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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延辉律师助当事人争取财产权益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XX国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XX省西宁市城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XX0103民初1801号

  原告:XX国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0000MA75A5KU5C,住所地:西宁市城XX区XX14-16层。

  负责人:李**,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XX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XX,XX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东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XXXX503660X9.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西XX。

  法定代表人: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海东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XXXX7420402C,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XX。

  法定代表人:晏*1.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东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XXXX7434118K,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XX。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东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XX45号。

  法定代表人: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晏**,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XX。

  被告:晏*2.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XX。

  原告XX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省XX公司)与被告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晏**、晏*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XX省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东XX,被告晏**并作为海东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晏*2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XX省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共同支付原告重组债务本金430XXXX0000元;2.判令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收益金XXX元,暂计至2022年3月16日。(2022年3月16日之后的重组收益金以未还重组债务本金为基数,按照约定的重组收益率24%/年为标准,分季度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日为准);3.判令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未还重组债务本金的违约金XXX元,暂计至2022年3月16日。(2022年3月16日之后的未还重组债务本金的违约金以未还重组债务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日为准);4.判令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共同支付原告逾期支付重组收益金的违约金146789元,暂计至2022年3月16日。(2022年3月16日之后的逾期支付重组收益金的违约金以未还重组债务本金为基础,按照约定的重组收益率24%/年,分季度计算重组收益金的金额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日为准);5.判令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共同支付原告逾期罚息144XXXX3843.34元,暂计至2022年3月16日。(2022年3月16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重组债务本金为基数、按照约定的罚息利率12%/年为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日为准);6.判令被告晏**、晏*2对被告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7.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抵押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8.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9.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项下债权而支出的一审律师代理费50000元及之后程序XX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由各被告根据实际发生额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0日,XXXX公司(现更名“XX公司”)与被告海东市XX公司、XX国XX(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三方约定民生银行向被告海东市XX公司发放贷款800XXXX0000元,年利率为12%,贷款期限为三年,并签订《公司委托贷款合同》、《财务顾问协议》。并于当日与被告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签订《抵押协议》。被告海东市XX公司以乐都区D镇F大街西XX房地产的地上6层,地下1层。房产证号为XX作为抵押。被告海东市XX公司以乐都区XX房地产的1号面积为185.49平方米为宿舍(1层),2号、3号面积为155.54平方米为宿舍(1层),4号面积为349.6平方米为宿舍(3层),5号面积为55.5平方米为宿舍(1层),4幢的5层、6层面积为315.14平方米,为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为1061.2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XX作为抵押。被告海东市XX公司以乐都区XX房地产,抵押层位于古城XX内部4幢的3-5层面积为135.45平方米为办公,4-1幢的3-5层面积为352.79平方米为办公。5幢的1层面积为473.94平方米为铺面。总建筑面积为962.18平方米。房产证号为XX作为抵押;乐都区XX房地产总楼层为28层,抵押楼层为临街2层-5层商铺,总建筑面积为3030.66平方米。房产证号为XX作为抵押;乐都区碾伯镇西XX(新XX)房地产总楼为28层,抵押层为3层、4层商铺,建筑面积为1157.8平方米。房产证号为XX作为抵押;乐都区碾伯镇滨河北XX(发改大厦)房地产总楼层为18层,抵押楼层为临街1层、2层商铺,总建筑面积为648.7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XX作为抵押。抵押协议约定的抵押期限与主债权期限一致,同时与被告晏**、被告晏*2签订保证协议,约定保证人对被告海东市XX公司的贷款本金、担保财务的顾问费、主债权费收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与主债权期限一致,2017年1月10日民生银行向被告海东市XX公司发放贷款800XXXX0000元。2019年1月17日,XXXX公司与被告海东市XX公司签订了《公司委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对被告海东市XX公司800XXXX0000元贷款的还款期限进行调整,同时与各抵押人、保证人签订补充协议,抵押担保金额不变,抵押担保期限予以调整。2020年3月26日,XXXX公司与XX国XX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XX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与于XX国XX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XX,同年12月30日XX公司XX省XX公司与XX国XX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XX签署《债权转让暨资产划转协议》,将包括对被告海东市XX公司的436XXXX9980.43元债权及其项下的相关权益全部划转给XX公司XX省XX公司,据此XX公司XX省XX公司对各被告依法享有债权。经原、被告各方协商,对涉案债务进行重组,故XX公司XX省XX公司与被告海东市XX公司、被告海东市XX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670000元的债权本金和XXX元的逾期利息为债务重组协议的先决条件。同时约定,先决条件完成后,重组债务本金为人民币430XXXX0000元,重组期限为18个月,并约定各被告逾期支付本金的,未还重组债务本金的重组收益率提高至24%/年,重组收益率按季度支付,逾期支付重组债务本金的违约金按未偿还部分重组债务本金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同时约定逾期支付重组收益率的,须向原告以未还重组债务本金为基础,按照约定的重组收益率24%/年,分季度计算重组收益金的金额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重组收益率的违约金,且约定原告有权追偿该项目涉及的前期已产生罚息和后期相应罚息(后期罚息金额=重组本金余额*罚息利率(12%)*逾期天数/360.逾期天数以2020年11月13日为起始日,以收取罚息当日为截至日计算。前期罚息逾期天数以债务首次逾期之日为起始日,以2020年11月12日为截止日)。但该重组协议签订后,截至2021年10月30日,被告晏**仅向原告分批次支付XXX元重组收益金,此后各被告并未履行偿还430XXXX0000元的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海东市XX公司、被告海东市XX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2年1月偿还原告重组宽限期补偿金XXX元,于2022年3月起分阶段偿还重组本金430XXXX0000元及重组收益,但此承诺书出具后,各被告仍未按照承诺书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其剩余债务,但被告均未支付,被告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海东市XX公司及晏**辩称,对欠付原告本金430XXXX0000元没有异议,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罚息过高,我公司现遇到经营困难,如此巨大的金额对企业来说无法承担,收益金和本金我公司愿意偿还,我公司愿拿出具体的还款计划,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晏*2未进行答辩。

  原告XX公司XX省XX公司为支持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公司委托贷款合同》、《公司委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证明:1、《公司委托贷款合同》证明XXXX公司与被告海东市XX公司、XXX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民生银行向被告海东市XX公司发放贷款800XXXX0000元,年利率为12%,贷款期限为三年。2、被告除支付430XXXX0000本金外,还应承担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3、2019年1月17日XXXX公司与被告海东市XX公司签订了《公司委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对被告海东市XX公司800XXXX0000元贷款期限的还款比例进行调整,但被告仍然存在违约;证据二、《抵押协议》、《保证协议》、《抵押协议补充协议》、《保证协议补充协议》,证明:1、XXXX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与被告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签订《抵押协议》。被告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以乐都区D镇F大街西XX(商铺)作为抵押,被告海东市XX公司以位于古城XX内部乐都区XX房地产及古城大街45号房地产总楼为28层、西XX(新XX)房地产总楼为28层作为抵押,抵押期限与主债权期限一致。2、XXXX公司与被告晏**、晏*2签订保证协议,约定保证人对被告海东市XX公司的贷款本金、担保财务的顾问费、主债权费收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与主债权一致。3、原告对被告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抵押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4、被告晏**、晏*2对被告海东市XX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抵押协议补充协议,证明2019年1月17日,同时与各抵押人、保证人签订补充协议,证明各抵押人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的抵押协议XX的抵押担保和抵押登记继续有效。6、保证协议补充协议证明,被告晏**、晏*2的保证期间为3年,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7、证明抵押人和担保人应对原告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一并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对各被告享有诉讼权利;证据三、转账凭证,证明XXX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告海东市XX公司发放贷款800XXXX0000元;证据四、《债权转让暨资产划转协议》,证明2020年3月26日,XXXX公司与XX国XX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省XX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转让于甘肃省XX,后原告与甘肃省XX于同年12月30日签署《债权转让暨资产划转协议》,将包括对被告海东市XX公司的437XXXX0000元债权及其项下的相关权益全部划转给原告,据此原告对被告依法享有债权;证据五、《债务重组协议》,证明:1、原告主体适格,2021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重组债务本金为430XXXX0000元,重组期限为18个月,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各项诉讼请求。2、协议约定被告逾期支付本金的,未偿还债务本金的重组收益率提高至24%/年,原告主张收益金符合协议约定。3、协议约定被告未按照重组期限支付重组本金的,按照未偿还部分重组债务本金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金符合协议约定。4、协议约定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追偿该项目涉及的前期已产生罚息和后期相应罚息(后期罚息金额=重组本金余额×罚息利率(12%)×逾期天数/360.逾期天数以2020年11月13日为起始日,以收取罚息当日为截止日计算。前期罚息逾期天数以债务首次逾期之日为起算日,以2020年11月12日为截止日)6、被告除承担第一项诉讼请求外,还承担原告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证据六、转账凭证9张,证明截止至2021年10月30日,被告晏**仅向原告支付308万元以完成债务重组协议的先决条件,再次之后未按照重组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各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证据七、还款承诺函,证明被告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承诺其于2022年1月内偿还重组宽限补偿金XXX元,并于2022年3月起按月偿还重组本金,但被告仍未按照该承诺函履行还款义务,仍构成根本违约;证据八、发票,证明原告向XX延辉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0000元。

  被告海东市XX公司及晏**质证认为,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原告提交的合同XX虽对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但对企业的约束性过高,因我公司经济能力,未能及时偿还贷款800XXXX0000元,加之债权转让等多方面原因未能及时履行,希望本案能够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XX省XX公司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待证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海东市XX公司及晏**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晏*2对上述证据未进行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0日,XXXX公司(委托人)与海东市XX公司(借款人)及XXX(受托人)签订《公司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自愿将人民币捌仟万元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贷款期限为叁年,自2017年1月10日起自2020年1月10日止。借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12%,双方还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当日,XXXX公司(甲方)与海东市XX公司(乙方)签订《抵押协议》,抵押范围:第一部分:乐都区XX房地产抵押层位于古城XX内部,其XX:4幢的3-5层面积为135.45平方米为办公,4-1幢的3-5层面积为352.79平方米为办公。5幢的1层面积为473.94平方米为铺面,总建筑面积为962.18平方米。第二部分:乐都区碾伯古城XX房地产总楼层为28层,抵押楼层为临街2层-5层商铺,总建筑面积为3036.66平方米。第三部分:乐都区碾伯镇西XX(新XX)房地产总楼层为28层,抵押楼层为3层、4层商铺,建筑面积为1157.8平方米。第四部分:乐都区碾伯镇滨河北XX(发改大厦)房地产总楼层为18层,抵押楼层为临街1层、2层商铺,总建筑面积为648.77平方米。XXXX公司(甲方)与海东市XX公司(乙方)签订《抵押协议》,抵押范围:乐都区XX房地产:1号面积为185.49平方米为宿舍(1层),2号、3号面积为155.54平方米为宿舍(1层),4号面积为349.6平方米(3层),5号面积为55.5平方米为宿舍(1层)。4幢的5层、6层面积为315.14平方米为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为1061.27平方米。XXXX公司(甲方)与海东市XX公司(乙方)签订《抵押协议》,抵押范围:乐都区D镇F大街西XX地产的地上6层,地下1层。2016年12月20日,XXXX公司(甲方)与晏**(乙方,保证人一)、晏*2(乙方,保证人二)签订《保证协议》(协议编号:XX昆仑Y831XXXX0039-2号),被保证的债权本金为: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捌仟万元整,财务顾问费捌拾万元整,主债权收益为三年委托贷款利息收益,即根据《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第11条规定的贷款利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主协议项下债权本金、收益、财务顾问费、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以及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除非甲方另行指定,乙方在就主协议项下的债务履行保证责任时应按一下顺序(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进行清偿:(1)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2)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如有);(3)债务人应支付的罚息、罚金等(如有);(4)债务人按照主协议的约定应付利益、财务顾问费等;(5)债务恩按照主协议的约定应付的本金。甲方有权决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实现担保权利所得的资金优先用于归还任何主协议项下到期应付款项的顺序。当主协议债务人未按主协议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协议项下的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间: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但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主协议约定或主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协议双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协议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020年3月26日,甲方(转让方)XXXX公司与乙方(受让方)XX国XX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XX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于XX国XX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XX。

  2020年12月30日,甲方(转让方)XX国XX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XX与乙方(受让方)XX国XX公司签订《债权转让暨资产划转协议》,将包括对被告海东市XX公司的436XXXX9980.43元债权及其项下的相关权益全部划转给XX国XX公司,XX国XX公司对各被告依法享有债权。

  2021年3月15日,甲方(债权人)XX国XX公司与乙方(债务人)海东市XX公司,丙方(债务人)海东市XX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重组债务、还款期限、重组收益及债务重组先决条件,重组债务:本协议所述的重组债务是指XX昆仑、XXX与乙方签署的编号为第ZH160XXXX1607-1号《公司委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及债务人应付的其他全部费用等。重组债务金额:债务人确认,重组债务本金金额为人民币XXX元。重组期限:本次债务重组期限为自编号为18个月,自2021年3月15日至2022年9月15.实际的重组期限起始日与前述约定不一致的,以甲与债务人共同签订的《债务重组确认书》所确认的实际实际为准。重组收益:债务人确认,因本次债务重组占用甲方资金而须向甲方支付重组收益。重组收益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以年收益率[12]%作为重组收益率(含甲方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照债务恩实际占用资金金额及天数计收。债务重组先决条件:(1)债务人偿还甲方存量债权本金670000元,清偿逾期利息XXX元后,本次对剩余债权本金430XXXX0000元进行重组。(2)甲方与债务人、共同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签署《债务重组协议》、《保证协议》。(3)在签署上述协议之前,债务人、共同债务人、抵押人股东大会出具通过此次债务重组的决议。(4)海东市XX公司出具承诺在取得朝阳华府项目预售许可证后,由我方监管项目预售账户的承诺函。重组债务本金的偿还及重组收益的支付。重组债务本金的具体偿付安排为:(1)本次重组实施后可允许债务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权;(2)本次重组实施后满8个月内需累计偿还金额不低于重组后债权金额的30%(129XXXX0000元);(3)重组实施后12个月内需累计偿还金额不低于重组债权金额的50%(215XXXX0000元);(4)重组实施后18个月内需偿还全部重组后债权金额。若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还款,原到期日至实际还款日(含当日)期间的天数计入重组资金实际占用天数。债务人如未能按本协议第2.1款约定偿还任何一期重组债务本金的,则自逾期日起,甲方有权对全部未还的重组债务本金在本协议第1.4款约定重组收益率提高至[24]%/年;同时,自逾期日起至债务人清偿该应还未还部分重组债务本金之日期间,该应还未还部分的重组债务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由债务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重组收益支付:重组收益按[季]支付。债务人应于每季度末月20日向甲方支付当期应付重组收益。在重组债务本金到期日之前未付的重组收益,应于重组债务本金到期日一并偿清。若重组收益支付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债务人如未能按本协议第2.3款约定支付恩和一期重组收益的,则自逾期日起,甲方有权对全部未还的重组债务本金在本协议第1.4款约定的重组收益率提高至[24]%/年;同时,自逾期日起至债务人清偿该应还未还部分重组债务本金之日期间,该应还未还部分的重组债务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由债务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罚息豁免:若债务人按本协议第2.1条、2.3条之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偿还每期债务本金及收益,则甲方对自债务逾期之日期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所产生的罚息予以豁免;若债务人出现任何违约事项,则甲方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项目涉及的全部本金、收益、前期已产生罚息和后期相应罚息。(后期罚息金额=重组本金金额×罚息利率(12%)×逾期天数/360.逾期天数以2020年11月13日为起始日,以收取罚息当日为截止日计算。前期罚息逾期天数以债务首次逾期之日为起始日,以2020年11月12日为截止日)。

  2021年3月15日,XXXX公司(甲方)与乙方晏**(保证人)、乙方晏*2(保证人),签订《保证协议》(协议编号:西XX036-1号),被保证的债权本金及数额: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430XXXX0000元。主协议债务的履行期限以编号为西XX036-2号《债务重组协议》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主协议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使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另行约定的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协议项下重组债务、重组收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以及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除非甲方另行指定,乙方在就主协议项下的债务履行保证责任时应按一下顺序(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进行清偿:(1)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2)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3)债务人应支付的罚息、罚金等;(4)债务人按照主协议的约定应付利益、财务顾问费等;(5)债务人按照主协议的约定应付的本金。甲方有权决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实现担保权利所得的资金优先用于归还任何主协议项下到期应付款项的顺序。当主协议债务人未按主协议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协议项下的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间: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但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主协议约定或主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协议双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协议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另XXXX公司(甲方)还与乙方晏**(保证人)、乙方晏*2(保证人)签订《保证协议之补充协议》、与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签订《抵押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2年1月24日,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向XX国XX公司承诺,于2022年1月内偿还欠付重组宽限补偿金195.1万元,于2022年3月起3月按月偿还重组本金,并按期支付重组收益。重组本金偿还计划如下:2022年3月20日前偿还XXX元本金及一季度利息,2022年4月20日前偿还XXX元,2022年5月20日前偿还XXX元,2022年6月20日前偿还XXX元本金及二季度利息,2022年7月20日前偿还XXX元、2022年8月20日前偿还XXX元,2022年9月15日前偿还180XXXX0000元及三季度利息。

  另查明,根据《债务重组协议》,被告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支付重组收益金129万元,6月30日支付重组收益金XXX元,10月29日、30日支付重组收益金500000元,未支付的重组收益金为XXX元。

  再查明,2022年2月24日,XX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向XX国XX公司颁发金融许可证,业务范围为: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本院认为,XXXX公司与海东市XX公司及XXX签订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XXX依约向海东市XX公司发放贷款800XXXX0000元,海东市XX公司应依约向XXXX公司履行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义务。XXXX公司、XX国XX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XX分别根据《资产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资产划转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与XX国XX公司,随后XX国XX公司与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案涉的上述系列协议,XX国XX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属于金融机构范畴,本案所诉争的法律关系应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关于XX国XX公司主张的重组债务本金XXX元,该笔欠款系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实际欠款金额,且海东市XX公司当庭表示对此欠款无异议,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重组债务收益金XXX元及2022年3月16日之后以未偿还的重组收益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重组收益金,该重组收益金扣除了已支付的款项,其金额及截止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金额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未偿还重组债务的违约金、罚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金融合同借款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即对于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本案XX,XX国XX公司主张的重组收益率已按24%计算了收益率,故对其主张重组债务的违约金、罚息,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晏**、晏*2的连带还款责任,晏**、晏*2作为保证人与XXXX公司签订了《保证协议》及《保证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XX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XX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XX,晏**、晏*2担保的主债权为430XXXX0000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以《债务重组协议》为准,故晏**、晏*2应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对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抵押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的主张,根据《XX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本案XX,XXXX公司、XX国XX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XX将主债权转让与XX国XX公司,该公司依法取得抵押权,其对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对乐都区XX房地产抵押层位于古城XX内部,其XX:4幢的3-5层面积为135.45平方米为办公,4-1幢的3-5层面积为352.79平方米为办公。5幢的1层面积为473.94平方米为铺面,总建筑面积为962.18平方米。第二部分:乐都区碾伯古城XX房地产总楼层为28层,抵押楼层为临街2层-5层商铺,总建筑面积为3036.66平方米。第三部分:乐都区碾伯镇西XX(新XX)房地产总楼层为28层,抵押楼层为3层、4层商铺,建筑面积为1157.8平方米。第四部分:乐都区碾伯镇滨河北XX(发改大厦)房地产总楼层为18层,抵押楼层为临街1层、2层商铺,总建筑面积为648.77平方米。乐都区XX房地产:1号面积为185.49平方米为宿舍(1层),2号、3号面积为155.54平方米为宿舍(1层),4号面积为349.6平方米(3层),5号面积为55.5平方米为宿舍(1层)。4幢的5层、6层面积为315.14平方米为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为1061.27平方米。乐都区D镇F大街西XX地产的地上6层,地下1层的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律师费50000元,双方在协议XX约定,因本协议、履行及争议解决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由海东市XX公司承担,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晏*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八条,《X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XX国XX公司重组债务本金430XXXX0000元、律师费50000元、重组收益金XXX元(重组收益金截止到2022年3月16日),共计502XXXX0000元。

  二、被告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XX国XX公司支付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日止的重组收益金(以未偿还的重组债务本金为基数,按照重组收益率24%计算)。

  三、被告晏**、晏*2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原告XX国XX公司对被告海东市XX公司位于乐都区XX房地产抵押层位于古城XX内部,其XX:4幢的3-5层面积为135.45平方米为办公,4-1幢的3-5层面积为352.79平方米为办公。5幢的1层面积为473.94平方米为铺面,总建筑面积为962.18平方米。第二部分:乐都区碾伯古城XX房地产总楼层为28层,抵押楼层为临街2层-5层商铺,总建筑面积为3036.66平方米。第三部分:乐都区碾伯镇西XX(新XX)房地产总楼层为28层,抵押楼层为3层、4层商铺,建筑面积为1157.8平方米。第四部分:乐都区碾伯镇滨河北XX(发改大厦)房地产总楼层为18层,抵押楼层为临街1层、2层商铺,总建筑面积为648.77平方米。对被告海东市XX公司位于乐都区XX房地产:1号面积为185.49平方米为宿舍(1层),2号、3号面积为155.54平方米为宿舍(1层),4号面积为349.6平方米(3层),5号面积为55.5平方米为宿舍(1层)。4幢的5层、6层面积为315.14平方米为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为1061.27平方米。对被告海东市XX公司位于乐都区D镇F大街西XX地产的地上6层,地下1层的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XX国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103元,由原告XX国XX公司负担96283元,被告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负担282820元及保全费5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海东市XX公司、海东市XX公司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XX国XX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西宁市XX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金X

  审判员王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魏XX

  书记员郭XX

  附:《XX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XX,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XX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X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XX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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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3/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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