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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被要求退回软件开发费用,全力帮助被告维护权益!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粤1971民初28391号


原告广东XX公司(以下简称电商公司)法定代表人施X,被告广东XX公司(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戴X,原告委托泰XXX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软件开发经费10万元及利息497.72,违约金3万元,其他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被告委托我方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应诉!


原告提供诸多材料,且事件发生在疫情期间,主要可以总结为:


一、原告认为被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功能开发,存在功能缺陷。

被告提供材料证明员工已经确认开发的功能验收合同并无异议,在邮件中回复了“验收通过”,也表明了原告对被告开发成果验收合格。


二、关于原告提出2022年4月26日出现购买无法支付的问题,被告已经按照原告要求安排排查并按要求向原告提交资料。


三、关于原告提出《腾讯安全 APP 隐私合规检测报告》显示收集个人信息问题及 2022年 5月劳动节假期用户无法登陆使用问题。因 2022年4月工信部制定APP系列行业新标准,导致案涉系统软件无法正常使用,后被告于2022年5月6日对系统软件进行更新维护并恢复正常使用。


四、关于原告提出 2022年5月28日发现案涉系统软件存在多处 bug 的现象,被告已积极配合进行维护更新,但原告拒绝提供协助配合,导致被告无法对系统软件进行维护。被告在案涉系统软件已由原告验收确认合格后所产生的运行问题属于合同约定的后期技术服务范围,被告已积极履行其后期技术服务义务。


五、原告认为被告开发代码为未经授权的盗版代码二次开发,被告称按约开发的案涉系统软件并非是盗版软件。被告与原告签订开发合同后,被告根据原告的定制需求,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相关开发代码,并对开发代码进行二次开发以达到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上所约定的相关软件要求,不存在盗版的问题。


六、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软件,但案涉系统软件开发期间存在不可抗力及因原告原因导致延期,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案涉系统软件开发期间,因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并且因原告迟迟无法确认效果图,再加上原告多次要求进行修改,其相关工作人员又因疫情管控原因迟迟未确定方案并且因原告自身诸如因服务器未购买、未注册微信商户号未注册微信开放平台、未申请域名,未申请软著等问题导致被告后续工作迟迟无法进行,不仅如此,原告还要求被告完成除合同约定外的其他事项否则将不向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因此,被告对于案涉软件系统因疫情管控及原告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被告也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七、关于软件上架问题案涉合同已明确载明被告仅负有协助义务,且被告已积极配合相关上架程序,尽到相关协助义务。后期案涉软件因工信部政策改动导致下架,被告不存在过错,并且也配合原告进行修复。此外,被告主动向原告发出协助完成更新上架的要求,但原告不配合被告完成相关程序,被告已尽相关协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454.98 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XX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卢XX


原告不符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根据上交材料综合分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909.95 元,由上诉人广东XX公司 (已预交)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苗XX

审判员:黄XX

审判员:陈XX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XX、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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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7/1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130000元

行      业:软件开发服务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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