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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刘XX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威海*环翠区人民法*民事判决书,(2023)鲁1002民初2338号

  原告:郑XX(身份证号码:XXX),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环翠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山*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山*XX律师。

  被告:刘XX(身份证号码:XXX),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环翠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山***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郑XX与被告刘XX生命权、身体权、健康**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张XX,被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郑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刘XX赔偿郑XX医疗费32 569.82元(其中住院费:31 069.6元、门诊费:1 105.22元、立健药店医用护理垫费*:3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 300元(23天×100元/天)、误工费16 126.03元(49 050元/365天×120天)、护理费4 031.51元(49 050/365天×30天)、交通*200元、鉴定费7 80元,以上共计56 007.36元;2、由刘XX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由:2022年6月4日20时40分许,郑XX搭乘亲戚**回家,其亲戚*车*停放在刘XX草厦子门口停车*中,欲将郑XX送至楼上后*开,刘XX出来找郑XX理论,不允许*XX的亲戚*车*停放在其草厦子门口,理论过程*刘XX用方*将郑XX右肩部打伤,经**鉴定,郑XX右肩部所受损伤构成*微伤,双**赔偿事宜经*商*达成*致,故成*。刘XX答辩称,对双**实发生过纠纷没有*议,对郑XX的合理损失也认可赔偿,郑XX诉请的金*不合理,数额也过高。郑XX在诉状当中的陈*与客观事实不符,刘XX本人是所在楼层的楼长,又受竹岛派出所和*在社区的委托作为协管*,负责所在楼宇车*的进出停放,刘XX正是在履行这一职责的过程*中,告知郑XX的亲戚*处不能*车,其亲戚*送下人就走,刘XX再未提出异议,后*戚*后,郑XX也回家*,可能*XX因对其劝阻停车*行为不满,并开始借酒滋事,声称要弄死刘XX,并边*边*扑向*XX,刘XX拿马*阻挡,所以才产生了冲突,郑XX本身具有**的过错,法*应*合理的划分双**间的责任,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赔偿范*。

  综上,郑XX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以支*。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支*原告郑XX医疗费19 304.89元、误工费9 675.62元、护理费2 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380元、交通*19.2元、鉴定费468元,以上合计33 007.71元;二、驳回原告郑XX的其余*讼请求。

  审 判 员 刘XX

  书记员长友吉

  二〇二三年*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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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8-22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标      的:56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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