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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1)冀0X民终XX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崔XX(曾*名崔XX),男,1XX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北京XX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斐,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执行人):邯郸市XX公*,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XX。

  法*代表人:薛XX,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邯郸市XX公*,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XX。

  法*代表人:李XX,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河北XX(邯郸)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XX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XX公*(以下简*XX公*)、邯郸市XX公*(以下简*XX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2020)冀0X0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XX委托代理人郑XX、赵*斐,被上诉人XX公**托诉讼代理人史X、赵XX,XX公**托诉讼代理人何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崔XX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判不得执行邯郸市丛台区门市的执行,并确认该房*归*诉人所有;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由:一是XX公**非房*产开发企业,其出售的房*属于***私有*产,是普通*房*买卖,不适用商*房*卖解*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XX公**订的书面买卖合同无效,系适用法*错误;二是上诉人在法*查**前已合法*有*不动产,一审判决未对合法*有**作出认定;三是上诉人已支*全*2X02XXX元*款,一审判决也予以认定;四是非因买受人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上诉人多次找XX公**求其配合办理过户,但其不予配合,后*公**公*员无法*到,且房*已被法*查*,故非自身原因;五是超标的执行,查**计X0X平***房*,但公*的共计1X00余***,价值远超执行标的。

  XX公**称,一是因上诉人与XX公*(原XX公*)的《邯郸市市区集资建房*卖契约》未载明*地使用权*取得方*,不符*城市房*产管*法*X1条的规定,且其没有*买集资房*主体资格,不属于*行异议复议规定的合法**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无证据表明*诉人已缴纳全*购房*,对于*额资金*易,应*供其他证据佐证,虽提供收据,但未得到XX公**可,其提交司**计*定也与XX公**关;三是上诉人一审时*抢占了房*,现有*通*物业移交,前后*盾。竣工验收时*为200X年1月2X日,无证据证明*付答辩人合法*有*具体时*,需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且不应***收而改变抢占的合法*;四是无证据证明*诉人实施*请求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等积极行为,不能*定其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五是因房*初始登记在XX公**下,不能*认归*诉人所有。

  XX公**称,同XX公**辩意见。

  崔XX向*审法*起诉请求:1、立即停止(201X)冀0X0X执XXX号执行案件中位于*郸市丛台区门市的执行,并确认该房*归*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一审法*认定事实:XX公**XX公**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于201X年X月1X日作出(200X)丛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宣*后,XX公**服,向*中院提起上诉。201X年X月2X日,市中院作出(201X)邯市民三终*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0X)丛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我院重审期间,追加XX公**该案的共同被告,追加邯郸市XX公*(以下简*XX公*)为该案的第三人,于201X年12月11日作出(200X)丛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公**程*款XXXXXXX.1X元,并自200X年1月2X日起至该工程*款清偿完毕*日止按中国*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向*告支*利*。二、驳回原告XX公**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XX公**原告XX公**反诉请求”。宣*后,XX公**服,向*中院提起上诉。201X年1X月2X日,市中院作出(201X)冀0X民终2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X年2月2X日,该案进入执行程*,案号为(201X)冀0X0X执XXX号。在审理过程*,自200X年12月11日开始,我院一直对XX公**于*郸市向*X0米,从*向*1X.X米*计X0X平***房*进行查*,目前已经*查**202X年X月1日。崔XX于2020年X月2X日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立即解*对邯郸市丛台区XX大街与XX路**角一层1号房*(其中包*异议人的XX北大街X0X、X0X、X1X号门市)的查*、拍卖等执行措施。本院于2020年X月1X日作出(2020)冀0X0X执异11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崔XX提出的异议。崔XX不服于2020年X月1X日诉至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另查*,崔XX曾*名为崔XX。200X年2月1X日原告与XX公**订了X份《邯郸市市区门市房*卖契约(二)》,崔XX购买位于*郸市丛台区门市,购房*分别*12X0XX0元、XXXXXX元、X0XXXX元,全*购房*共计2X02XXX元,原告将上述房*以现金*付给第三人,第三人出具收款收据。后*XX将上述涉案门市出租给陈X。

  再查*,位于*郸市丛台区房*登记在XX公**下,XX公**体改制为XX公*。

  一审法*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依据《最高*民法*关**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议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查*告就执行标的即涉案房*是否享有*以排除强*执行的民事权*。虽然崔XX提供收款收据证明*已支*了购房*,但是否构成*却执行,仍需审查*否符*另外三项*件。对第三人辩称未收到原告所谓的房*的理由,因原告提交有*三人签章*房*收款收据,且原告占有*案房*多年,第三人均未向*催收房*,不符*社会交易**,故对第三人该辩解*由,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辩称原告在涉案房*被查**未与本案第三人签订合法**的书面买卖合同的理由,经*,截至起诉之日涉案房*仍未取得商*房*售许*证明,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涉案房*买卖契约依法*属于*法**的合同,故对被告该辩解*见,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辩称原告未在查**已合法*有*案房*的理由,经*,原告主张200X年1月即占有*涉案房*,虽未明*具体占有**,但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出反驳证据,由于*案买卖契约因未取得商*房*售许*证明*无效,因此依法*能*定原告对涉案房*的占有*合法*有,故对被告该辩解*见,本院予以采信;关**XX未能*理过户登记的问题,一般而言,买受人只要有***登记机关*交过户登记材料,或向*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等积极行为的,可以认定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导致。本案中由于*案房*未取得商*房*售许*证明*处于***态,不属于*XX所能*制的原因而办理不能,不属于《规定》第二十八条中“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由此可见,原告的执行异议不符*《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其不具有*抗司**行的权*,对原告要求停止执行的诉请不予支*。对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归*所有*诉请,因涉案房*初始登记在本案第三人名下,崔XX也未取得不动产权*书。根据物权*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告崔XX提出的登记于*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所有*确权*求,依法*能*到支*。

  综上,原告对涉案房*不享有*以排除强*执行的民事权*,对其诉讼请求本院应*驳回。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民法*关**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议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民法*关**理商*房*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崔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XX20元,由原告崔XX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丛台区政府办公*函、通*、单*购建住房*批表、涉案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证、建设工程*划许*证、审批图纸、验收报告等证据,证明*项*系政府确定退路*场项*,系集资建房、手续齐*,无需商*房*售许*证;还提交了《邯郸市房*产权*记备案通*书》、代存XX园款项*明*份、收据三份、城市XXX转账支*存根一份,证明XX园项*部向XX公**付了热力费、物业专项*修费、办理大产权*款等费*XXXX01.12元,由于XX公**办理房*权*证书,导致至今未能*理过户手续,上诉人对此没有*错。XX公**证认为,土地是划拨地,房*是职工集资房,上诉人不是XX公**工,没有*房*格,买卖合同无效。备案通*书不能*明*证明*的,代存款项*明、收据的真实性有*议,转账存根不能*明*上诉人转的。XX公**证认为,房*为职工福利*质,上诉人不是我单*职工,不具备主体资格,买卖合同无效,代存款项*明XX公**是暂存义务,没有*缴义务,经*人常XX是常XX的弟弟。其他同XX公**证意见。

  上诉人还提交了邯会鉴字(200X)第01X号司**计*定书,明*分类账、常XX银行流水X份,项*部房*收据1X份,维修基金*据X份,装修保证金**圾外运费*据X份,入住协议X份,证明*额交纳了房*,于200X年1月1X日合法*有*案房*。XX公**证认为,鉴定报告不是新证据,即使收到款项,也不是XX公**到款项,且报告中有*XX收回投资的记载,不能*明**了款项。大额现金**购房*,无其他证据不能*定。入住协议和*房**伪证,房*验收是2X日,不可能*1月1X日交接。XX公**证认为,同XX公**见。另补充,相**簿是XX公**,报告中即作投资款,也作为购房*,为了规避支*工程*。收据是XX公*******给常XX,XX公**收到购房*。XXX转账代缴费*票据我方*核实。

  经*理查*,邯郸市200X年*六批建设项*投资计*包*XX园小区住宅楼及市场,是XX公**资自筹方*建设的,通*招标由XX公***建设,其中部分工程*其他施*人完成。200X年12月22日,XX公**向*郸市建设局报的材料中反映,截止200X年1X月2X日,已达到竣工条件。甲方*没有*收的情况*,强*发放钥匙,安*住户入住。该公**求甲方*时**工程*,否则不予交工。后*项*于200X年1月2X日竣工验收。邯会鉴字(200X)第01X号司**计*定书记载,XX公**2002年X月开始运作XX公*XX园项*部,该项*资金*常XX、杜*朝个人银行账户下。在该项*部会计*金*记账中,有*借常XX个人款、收陈X等X人房*不同内容*摘要。200X年1月X日、1X日、2X日,该项*部给崔XX共出具涉案房*收据1X份,合计2X02XXX元。同月1X日,还出具X份装修保证金**圾外运费*据、X份物业专项*修资金*据。200X年2月1X日,XX公*XX园项*部向XX公**付了热力费、物业专项*修费、办理大产权*款等费*XXXX01.12元。200X年X月1X日,崔XX与陈X签订《门市租赁合同》,将涉案门市租给陈X使用。本院对一审查**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民法*关**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议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权*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下列情形且其权***排除执行的,人民法*应*支*:(一)在人民法*查**前已签订合法**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查**前已合法*有*不动产;(三)已支*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部分价款且将剩余*款按照人民法*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规定,案外人符*前述情形的,其权**以排除强*执行。本案中崔XX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以排除强*执行的民事权**能*确认归*所有*问题,应**下几个方*予以判断。

  一、关****订的《邯郸市市区门市房*卖契约(二)》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查**事实,涉案房*属于*资建设,不属于*般商*房,而预售许*证系对商*房*卖合同效力性的要求,故无预售许*证并非认定本案合同无效的条件。另,对于XX公**XX公**提崔XX非单*职工,无购房*格,合同无效的意见,一是该契约并无仅职工才可购房*资格要求,二是购房*格也并非集资或合作建房**价,而是契约约定的价格,现无证据证明***订的《邯郸市市区门市房*卖契约(二)》存在法*或行政法*明**定无效的情形,故对前述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否于***交付房*的问题。

  根据XX公**反映材料可以看出,一是截止200X年1X月2X日,已达到竣工条件;二是XX公**在着在验收前后*付房*的行为。另外,结合维修基金*据X份,装修保证金**圾外运费*据X份、《门市租赁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XX公*****交付了涉案房*。

  三、关**否交付房*的问题。

  根据邯会鉴字(200X)第01X号司**计*定书,明*分类账、常XX银行流水X份,项*部房*收据1X份,XX公**具的收据等,可以综合认定房*已交付。对于XX公**提大额现金*其他证据不能*定及XX公**没收到房*的意见,崔XX除有**收据外,还有***计*定、明*分类账、银行流水*印*,且已交付房*多年。另外,对大额现金*据进一步*查*为了防止出卖人和*受人串通,本案中,出卖人XX公**不同意见,显然不存在串通*可能。对于XX公**没收到房*的意见,因该公***部出具了相**据,故该意见不能**。

  四、关**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根据查**事实,200X年2月1X日,XX公*XX园项*部向XX公**付了热力费、物业专项*修费、办理大产权*款等费*XXXX01.12元,但XX公**及时*理产权*记,涉案房*自200X年12月11日开始被查*,且XX公**否认买卖合同,故认定上诉人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的依据不足。

  五、关***确认涉案房*是否归*诉人所有*问题。

  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灭,经*法*记,发生效力;未经*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案涉房*尚*登记在上诉人名下,故对上诉人所提确认该房*归*所有*请求不予支*。

  综上,崔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2020)冀0X0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

  二、不得执行邯郸市丛台区门市;

  三、驳回崔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XX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0元,由XX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201X)冀0X0X执异1XX号执行裁定于*判决生效时*动失效。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米XX

  二〇二一年*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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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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