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XX
民事调解书
( 2023)鄂0192民初4034号
原告:景XX,女,199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律师,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律师,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X,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东湖
原告景XX与被告左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景XX与被告左X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左X烨于2021年1月28日出生,由被告方某直接抚养,不要求原告景XX支付抚养费。原告景XX每半月探视一次左X烨,即周五晚上7点钟至周日晚上7点钟左X烨随原告景XX生活。法定的节假日、寒暑假期间一半的时间左X烨随原告景XX生活。三、原、被告双方无共同的财产分割,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景XX承担.
五、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以上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本院对其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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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5/3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