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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刁难的员工,为企业挽回损失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龙劳人仲(平湖)裁[2022]XXX号

  案号: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2】XXX号

  申请人:XXX,男,汉族,199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XX,公 民身份号码:XXXXX

  被申请人:XXX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苏伟钦,北京市XX律师。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述劳动争议一案,于2022年5月31 日向本委提出申请请求,本委依法受理后于2022年9月22日开 庭审理,申请人XXX,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苏伟钦到庭参加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申请人确认后的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 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30日期间的提成40000元;二、被申 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住 房公积金9000元。三、其他,共计150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0年7月27日。

  二、离职前的工作岗位:运营总监。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

  四、离职前的月工资:申请主张,其离职前的月工资由底薪10000元、个人提成、团队提成构成。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离职前的底薪应为5000元,但对申请 人主张的月工资由底薪、个人提成、团队提成构成无异议。

  据被申请人提交并经申请人质证认可真实性的2021年4月至 2021年11月的《工资表》载明,申请人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2200 元、职务津贴、加班津贴、绩效奖金构成。

  五、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2021年11月9日。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 本委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下称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终局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0二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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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10/08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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