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粤 0391 民初 5119 号
原告(互诉被告):XXX,女,19XX 年 XX 月 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XX房,公民身份号码 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互诉原告):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XX。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钦,北京市XX律师。
原告(互诉被告)XXX与被告(互诉原告)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7 月 4 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互诉原告)XX公司于 2022年 10 月 10 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互诉被告)XXX支付和解款项共计 XXX 万元(以上款项付至XXX在XX有限公司处的工资卡,即户名:XX,开户行:XXX支行,账号:X);
二、被告(互诉原告)于 2022年 9 月 7 日前向原告(互诉被告)出具并邮寄离职证明(邮寄地址:深圳市宝安区XXX,收件人:XXX,邮资到付);
三、若被告(互诉原告)未及时履行上述和解方案,则原告(互诉被告)有权向被告(互诉原告)主张违约金 5000 元,并就全部未付款项(含违约金)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若被告(互诉原告)履行完毕上述和解方案,则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劳动关系再无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再就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及相关事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五、本诉案件受理费 5 元、财产保全费 1205 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互诉被告)自行负担;互诉案件受理费 5元(互诉原告已预交),由互诉原告自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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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8/3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