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诈骗罪被我方办理取保,后期又被我方办理附条件不起诉。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嫌疑人董X, 户籍四川省南部县XX上河某号,现住云南省红河XX  弥勒市弥阳镇温泉XX某号。未受过刑事处罚。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3月14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  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2023年  5月10日经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2023年5 月1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释放,同日被麒麟分局取 保候审。2023年5月26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 候审,由弥勒市公安局吉山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现居住云南省红河XX弥勒市弥阳镇温泉XX110号。

  通过王律师的辩护,检察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董X,通过打开免 提的方式让诈骗份子与被害人进行通话,向被害人进行电信

  诈骗,致使被害人被诈骗9823元。

鉴于犯罪嫌疑人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 科,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 得被害人谅解。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 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董XX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6/2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