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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辩护律师助力达成和解,最终拿到缓刑判决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1984年8月9日出生于山西省平遥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太原市XX,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2年8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XX,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XX,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与被害人郑X系情人关系。2022年8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李X驾驶晋AXXX号白色XX商务车来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北XX接上被害人郑X,后驾车驶出小区右转停在西矿街路边,二人在车内商谈分手事宜,期间发生争吵。次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郑X欲从副驾驶位下车,被被告人李X阻拦,被害人郑X便跨过中央扶手箱转到中排驾驶侧座位,被告人李X则驾车沿西矿街由东向西加速行驶,被害人郑X从中排左侧打开车门跳下,被告人李X发现后,将被害人郑X送往医院抢救。当日中午,被害人郑X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X拨打122 报警,交警到场后通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处理,被告人李X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X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疏忽大意造成被害人坠车身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X能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经被告人经常居住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故对其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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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5/3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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