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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是否可以一次性支付以及在财产分割中予以抵扣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 浙 0109 诉前调书 164 号

  原告李XX,身份证号码 XXX ,男,1989 年 11 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大石乡文XX。

  委托代理人费敏,北京XX律师。

  被告何XX,身份证号码 XXX ,女,1985 年 8 月 3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花城名苑 19 幢 2 单XX。

  委托代理人来清清,上海XX律师。

  原告李XX诉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 杭州市萧山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 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XX与何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李XX (2015 年 5 月 24 日出生) 由李XX负责抚 养教育,何XX自2022 年 5 月 1 日起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止一次性 支付抚养费 132000 元;

  三、李XX自愿补偿何XX 300000 元;

  综合上述第二、三项,李XX尚应支付何XX 168000 元,该 款李XX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 68000 元,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 50000 元,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 50000 元;若 李XX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则未到期款项视为全 部到期,何XX可就上述款项 168000 元中的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

  四、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或承担。

  案件受理费 550 元,减半收取 275 元, 由何XX承担,予以 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 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周XX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理 书 记 员      戎平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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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4/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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