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 浙 0109 诉前调书 164 号
原告李XX,身份证号码 XXX ,男,1989 年 11 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大石乡文XX。
委托代理人费敏,北京XX律师。
被告何XX,身份证号码 XXX ,女,1985 年 8 月 3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花城名苑 19 幢 2 单XX。
委托代理人来清清,上海XX律师。
原告李XX诉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 杭州市萧山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 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XX与何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李XX (2015 年 5 月 24 日出生) 由李XX负责抚 养教育,何XX自2022 年 5 月 1 日起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止一次性 支付抚养费 132000 元;
三、李XX自愿补偿何XX 300000 元;
综合上述第二、三项,李XX尚应支付何XX 168000 元,该 款李XX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 68000 元,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 50000 元,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 50000 元;若 李XX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则未到期款项视为全 部到期,何XX可就上述款项 168000 元中的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
四、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或承担。
案件受理费 550 元,减半收取 275 元, 由何XX承担,予以 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 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周XX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理 书 记 员 戎平烽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4/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