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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实刑,二审改判定罪免处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实刑,二审改判定罪免处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6月6日晚,被告人赵X参加同学徐X的婚礼。因徐X酒后闹事,被害人肖X摁住徐X进行劝阻。赵X见状上前拳打肖X面部,将其打倒在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X左侧鼻骨、上颌骨额突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师意见

姚大利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被告人赵了解案情并赶赴案发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在阅卷后反复观看现场视频录像,在认定被告人张X未拳打肖X面部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后,及时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提交无罪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赵X拳打被害人肖X面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根据案发时现场视频录像的情况,符合被告人赵X所说的用其左胳膊将肖X顶开而导致其摔倒的客观事实。

根据案发现场第一段视频录像(无声音)显示,21:32:36秒赵X拨开薛X,40秒肖X右胳膊触地摔倒,但其立刻就站了起来,亦能看到赵X的手在肖X腹部附近;43秒肖X上前打赵X,一黑衣男子一直在阻止,47秒肖X推开黑衣男子,49秒打了赵X一拳(赵X翻身背向肖X),赵X挣扎站了起来,这时薛X离开。之后场面混乱,赵X、肖X均有打对方的行为,其他人对二人进行拉架,21:32:52秒赵X有挥拳行为,53秒肖X有躲闪动作,之后二人被拉开。

同时,21:32:40秒薛X锁住赵X的脖子往东边拽,43秒挥拳殴打赵X,44秒赵X倒地,45至46秒赵X一直挣扎想起来,33:22秒赵X拿酒瓶摔碎了,被众人拦下。

按照日常经验法则,如果21:32:36至40秒赵X是拳打肖X的面部、鼻子导致其二级伤残,肖X应该有本能地用手捂鼻子的动作,而不是立即就站起来去打赵X。同时,肖X摔倒时是右胳膊触地,但肖X当时半蹲着在摁着徐X,面部朝下,整个身体与地面平行,其作用力是垂直地面向下的,如果赵X是拳打肖X的面部,那么亦应是半蹲状态才能打到肖X的面部,并且力的方向是向上,而不是向前,其不可能导致肖X摔倒,是符合被告人赵X所说的用其左胳膊将肖X顶开而导致其摔倒的客观事实。

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在21:32:36至40秒赵X只是想拉架而用胳膊将肖X顶开,其未拳打肖X面部的合理怀疑,亦不能排除肖X扇徐X,而徐X耍酒疯进行还击导致肖X面部受伤的合理怀疑,更不能排除肖X是在追打赵X的过程中因场面混乱众人拉架导致肖X被误伤的合理怀疑。

退一步来说,虽然有关证人证言证实赵X拳打肖X面部,但赵X是因伤害故意直接击打肖X的面部还是因拉架用胳膊肘将肖X顶开而误伤到肖X未予以查清,如果属于后者,则赵X亦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即,赵X与肖X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彼此互不认识,其无故意伤害肖X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故意。

2、被告人赵X的供述与案发现场视频情况吻合,且前后供述基本一致,应该予以采信。

根据被告人赵X的供述,其是用胳膊顶肖X的腹部从而将其顶开,而未拳打肖X面部。后,有人锁其脖子,将其摔倒,想起身想找将其摔倒的人,被人打了一拳,眼镜被打掉。赵X起来后有挥拳的动作,有可能打到谁的胳膊了。虽然赵X有供述称,其用胳膊推开肖X时碰到肖X鼻子,但是在警察的诱导下的供述,不应予以采信。

一审庭审中检察院认为,赵X第一次供述说是肖X打了自己头部,还将自己摔在地上,与事实不符,从而认为被告人赵X饮酒记忆不清楚,进而认定其供述不可信。但案发时现场比较混乱,加之肖X与薛X均穿白色上衣,且其被肖X打时是背对肖X,认不清人很正常,但其供述的客观事实是存在的,不能苛求完全一致。

因此,被告人赵X的供述稳定,且与视频录像基本相符,应该予以采信。

二、被害人肖X的证言与案发现场事实不符,隐瞒本人对赵X进行殴打的客观事实,不足以采信。

根据被害人肖X的供述与视频录像不符,称上衣为蓝色的男的打了他,但赵X的上衣是黑色,并且否认了其对赵X进行殴打的事实,其供述不应予以采信。

三、证人证言与案发现场事实不符,均隐瞒了肖X对赵X进行殴打的客观事实,不足以采信。

根据证人证言,薛X、赵X、戚X、刘X、王X均证实看到赵X拳打肖X面部,但上述证人证言均否认了肖X对赵X进行殴打的客观事实,不应予以釆信。

关于薛X的证言,赵X拳打肖X面部,导致肖X从台阶上滚下来,后其拉赵X,因赵X踩空摔倒了,这些与视频录像不符。事发时,徐X躺在台阶下面,肖X只是向后摔倒,并未从台阶上摔下来,后薛X对赵X进行殴打,并将其摁倒,可以证明其与肖X有利害关系,并且其否认本人与肖X对赵X进行殴打的客观事实,其证言不足以采信。

关于赵X的证言,其系薛X妻子,其供述称一个穿蓝色T恤的小伙子打了肖X脸部一拳,但穿蓝色上衣的是韩X,赵X的上衣是黑色,且其否认了薛X、肖X殴打赵X的事实,其证言不足以采信。

关于戚X的证言,其认识肖X,赵X在西北方向拳打的肖X面部,其在肖X的东南方向上,其上前拉架,肖X与打肖X的小伙子没打起来。但供述与现场录像视频不符,戚X在肖X的西南方向上,其未进行拉架,否认了肖X殴打赵X的事实,其证言不足以采信。

关于刘X的证言,其供述称肖X在旁边拉着徐X,也把肖X拽到了,肖X就压在徐X身上,肖X起身的时候,一个小伙子到了肖X跟前后,就一拳把肖X打倒在地,对着肖X的脸部打了一拳,具体打倒脸部那一处,没看清楚。这与肖X本人的供述、现场录像视频不符,案发时肖X并未起身,也不是被徐X拽到的,而是徐X倒地后还闹腾,肖X就半蹲着面部朝下摁着徐X。刘X怎么知道肖X刚要起身呢?同时,刘X隐瞒了肖X对赵X进行殴打的事实,其与肖X有生意往来,二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足以采信。

关于王X的证言,其在肖X厂子干过活,其供述在肖X的左后方,称赵X穿什么衣服记不清,长什么样印象不深,可能用右拳打的肖X面部附近,既然记不清赵X长什么样,如何能确认是赵X打的肖X?并且,其否认了肖X对赵X进行殴打的事实,其证言不足以采信。同时,根据现场视频,21:32:36秒其在肖X的左后方摁着徐X,视力所及的范围为前方或者下方,其不可能看见赵X拳打肖X的面部,所做的证言系伪证。

关于王X的证言,王X系肖X妻子,赵X有一个挥右胳膊的动作,前后证言不一致,否认了肖X打赵X的事实,与肖X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足以采信。

关于赵X的证言,赵X对整个案件事实的供述与视频录像的客观事实基本相符,对肖X如何摔倒的未看清,那么赵X拳打肖X的事实存疑。

根据韩X的证言,韩X和戚X挨着,其在刘X的身后,其应该看到了赵X和肖X发生冲突的整个过程。但,韩X未看到赵X拳打肖X,那么赵X拳打肖X的事实存疑。

四、根据在案证据,被害人肖X打了徐X,不能排除是徐X还手导致其面部受伤的合理怀疑。

根据赵X1的证言,报警的男子打徐X。

根据赵X2的证言,肖X还扇了徐X两巴掌。

因此,事发时肖X面部朝下摁着徐X,徐X处于耍酒疯状态,其是否对肖X进行还击事实不清,不排除徐X导致肖X面部受伤的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X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认定赵X无罪。

件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认为,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上诉人赵X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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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6/2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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