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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案件代理被告据理力争,答辩应诉,原告自行撤诉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02民初@@@号

原告:程XX,男,汉族,19@@年11月@@日出生,住安徽省@@@@。

被告:苑@@,女,汉族,19@@年4月@@日出生,住周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燕,系河南弦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XX,男,汉族,19@@年1月@@日出生,住周口市。

原告程XX诉被告苑@@、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2022年2月24日,原告程XX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程XX负担。

审判员  王XX@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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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2/2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标      的:1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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