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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遗嘱继承纠纷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黄XX为黄XX和喻XX的养子,自4岁开始便由跟随黄XX身边,后黄XX与喻XX结婚并定居杭州,三人组成三口之家,后黄XX与喻XX先后去世,留下一处房产,两夫妻在去世之前曾到公证处立了公正遗嘱,将房产及其他财产由黄XX及其妻子继承。两夫妻去世后,黄XX到公证处去进行继承权公证,准备到房管局进行房屋变更登记,变更为自己的名字,在变更之前必须要进行继承公证,但公证处告知他需要继承人全部到场方能进行公证。因两夫妇结婚没有其他继承人,黄XX无法走公证这条路,所以选择诉讼,但是诉讼也必须有被告,因找不到其他继承人,连被告都没有,如何诉讼?经本律师建议,由黄XX诉其妻子,于是黄XX委托本律师进行相关诉讼。

案情分析:

根据继承法规定,养子的继承权同亲生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财产,而其妻子不是继承人,该遗嘱公证由其妻子共同继承应为遗赠其妻子。遗赠的相关规定是受遗赠人必须在被继承人去世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未做出任何表示的,视为放弃财产继承。所以,利用这个法律关系,本律师向江干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房产为黄XX一人继承。只要有法院的诉讼文书,黄XX便可以到房管部门做变更登记。

审判结果:

由黄XX继承被继承人所有财产。

法律依据:

继承法等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黄XX为黄XX和喻XX的养子,自4岁开始便由跟随黄XX身边,后黄XX与喻XX结婚并定居杭州,三人组成三口之家,后黄XX与喻XX先后去世,留下一处房产,两夫妻在去世之前曾到公证处立了公正遗嘱,将房产及其他财产由黄XX及其妻子继承。两夫妻去世后,黄XX到公证处去进行继承权公证,准备到房管局进行房屋变更登记,变更为自己的名字,在变更之前必须要进行继承公证,但公证处告知他需要继承人全部到场方能进行公证。因两夫妇结婚没有其他继承人,黄XX无法走公证这条路,所以选择诉讼,但是诉讼也必须有被告,因找不到其他继承人,连被告都没有,如何诉讼?经本律师建议,由黄XX诉其妻子,于是黄XX委托本律师进行相关诉讼。

案情分析:

根据继承法规定,养子的继承权同亲生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财产,而其妻子不是继承人,该遗嘱公证由其妻子共同继承应为遗赠其妻子。遗赠的相关规定是受遗赠人必须在被继承人去世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未做出任何表示的,视为放弃财产继承。所以,利用这个法律关系,本律师向江干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房产为黄XX一人继承。只要有法院的诉讼文书,黄XX便可以到房管部门做变更登记。

审判结果:

由黄XX继承被继承人所有财产。

法律依据:

继承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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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8/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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