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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民终5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XX。

法定代表人:何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28号金海大厦2栋1单XX。

法定代表人:曹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元,湖南XX律师。

上诉人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上诉人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XX公司与XX公司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4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支持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未经法庭调查,将与本案无关的基建用电工程款纳入本案应付工程款范围,导致XX公司应付XX公司的工程款多计算120万元。二、一审法院关于XX公司存在违约并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认定严重错误。月亮湾一、二期检修通道问题完全是XX公司的责任,XX公司未能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一、二期送正式电,造成此种情况与检修通道问题无关。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原因是XX公司的一、二期供电严重逾期,为了督促XX公司完成一、二期供电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XX公司应在三个月内(即2017年1月)完成一、二期正式通电,并规定了在此时间之前没有完成通正式电的违约责任。XX公司在2017年1月未完成验收通电的原因是没有整改完毕无法申请验收,而不是验收没通过。XX公司提供的2017年8月、10月供电部门验收意见表明,在2017年1月,XX公司施工的配电工程依然存在大量施工缺陷,未完成整改,不可能达到验收标准,XX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且XX公司设计室外箱变时未充分考虑箱变检修通道的承重要求,想当然地认为可以随便借用任何通道进行检修,从而导致电力设计时没有充分考虑如何检修的问题,设计存在缺陷,理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错误认定XX公司的土建基础设计和施工存在缺陷错误。三、一审法院关于月亮湾三期红线内不能用部分拆除的损失承担认定错误。月亮湾三期红线内供电工程因不符合新《导则》的要求部分被拆除。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XX公司在进行月亮湾三期施工时没有报批供电方案,也没有正式的施工图纸,责任全部应由XX公司承担。四、一审法院关于一、二期室外箱变改室内变的费用认定,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双方的协议约定。一审认定箱变改配电间的费用仅根据XX公司提交的一份非正式的《关于XX海月亮湾项目工程款说明》,但该份说明中XX公司只做了一份《投标总价》,且该份说明未作证据提交,没有经过质证,判决书也没有体现该材料,XX一审关于箱变改配电间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公专结合、红线内外路由管网工程承包单价为含税包干价,包含施工及正式通电等一切费用,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无论室外箱变改室内变的责任归属谁,该项费用均属于包干价的范围。五、一审法院关于临时生活电费损失的承担认定错误。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一、二期通电以前的电费损失由XX公司承担,一审法院的认定实际上改变了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之所以有以上约定是因为XX公司迟迟未完成一、二期通正式电。通正式电之前临时生活电费损失会持续产生是无可争议的事实,XX公司对公证后的电表数据不予认可,一审可通过双方现场核对的方式予以查明。六、一审法院驳回XX公司要求移交全部施工资料的诉讼请求不当。一审法院在争议焦点4认为“XX公司承包XX公司的供用电工程,依法有移交施工资料的义务”,但判决结果却未予支持。

XX公司辩称,一、案涉电力施工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导致合同约定的三个月内不能正式通电。电力部门作为电力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在竣工验收清单中明确表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原因是该电力建设工程没有检修通道。电力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线路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纸来设计电力工程设备设施的安放地点和安放管道。XX公司委托合格的电力设计单位长沙XX公司对月亮湾一、二期的电力工程进行配电(公变和专变)设计,各项设计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其中设计图纸中把消防通道设计为电力部门抢修通道是全国XX的标准。在本案中,XX公司在基础建设工程中未按照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施工图纸形成总规划平面图中车行兼消防通道,造成未经批准的规划变更,导致该消防通道没有建设。由于消防通道的缺失导致没有电力检修通道,从而导致电力施工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XX公司向设计单位申请GB4、GB5、GB6的箱变改成配变才解决了抢修通道问题,于2018年7月才竣工验收合格,因此造成迟延履行的XX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二、分支箱和电表箱安装问题是在施工现场按照最适合安装部分安装,这在专业上是允许的,设计图纸不能完全体现最适合安装部分。一审法院认为的七个问题,除与甲方有关的问题外,其他的问题均是能够解决的小问题。一审法院判决由XX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出现了认识偏差和法律适用偏差。三、红线外的路由管网仅包含建筑工程,具有不可变更性,能够满足现有及未来的需求,不是XX公司所说的按照施工面积计算。四、本案没有超付工程款,XX公司还欠付XX公司工程款。工程建设导则不能适用2018年的标准属于不可抗力。五、电力部门决定将月亮湾和澜庭项目认定为一个整体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驳回XX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3.判令XX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关于违约责任划分的问题。XX海月亮湾一、二期未能按照《长沙XX海月亮湾项目供电工程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通正式电的原因是XX海澜庭、XX海月亮湾一、二期供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根据湖南XX公司的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原因系公变检修通道作为最后一个整改项目直到2017年12月31日仍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XX海月亮湾一、二期的公变检修通道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根本原因是XX海月亮湾一、二期的开发建设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总规划图和总平面图进行施工,致使向供电公司申请竣工验收时仍未形成公变检修通道(该公变检修通道在总规划图和总平面图中的名称为车行兼消防车道)。虽经过多次整改,于2017年底之前仍无法完成整改任务,不得不于2018年1月重新设计、重新施工,将GB4、GB5、GB6箱变变更为配变才通过竣工验收。电力建设工程在房屋基础建设的基础上方能进行设计与施工,在车行兼消防车道这一房屋基础建设缺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设计施工不力、整改滞后并必须承担供电工程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是错误的。XX公司因自身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最终导致XX海澜庭、XX海月亮湾一、二期供电建设工程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通正式电的结果发生,系违约方。一审判决XX公司承担本案60%的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XX海澜庭、XX海月亮湾验收情况汇报》中列举的7项整改项目中第5项归责于XX公司,其余6项均属于在较短时间内,经简单修理、修复即可整改完成的缺陷,公变检修通道对于整个项目竣工验收举足轻重。二、关于XX公司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的问题。合同对XX海月亮湾整个小区红线外供电路由管网配套工程总价款作了明确约定。《供电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明确约定该项工程造价为“包干总价人民币248万元,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长沙XX海月亮湾项目供电工程补充协议》亦明确约定“此部分按已签订的一期《供电路由管网配套工程合同》条款执行”。同时该项工程是按照整个XX海月亮湾项目的容量和设计、建设标准建造,并非仅仅按照XX海月亮湾一、二期项目的容量和设计、建设标准建造。且该项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常投入使用,双方就该项目约定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已履行完毕。XX海月亮湾三期临时供电工程:XX海月亮湾三期红线内供电路由管网配套工程、XX海月亮湾三期红线外电气工程等项目系XX公司面临交房压力,在无法提供正式用电相关资料情况下,要求XX公司按照其确认的设计方案及施工标准组织施工建设。XX公司依据当时电力行业的相关导则及正式用电的相关标准,于2016年底前,完成了红线内路由和相关设备、电缆的安装任务。2018年新导则属于不可抗力,XX公司依据2018年颁布实施的设计施工标准,在未取得XX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拆除上述临时用电建设工程,应当承担拆除上述用电建设工程的全部损失。三、XX海澜庭、XX海月亮湾一、二期开发商的实际控制人同为杭州XX公司,XX海澜庭和XX海月亮湾项目同时报建、共一张总规划图和总平面图,小区道路规划、幼儿园建设均按一个项目设计、建设,供电建设工程承建人同为XX公司。XX公司将XX海澜庭、XX海月亮湾一、二期项目视为同一个建设项目履行供电报装、竣工验收手续,XXXX海澜庭、XX海月亮湾一、二期项目的供电报装、竣工验收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XX公司未就XX海澜庭、XX海月亮湾一、二期未能按《长沙XX海月亮湾项目供电工程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通正式电的事实造成的损失举证,而要求XX公司赔偿860万元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金额。XX海澜庭项目一、二审临时用电的电费均应依照过错责任承担。

XX公司辩称,一、整个小区红线外路由管网工程约定包干总价248万元,2016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以后已经进行了变更,变更为按照规划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算,XX公司认为仍应当按照248万元计算没有依据。二、XX公司的项目确实存在公变检修通道问题,但存在该问题的原因是XX公司在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没有予以考虑。检修通道问题产生的全部责任应由XX公司全部承担。消防通道本身不是检修通道,只是在整改过程中作为替代方案,但是由于消防通道无法整改成检修通道,所以责任仍应由XX公司承担。XX公司认为检修通道问题导致迟延通电的责任由XX公司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三、XX公司一审主张的违约责任是XX公司未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在2017年1月之前通电,XX公司在上诉状中认为其施工没有明显瑕疵的理由与事实不符。XX公司未按照约定按时通电,应当承担860万元的违约金。XX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到施工中的缺陷可以简单修复、分支箱和表箱设计变更并非缺陷,其认为可以结合现场先施工,有变更需要再变更图纸,与施工规范不符。XX公司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导致不能按约定正式通电。四、工程款超付的计算同XX公司的上诉理由。五、XX公司认为XX海澜庭与XX海月亮湾是整体,与事实不符。

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XX公司、XX公司之间就XX海月亮湾项目签订的《供电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供电路由管网配套工程合同》、《长沙XX海月亮湾项目供电工程补充协议》于2017年12月16日解除;2.判令XX公司返还XX公司超付的工程款共计XXX.59元;3.判令XX公司支付违约金860万元;4.判令XX公司支付XX公司垫付的居民生活临时电费共计XXX.36元(暂按照电度量×0.8元/度计算);5.判令XX公司向XX公司移交工程全部施工资料;6.本案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5月31日,XX公司(甲方)、XX公司(乙方)签订《供电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XX公司委托XX公司承包XX海月亮湾项目整个小区的红线外和一期红线内供电工程配套的路由管网工程。合同约定:“甲方为解决XX海?月亮湾项目供电问题,确保该项目安全、规范、可靠的正式供电,现委托乙方按公变、专变结合方式进行项目的供电配套设计、建设(安装)、验收并送电”。第一条工程项目:“三、……2、乙方负责代办本项目供电所需的全部用电手续”“3、乙方负责按规范及甲方要求进行本项目配电系统规划设计审查及供电配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五、……1、乙方承包范围内的配电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约414504.34平方米,造价单价为88元/m2。……共计工程总造价约364XXXX6381.92元;本工程是分期开发,分期面积以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定的面积为准;每期工程造价(公变部分)按每期建筑面积乘以造价单价(88元/m2)确定。”第二条工程期限:“二、施工工期:总体原则是乙方必须在甲方每期交房时间前两月确保送电。(具体交房时间由甲方确定)”XX、在各期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由双方及时协商并签订协议。……2、因甲方变更建设计划、项目规模或变更施工图,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而不能施工或不能继续施工的;……”第八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二、由于乙方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送电(以竣工验收合格送电之日起计算)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本期供电配套建设工程造价总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15天未完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承担合同总标的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XX、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不向甲方提供供电配套建设工程竣工图、供电合同以及其它各项用电手续文件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给甲方按本期供电配套建设工程造价总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七天未提供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承担合同总标的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2014年6月9日,XX公司(甲方)、XX公司(乙方)签订《供电路由管网配套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项目:“一、……月亮湾一期项目供电路由工程。”XX、……1、月亮湾整个小区外的红线外供电工程配套的路由管网工程。2、月亮湾一期(规划面积61002.81㎡)红线内供电工程配套的路由管网工程。”“五、……1、整个小区的红线外路由管网工程包干总价248万元,包含所需全部费用,且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月亮湾一期红线范围内路由管网工程包干总价95.7万元,包含所需全部费用,且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按附件预算下浮)”第二条工程工期:“二、施工工期:总体原则是乙方必须在甲方每期交房时间前两月确保送电。(具体交房时间由甲方确定)”XX、在各期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书面签章认可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由双方及时协商并签订协议。……2、因甲方变更建设计划、项目规模或变更施工图,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而不能施工或不能继续施工的;”第六条竣工验收与保养:“一、本工程建设安装调试后,由乙方组织相关电力部门及甲方和监理方进行验收,按规定移交电力部门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二、在进行工程验收时,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移交。乙方应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承担工期延误责任。”XX、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在验收前7天向甲方提供供电配套工程竣工图肆套,供用电合同以及其它各项用电手续文件,并组织完成审查通过程序。”

此后,XX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XX公司要求变更供电配套工程设计的情况,XX公司也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和工期滞后的情况。期间,因XX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供电配套工程的竣工验收并送电。

2014年12月XX海?月亮湾一期房屋、2016年1月XX海?月亮湾二期房屋,XX公司以承担临时电费、向业主提供临时供电的方式,交付业主。

2016年8月17日、18日XX公司提交由长沙XX公司设计的XX海?月亮湾小区新装的10KV配电工程设计图纸和高压新装的10KV配电工程设计图纸办理审批,并经望城电力局审批通过。

2016年8月22日XX公司高压新装受电工程竣工验收,8月24日专变送电。

2016年10月16日,经XX公司(甲方)、XX公司(乙方)协商,双方签订了《长沙月亮湾项目供电工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一、承包范围调整为:一期、二期……全部供电工程(含公专结合、红线内外路由管网、专变低压出线);三期及以后……的公专结合、红线内外路由管网工程(专变低压出线由甲方另行发包)。”“二、公专结合、红线内外路由管网工程承包单价:按规划面积一期、二期113元/m2,三期及以后112元/m2含税包干,包含施工及正式通电等一切费用,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具体价格组成如下:(1)公专结合部分按规划面积88元/m2……。(2)整个小区的红线外供电工程配套的路由管网工程按规划面积6元/m2……。(3)红线内供电工程配套的路由管网工程按规划面积:一期二期19元/m2,三期及以后18元/m2……”XX、一期、二期专变低压出线工程及一二期签证增补总价240万元(含税包干)。”XX、乙方按供电部门和甲方审核的图纸施工,在此范围内不产生签证增补。”“五、为保证XX海月亮湾一二期通正式电,乙方办理委托付款后,甲方同意支付430万工程款至电力局指定帐户,乙方必须于1个月内完成第一批住宅通正式电,3个月内完成一期、二期正式供电工作。如未完成,则乙方同意解除合同,并支付甲方此次支付工程款2倍的违约金。”“六、因项目未能通正式电,一二期通正式电前产生的临时电费全部由乙方承担(从三期工程验收通电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三期面积为本次设计完成的面积)。”“七、……其余条款仍按双方之前签订的《供电工程总承包合同》和《供电路由管网配套工程合同》执行。”

《补充协议》签订后,XX公司按约将430万元工程款支付至电力局指定账户。

2017年1月19日,XX公司完成XX海月亮湾一期部分住宅17-18#、21-22#、25-27#、30-32#通正式电。

XX海月亮湾一期10-11#、13-14#和二期12#、15-16#、19-20#、23-24#、28-29#、33-34#供电工程仍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并通正式电(直到2018年7月27日才整改完工通正式电)。

2017年1月XX公司将XX海月亮湾三期房屋交付业主使用。此时,XX公司仅完成部分三期供电工程。

2017年6月26日,XX公司与长沙XX公司、黄狮岭社区共同向望城XXX出具《关于长沙XX海月亮湾小区电力设备检维护通道的承诺函》承诺对小区地下室顶板上方的电力设备检维护通道进行结构加固,以满足工程车辆的承重要求,并承担因顶板承重不够给检修造成的损失。

2017年10月12日,XX海房XX和XX公司向XX公司出具《关于XX海澜庭、XX海月亮湾一、二期申请正式用电的函》,提出两项目一、二期的供电配套工程,公司已按XX公司2017年8月29日提出的要求进行了整改,请求10月底送电,对暂未达到验收要求、历史遗留“公变检修通道”的整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在XX海三、四期配电工程验收前整改到位。

2017年11月9日,XX公司向XX公司出具《关于长沙XX海月亮湾一、二期公变检修通道整改的函》,提出: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月亮湾一期32栋西侧公变检修通道整改;于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月亮湾一期14栋西北侧公变检修通道全部整改施工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月亮湾二期12栋东侧公变检修通道全部整改施工工作,请求尽快开展小区正式供电。

2017年11月20日,XXX的《关于XX海澜庭、XX海月亮湾验收情况汇报》。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所有电缆分支箱带电裸露部分未按要求设置全封闭挡板。34#电缆分支箱为户外分支箱未按设计位置安装并有生锈。2、11#、12#、15#、16#、19#、20#、28#、29#栋电缆分支箱和表箱安装位置均未按图施工,且表箱安装在公共过道,安装方式为明装,对地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公变低压电缆和专变低压电缆共用一个桥架通道不符合设计要求。3、65#、66#、67#栋为高层住宅表箱设计为分层暗装,现场为明装不符合设计要求;电缆分支箱安装位置均未按照设计图安装,用户的表后线和公变低压电缆共用一个桥架通道不符合设计要求,电缆竖井内部分未安装桥架,电缆敷设凌乱。4、65号栋、5号公变,66号栋、6号公变间高压电缆、专变低压电缆交叉敷设在一条电缆沟内,公变低压电缆、专变低压电缆共用一个桥架通道不符合设计要求,3号栋3号公变高压电缆和公变低压电缆敷设在一条电缆沟内,公变低压电缆、专变低压电缆共用一个桥架通道不符合设计要求,部分桥架的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合。5、户外箱变周围建设方为了减少变压器的噪音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在箱变四周砌了一面砖墙,距离箱变只有75公分不方便以后的维护维修,且没有预留维修通道,如果需要更换变压器或者箱变,吊车无法靠近、工作无法展开,箱变基础低于周围绿化地的标高,容易积水。6、所有的防火封堵均未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电缆分支箱设计图为一进四出,现场安装的都是一进二出或者一进三出与设计不符,且带电裸露部分未按要求进行封闭,存在安全隐患,洋房的顶层和底层实际使用面积远远大于规划面积,设计负荷按规划面积计算,设计变压器容量不能满足实际使用面积负荷。7、所有的标示标牌不完善不规范。

2017年12月16日,XX公司以XX公司严重违约为由,书面通知XX公司解除合同,要求XX公司退还超付的预付工程款、移交工程施工资料并承担违约责任等。

合同解除后,XX公司接管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并对XX公司已实施的工程内容进行核实固定,委托了第三方公司对三期供电工程进行后续施工。

2018年1月7日,XX公司与XX海房XX联合发《联系函》至湖南XX公司,申请调整33栋、28栋、23栋、19栋、15栋、12栋的分支箱位置,并申请将12、15、16、19、20、23、24、28、29栋表箱位置变更到地下室。

2018年1月8日,经工程洽商,因没有检修通道箱变太重不利于后期维护,同意将原设计为箱变的XX海月亮湾4、5、6号公变,在原址建房变更为室内配电。

2018年1月15日,湖南XX公司完成将原GB4/GB5/GB6箱变改变为配电房布置设计变更。

2018年6月28日,为排除临时用电设施超负荷运营的安全隐患,促使XX海月亮湾一期、二期尽快通正式电,XX公司、XX公司、XXX、业主代表、滨水新城管委会、月亮岛街道、黄狮岭社区、业主代表和物业在黄狮岭社区会议室召开了电力协调会。

2018年7月27日,XX公司对XX海?月亮湾一期、二期供电工程完成了整改,经电力部门验收,XX海?月亮湾一期第二批住宅及二期项目正式通电。

另查明,2017年新的《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发布,并于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的《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导则(试行)》废止。由于新《导则》,对居住区配电容量、设备配置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月亮湾项目三期中XX公司已施工的部分电缆及变压器等设备的型号规格不符合新《导则》的验收要求。因XX公司亦未能提供按旧《导则》验收的资料,XX公司对不合格的电力设备予以拆除,并更换了新的符合要求的电力设备。

经望城公证处公证,至2018年12月18日XX公司对XX海月亮湾1、2、3期项目因未及时通正式电,而产生的临时居民生活用电度数为XXX.93度,按照0.8元每度的价格计算,XX公司电费垫付的临时电费总金额为:XXX.14元。此后,XX公司自行统计至2019年9月6日,XX海月亮湾1、2、3期项目因未及时通正式电,已产生了临时居民生活用电XXX.45度,临时电费总金额为:为XXX.36元。

至2017年12月解除合同时止,XX公司已经分数次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76XXXX2550元。

2018年4月XX公司委托湖南XX公司作出《XX海月亮湾三期供电工程已完成工程预算审核报告》,预算XX海月亮湾三期已完成工程造价为XXX.5元,其中能用部分的工程造价为265918.09元,不能用部分的工程造价为779305.41元,拆除费用为11464.41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下:争议焦点1:《供电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供电路由管网配套工程合同》、《长沙XX海月亮湾项目供电工程补充协议》XX公司能否单方解除?违约责任归于谁?XX公司、XX公司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存在设计变更、施工质量进度滞后等问题,因此经协商谅解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在箱变无检修通道导致变更设计为室内变的事实上:XX公司辩称在补充协议前双方已经明知,因XX公司意图变通处理又未能通过而导致工期进一步延误;XX公司辩称是因XX公司变更消防通道导致箱变无检修通道而无法通过验收一直整改,延误工期的原因在XX公司。经查,2017年6月XX公司与物业公司、社区共同出函承诺加固小区地下室顶板满足电力工程车辆的检修维护通道承重要求的事实来看,该问题应早已存在。XX公司的土建基础设计和施工存在缺陷,导致消防通道不能保留,使得设计借用消防通道来检修的箱变只能变更设计和整改施工,XX公司对此应承担责任。但作为总承包负责供电工程设计的专业公司的XX公司迟迟未能拿出正确的方案解决问题,亦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在新的合同履行期内,XX公司负责建设的供电工程施工在远超过《补充协议》约定完工期限的2017年11月,仍存在许多与检修维护通道整改无关的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须整改的问题,反映出XX公司按约履行合同施工的能力不足,事实上也已经造成不能按期完成供电工程验收。虽然可能存在XX公司出于对建房面积的追求造成配合整改不力的情况,但不能免除专业施工的XX公司的责任。这从XX公司解除与XX公司的合同后,仅1个月就完成箱变变更设计的事实可以印证。XXXX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是有事实和合同依据的,依法应予支持。但对未按期竣工验收而产生的损失,XX公司、XX公司均有违约,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争议焦点2:XX公司是否超付工程款的问题?1.XX公司、XX公司对XX海月亮湾项目一、二期无争议的工程款有:供电工程款XXX.48元、红线内供电路由管网配套工程款XXX.99元、基建用电工程款XXX元、专变低压出线工程和签证工程的工程款XXX元,小计金额为150XXXX5152.47元。2.XX海月亮湾项目红线外供电路由管网配套工程款,应当按照已经完成竣工验收交付的面积计算工程款:(1)一、二期按规划面积为61002.81㎡+45581.4㎡=106584.21㎡,按《补充协议》合同价6元/㎡,工程款为639505.26元。(2)三期红线外供电路由管网配套工程款,结合三期已经另建路由新接金沙变电站的情况,实际未提供配套,不予计算。3.XX海月亮湾项目三期红线内供电路由管网配套工程款和已安装的电力设施设备的价款:因XX公司实际完成的面积无法计算,参照《XX海月亮湾三期供电工程已完成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审核造价:三期已完成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的工程造价为XXX.5元。4.根据新《导则》,不符合标准的予以拆除,即不能用部分的工程造价为779305.41元,及拆除费用为11464.41元。该部分系双方的损失,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XX公司承担316307.92元,XX公司承担474461.88元。5.XX公司垫付的居民生活临时电费,也系双方的损失,应当按公证的数额,即用电度数为XXX.58度、临时电费为:XXX.86元,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XX公司承担852783.54元,XX公司承担XXX.32元。公证之后产生的部分,证据不充分,XX公司可以补充证据另行起诉。6.XX公司负责XX海月亮湾项目一、二期箱变改配电间的费用,XX公司作工程预算造价为933429.42元。该项增加的费用系双方履行合同中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XX公司承担373371.77元,XX公司承担560057.65元。XX公司的应付工程款和承担的损失合计金额为:1+2+3-4-5+6=153XXXX9615.57元;XX公司已付176XXXX2550元;XXXX公司已超付XXX.43元。

争议焦点3:违约金的适用和承担问题?XX公司、XX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均存在导致合同履行期限超期的事实,并且已经造成了实际的损失,且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不宜适用违约责任来承担违约金,应对损失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XX本案不适用违约金条款。

争议焦点4:XX公司应否移交工程全部施工资料?XX公司承包XX公司的供用电工程,依法有移交施工资料的义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湖南XX公司与湖南XX公司签订的《供电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供电路由管网配套工程合同》、《长沙XX海月亮湾项目供电工程补充协议》于2017年12月16日解除;二、判令湖南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湖南XX公司返还工程款共计XXX.43元;三、驳回湖南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20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7076元,由湖南XX公司负担9584元,湖南XX公司负担47492元。

二审中,上诉人XX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XX海月亮湾630KVA*2基建用电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拟证明基建用电工程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证据2、付款凭证,拟证明XX公司已向XX公司支付基建用电工程的工程款XXX元。因上诉人XX公司对XX公司的上述证明目的无异议,XX对XX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二审补充查明如下事实:1.XX公司和XX公司均认可基建用电工程款120万元并非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不应列入本案审理范围,应当从案涉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2.XX公司认可月亮湾三期部分的红线外路由管网对应的接入点也是用的一、二期的接入点,该部分规划面积为38297.67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计算,认可应支付给XX公司月亮湾三期红线外路由工程款229786.02元。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供电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供电路由管网配套工程合同》、《长沙XX海月亮湾项目供电工程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法定无效情形,合法有效。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1.导致案涉电力工程未能按照约定期限通正式电的原因及责任承担;2.XX公司应承担的临时电费数额;3.XX公司是否应承担因新《导则》的出台而造成部分三期电力工程不能利用的损失及其数额;4.XX公司应向XX公司支付的红线外供电路由管网配套工程款数额。

关于焦点1。XX公司与XX公司在履行《供电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供电路由管网配套工程合同》过程中,案涉工程因存在设计变更、施工质量进度滞后等多方面问题,导致未及时完成正式供电,后双方经协商谅解签订了《长沙月亮湾项目供电工程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了月亮湾一、二期的通正式电时间。XX公司与XX公司因月亮湾一、二期未能按照补充协议重新确定的时间完成通正式电而产生纠纷。

首先,关于案涉电力工程逾期验收的原因。从XXX于2017年11月20日出具的《关于XX海澜庭、XX海月亮湾验收情况汇报》看,案涉电力工程存在分支箱和表箱安装不合格、桥架安装不合格、缺少预留维修通道、防火封堵施工不合格、标示标牌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竣工验收。同时,从XX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XXX承诺对小区地下室顶板上方的电力设备检维护通道进行结构加固、于2017年10月和11月向XX公司申请对“公变检修通道”的整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承诺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月亮湾一期32栋西侧、14栋西北侧、二期12栋东侧的公变检修通道全部整改施工工作、于2018年1月向湖南XX公司申请将部分箱变改为配电房的布置设计变更等系列事实看,XX公司所称的缺少预留检修通道是导致案涉电力工程未能及时通过竣工验收并通正式电的最主要原因,较为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其次,关于案涉电力工程逾期通正式电的责任承担。一方面,XX公司对逾期通正式电负有基础性责任。理由如下:1.XX公司委托第三方出具的案涉电力工程设计图纸并未设置单独的检修通道,XX公司向XX公司提供的土建施工设计图纸显示有消防通道,由于电力检修通道系采用箱变的必然要求,而XX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所出具、并经电力部门认可的,说明该电力设计图纸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因此XX公司称XX公司原有的消防通道设计可用于电力检修,而无须另行设置电力检修通道的主张,较为合理,本院予以采信。XX公司最后完工的土建施工取消了原有的消防通道,导致最后没有可以用于电力检修的通道。2.虽然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XX公司应完成通正式电的具体时间,但XX公司应当知晓在缺少预留检修通道的情况下,不论是增加检修通道还是室外箱变改为室内变,如果不改变已有的土建施工现状是不可能通过电力部门验收的,因此即便XX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通正式电,也主要是因XX公司改变原有土建设计所致;或许XX公司是基于相信XX公司能够通过协调电力部门在不改变土建施工现状的情况下通过验收而签订补充协议,但这种出发点明显有违电力验收规范,更会对月亮湾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本院认为XX公司以上述不可能实现且明显有违验收规范的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免除其所负有的对案涉电力工程逾期验收的基础性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一方面,XX公司对逾期通正式电负有扩大性责任。理由如下:1.月亮湾一、二期均已在2016年1月前交付给业主使用,XX公司承包的案涉电力工程也已基本完工并通了临时电,但因多方面原因未能及时通过验收并通正式电,因此XX公司在2016年10月与XX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前就应当知晓因XX公司的土建施工取消了原有的消防通道而缺少电力检修通道的问题。但XX公司作为专业的电力施工单位,不仅未及时明确告知XX公司上述问题将导致案涉电力工程无法验收,反而在补充协议中向XX公司保证能在三个月内通正式电,对XX公司造成了误导,导致XX公司未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造成损失扩大。2.从案涉电力工程的后续整改情况看,对于缺少预留检修通道存在两种整改方案:一是对小区地下室顶板上方的电力设备检维护通道进行结构加固;二是将室外变改为室内变,而两种整改方案在整改期限、整改成本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XX公司作为专业的电力施工单位及案涉电力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向XX公司提供全面、详细、可行性参考的多个整改方案,导致XX公司在整改前期直接确定了第一个整改方案,最后在近半年的努力后因该方案整改期限过长、整改成本过高而不得不放弃,造成了XX公司损失的扩大。3.从XXX于2017年11月20日出具的《关于XX海澜庭、XX海月亮湾验收情况汇报》看,XX公司对案涉电力工程存在的分支箱和表箱安装不合格、桥架安装不合格、防火封堵施工不合格、标示标牌不规范等问题未积极予以整改,亦对案涉电力工程的逾期验收造成一定影响。因此,XX公司应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XX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案涉电力施工合同,并无不当;同时,本院综合XX公司与XX公司各自对案涉电力工程逾期通正式电的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认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

关于焦点2。根据双方补充协议之约定,XX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通正式电的,应承担月亮湾小区一、二期通正式电前产生的全部临时电费。XX公司主张XX公司应承担截至2019年9月6日的临时电费XXX.36元。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月亮湾小区一、二期已于2018年7月27日通正式电,XXXX公司应承担月亮湾小区一、二期的临时电费应计算至2018年7月27日。其次,XX公司主张的临时电费中还包括月亮湾小区三期的临时电费,但补充协议中并未约定XX公司完成三期通正式电的时间,更未约定XX公司应承担三期的临时电费,且XX公司已于2017年12月16日书面通知XX公司解除合同后即委托第三方公司对三期供电工程进行后续施工,XX对XX公司要求XX公司承担三期临时电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由于XX公司提供的关于临时电费的证据,无法体现2018年7月27日前月亮湾小区一、二期产生的临时电费数额,结合上节所述XX公司所应承担责任比例,本院酌情认定XX公司应向XX公司赔偿临时电费80万元;同时,对XX公司要求XX公司承担860万元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焦点3。XX公司已完成的部分月亮湾三期电力工程因未在2017年前报批供电方案,导致部分工程因不符合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导则》规定而应予拆除。关于不能用部分工程造价及拆除费用的损失承担。首先,根据合同约定,XX公司负责代办案涉项目供电所需的全部用电手续,且从月亮湾一、二期的履行情况看,也是由XX公司代为办理供电方案报批等相关手续,但XX公司既未及时办理三期的供电方案报批手续,而且在明知没有该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电力施工,XXXX公司对新《导则》的实施而产生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次,供电方案是以XX公司的名义向电力部门报批,即XX公司代为办理报批手续前必然要告知XX公司协助提交所需资料,XXXX公司对三期电力工程没有在开工前办理供电方案报批手续是明知的,却同意XX公司进行施工,XXXX公司对新《导则》的实施而产生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关于月亮湾三期不能用部分工程造价及拆除费用的具体数额,现在只有湖南XX公司出具的《XX海月亮湾三期供电工程已完成工程预算审核报告》能够证明,但该审核报告系XX公司单方委托的,工程量审核时也未通知XX公司到场确认,而施工现场已被XX公司拆除,现已无法再就不能使用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令XX公司承担月亮湾三期不能用部分工程造价及拆除费用共计474461.88元,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4。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整个月亮湾小区的红线外供电工程配套的路由管网工程按规划面积6元/㎡计算工程造价。由于XX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施工单位另行建设了月亮湾小区三期之后红线外供电工程配套的路由管网,双方对该工程的工程造价系按整个小区的全部规划面积计算还是按XX公司实际使用的XX公司完成的规划面积计算存在争议。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XX公司完成的红线外供电工程配套路由管网仅在一、二期和三期部分范围内予以使用,而XX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设计的上述路由管网的使用范围包含了整个小区,可以满足整个小区的使用而无须另行建设其他路由管网;另外,根据《供电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外部供电线路方案应以长沙市电业局出具的供电方案为准,现在经长沙市电业局审批的三期以后的红线外供电路由管网系从另外的接入点接入,并未使用XX公司完成的路由管网,而XX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完成的路由管网经长沙市电业局审批可以适用于整个小区,XX一审法院认定以XX公司实际使用的XX公司完成的规划面积计算红线外路由管网工程的造价,并无不当。经核实,除了一、二期的规划面积106584.21㎡外,XX公司还认可三期的部分面积38297.67㎡也使用了XX公司建设的路由管网,XXXX公司应向XX公司支付的红线外供电路由管网配套工程款共计869291.28元[(106584.21㎡+38297.67㎡)×6元/㎡]。加上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一、二期工程款138XXXX5152.47元(包括供电工程款XXX.48元、红线内供电路由管网配套工程款XXX.99元、专变低压出线工程和签证工程的工程款XXX元),以及三期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造价XXX.5元,XX公司应向XX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共计157XXXX9667.25元。另,一审法院认定的基建用电工程款12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并非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不应列入本案审理范围,XX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可另寻途径解决;一审法院认定的月亮湾一、二期箱变改配电间费用933429.42元,因XX公司未在本案中主张抵销,且该金额系XX公司单方所作的工程预算造价,XX公司不予认可,XX本案中不宜予以抵销,双方可另行途径解决。

综上,结合XX公司应付工程款及XX公司应承担的临时电费和三期不能用部分工程造价、拆除费用,XX公司应付XX公司的款项金额为144XXXX5205.37元(157XXXX9667.25元-800000元-474461.88元),XX公司已付款项为176XXXX2550元,XXXX公司已超付XXX.63元。另外,承包方XX公司有义务移交施工资料,对于XX公司要求XX公司向其移交施工资料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XX公司与XX公司的上诉请求均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42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42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2民初42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湖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湖南XX公司返还工程款共计XXX.63元”;

四、湖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湖南XX公司移交工程全部施工资料;

五、驳回湖南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520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7076元,由湖南XX公司负担44076元,湖南XX公司负担1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076元,由湖南XX公司负担40176元,湖南XX公司负担11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XX

审判员  易XX

审判员  金新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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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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