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粤0113刑初131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女,汉族,文化程度初XX,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22年6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宏熙、雷X,均系广东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刑诉〔2022〕106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辩护
人梁宏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XX隐瞒其真名、已婚有小孩等情况,在本区等地以“陈XX”的假名与被害人黄XX、曾某某、林XX分别交往,并逐渐发展至谈婚论嫁程度,后以购买结婚用品、拍婚纱照、投资赌场期股等多种名
义骗取三名被害人钱款及钻戒等。其XX被害人黄XX被骗款项
139.649.88元(人民币,下同)、被害人曾某某被骗款项为262.587.82元、被害人林XX被骗款项120.793.03元,合计523.030.73元。公诉机关并就其指控的事实: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XX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XX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至十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X对指控的罪名和诈骗行为没有异议,但认为起诉书指控的金额与实际有差异,之前曾XX及林XX拿的现金都没有予以扣除;林XX叫其帮忙购买东西的钱也没有从XX扣除;黄XX之前是有转账3万元是谈结婚的,后来说要买车,但因精神不好没有购买,他说不用转账还给他;还有林XX大概有3万元暂存在被告人处,被告人借了54000元,于5月份还了2万元给他,之后是想于7月初还给他的。曾XX拿了4万元左右的生
活费及25000元现金去还信用卡及2000元的家用,也是现金。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认为:1、对于对被害人曾XX认定的诈骗数额,辩护人存在合理怀疑。本案为婚
恋诈骗,双方实际谈恋爱过程XX,存在大量共同花费等合法民事
行为,应结合本案口供,物证书证等实际情况去认定犯罪金额,仅单一以转账流水作为认定诈骗金额的依据,即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金额实属不妥。被害人曾XX第一次陈述的被骗金额,是基于真实意思作出的表示,应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对于检察院认定数额超出部分,被害人并未认定属于诈骗金额,辩护人对此存在合理怀疑。2、对于对被害人黄XX认定的诈骗数额,存在三个组成部分,其XX一部分是涉及黄XX让证人侄子黄XX给现金5万元人民币现金被告人。被害人黄XX提供的银行转账清晰与其所述存在明显矛盾。3、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已主动告知黄XX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辩护人认为被害人黄XX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法庭对其作出减轻的处罚。4、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家庭生活安逸,学历低下,无过多社会经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属初犯。请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结合三位
被害人的经济背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XX隐瞒其真名、已婚有小孩等情况,在本区等地以“陈XX”的假名与被害人黄XX、曾某某、林XX分别交往,并逐渐发展至谈婚论嫁程度,后以购买结婚用品、拍婚纱照、投资赌场期股等多种名义骗取三名被害人钱款及钻戒等。其XX被害人黄XX被骗款项
139.649.88元(人民币,下同)、被害人曾某某被骗款项为262.
587.82元、被害人林XX被骗款项120.793.03元,合计523.030.73
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XX的家属代其退赔人民币10万元,现暂存
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上述诈骗部分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物证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的时间、经过,不
具有自首情节。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
人处扣押手机二台。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向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取的张XX的结婚档案,证实被告人张XX已于2010
年11月15日与陈XX登记结婚。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张XX的微信号sXX的微信注册信息及财付通注册信息以及于2016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28日的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相应的交易明细情
况。
5、财富调查材料,证实被告人张XX名下仅有2万多元存款,
查无不动产登记结果记录。
6、受案登记表、报警回执、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黄XX于2022年3月9日00时11分报警,广州市公安局番
禺区分局于2022年6月28日决定对黄XX被诈骗案立案侦查;被害
人曾XX于2022年7月2日09时40分报警,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于2022年7月2日决定对曾XX被诈骗案立案侦查;被害人林XX于2022年7月1日11时30分报警,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于2022年7
月2日决定对林XX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黄XX于2022年3月8日提交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于2022年9月20日提交的黄XX与陈XX的微信聊天记录、黄XX与陈XX的微信聊天记录、黄XX与“龙兴天下”微信聊天记录、黄XX与陈XX转账记录、黄XX与陈XX转账记录、黄XX与陈XX消费记录、被告人发的预约婚姻登记成功的截图,证实被告人催促被害人黄XX找亲戚筹钱准备
婚礼、被告人与证人黄XX、黄XX等的聊天和转账情况。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曾XX于2022年7月2日提交的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于2022年9月21日提交的其微信XXX与对方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两张,证实被告人与曾XX的聊天、转账记录,其XX被告人以加入赌场期
股为由要求被害人曾XX给付10万元等。
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林XX于2022年7月1日提交的与陈XX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于2022年9月24日提交的与陈XX的转账记录,证实两人之间的聊天和转账情况,其
XX谈及双方之间的婚姻,被告人对林XX以“老公”相称。
10、张XX的银行账户流水,反映了张XX银行账户2019年
7月1日至2022年6月27日的交易情况,其账户余额最高时有10万
余额左右(2019年7月、2022年4月),XX时均为消费,消费去向
大多为饮食、住宿、购物、加油等。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黄XX陈述:2020年9月5日上午9时许,我在广州市番禺区天安XX上班,接到我叔叔黄XX微信语音,说准备要登记结婚了,要我们家里人帮忙凑5万元人民币彩礼,凑齐之后由我转账给他女朋友。XX午的时候对方称没有带银行卡,所以要我拿现金给她。当天14时左右,我取了5万元人民币现金,去到广州市番禺区XX,亲手把钱交给了对方,给完之后我就离开了。他女朋友的真名叫张XX,和我叔叔交往的时候没有说真名,她谎称自己叫陈XX。我当时见过她,不过印象
不是特别深,她年约30岁,身高约150厘米,XX等身材。
证人黄XX指认被告人张XX就是2020年9月5日在雍苑食
府诈骗其叔黄XX5万元人民币的女子。
2、证人陈XX陈述:我和张XX是合法夫妻,在2010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生有一个女儿,现11岁。张XXXX时在家照顾女儿,没有上班,在家做电商。我XX时星期一到星期五上班,时间是早上8点半到下午17时30分。我了解张XX的经济来源的情况是:她之前在淘宝和微信上做化妆品的生意可能有赚点钱,但不知道具体多少,还有就是收租金,就是家里的房子出租是我老婆负责收租金,每个月9000元左右。最近5年我的家庭收入有我
的工资每个月6000多元,收租金9000元左右,还有我村里分红一
年23000元左右,张XX龙美村一年分红18000元左右,还有张XX做电商赚多少钱我不知道。我们家庭的收入的租金是张XX收,她的分红也是她收,她做的电商赚的钱也是她自己保管。我们家庭XX时支出情况就是生活支出,当时支出多少钱我不知道,我XX时每个月都是交水电费1600元(包括出租屋的水电费),我家的经济来源除了我的工资都是张XX负责保管。张XX除了和我说做电商,还有没有说做其他工作我不知道,她说有拿钱去投资,但是我不知道投资什么。张XX没有给过钱我保管和使用。今年4月份我们买了一辆小车,价值11万左右。这11万是张XX账户给钱的,事后在5月分左右我给回9万元张XX,买车她当时
说是找人借的周转,这辆车XX时是张XX在用。
(四)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黄XX陈述:我于2016年6、7月份在南村万达XX附近通过朋友介绍一个女子,她当时说名字叫陈XX,1991年出生,离异,番禺南XX人,联系电话是156XXXX3122.微信号是sXX,昵称Cindy。2020年7月份开始,陈XX就和我说她已经离婚了,还说开了几家公司,可以帮到我,在她的暗示下我们开始以男女朋友交往。我带陈XX回乡下后,正式确定恋爱关系。之后陈XX开始以结婚为借口,问我拿钱买结婚戒指和其他东西,到了2021年2月28日,我一共给了她9万左右。到了2021年9月份,她问要结婚照、礼品、利是钱共2600元,我就问她为
什么这么多钱,她说1300元照婚纱照片的钱,8000元结婚饼的钱,
5000元是利是钱。我说要去照相馆才给钱,她就说不行。就这样我们吵起来,她说我不相信她就不要结婚,我说不结婚就把之前给她的钱还给我。她说不欠我钱,也不会退什么钱。从这开始她微信拉黑我,电话也拉黑我。到了2022年2月8日我打她陈XX电话,一开始没接,到了晚上19时她给我电话,我就叫她退钱,她说婚都结不成,退什么钱,我不退你去报案吧。到了今天我准备
好资料就过来派出所报案。
我主要是用微信转账陈XX。2020年8月开始,前后一共转了55249元,所有这些钱都是她以要和我结婚的名义要去消费购物等问我要的钱,但是我从来都没有见到过这些东西。我哥黄XX转过钱给陈XX一共31500元,是我叫我哥转账给她,陈XX说去买结婚用品的钱。我2020年9月5日叫我侄子黄XX给了陈静
蕾现金50000元,她说这个是订酒席的钱。
我们没有同居。我有找过陈XX退钱,但是她不肯。我不知道陈XX的具体住址,我们每次见面都是在外面见面,每次都是叫我先走。我不知道陈XX的真实身份,我知道有次转钱给她的时候需要验证码时显示是张什么。陈XX和我说已经离婚了,没
有生过小孩。
被害人黄XX指认被告人张XX就是从2020年8月16日开始以结婚的方式诈骗其钱财的女子;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
纪录材料。
2、被害人曾XX陈述:我于2018年左右通过微信附近的人
加了一个微信ID:sXX,昵称叫CXX的女子,她自称叫陈XX,住南XX。在2018年12月XX旬左右就和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我带她回家见我的家长,并有和她发生性关系,开始谈婚论嫁。陈XX还对我说已经预约在2020年5月20日和我登记结婚,还发了一张预约信息的截图给我看,内容是以陈XX的名字和我的名字登记结婚。从2019年6月份开始,陈XX就说她有亲戚在XX投资赌场期股,叫我投资100万去分红。我说没钱,然后她说可以借90万给我,叫我去借10万,然后凑够100万再给她亲戚去投资,然后我就相信了。我在2020年6月20日通过支付宝分两次转账给陈XX(支付宝账号Cindy)80000元、微信转账20000元给陈XX。过了两天后,陈XX和我说,他亲戚要200万才能入股分红,叫我去凑多一些钱去投资,我就又去凑钱。大概一个礼拜左右,我分多次一共给7到8万左右给陈XX。这些转账记录有微信和支付转账记录。又过一个礼拜左右,陈XX又和我说,因为之前为了凑够200万去投资,她问亲戚借了钱,现在要还亲戚的钱,我又分多次陆续给了她3、4万左右,这些钱微信支付宝都有转账记录。之后我叫她要投资的有关证据,她就一直找借口,没有给到有关证据,之后我就在微信里面吵架。2020年12月底开始,我叫她出来见面说明情况,她说工作忙,找借口
一直没出来见面,到现在我和她没有见过面。
陈XX的微信ID:sXX,昵称是Cindy,支付宝账
号是cin***XXX@qq.com,昵称Cindy,但是她的收款名字是张XX。
当时我还问她为什么是张XX收款的,她说是公司账户。我的微信ID:XXX.昵称是:—XXX,支付宝是150XXXX0002.
昵称是永籽。
陈XX有说和我结婚,但是她说我穷,要我投资去赚钱,所以我才相信她。我们没有同居,但是有发生性关系。陈XX和我交往的时候没有以结婚的名义要钱去买结婚用的东西,但是我有去买了两只戒指,我给了一只卡地亚牌子的戒指给她,两只戒指一共花了25000元左右。陈XX没有问我要过现金,所有被骗的钱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每笔交易的时间、付款账号开户行、付款账号户名、付款账号、付款方式、收款账号开户行、收款账号户名、金额,我现在不记得了,到时我去打印微信转账记录和
支付宝转账记录。
经我向我妈妈和家人了解,张XX曾给过她2000元现金过年,又给过我一个680元的红包,说是她妈妈给我过年的红包。除此之外,张XX没有给过其他现金我和家人了。张XX没有给过钱我还信用卡。我第一次报案时打了部分转账记录,计算得出226800元,可能因为时间过去太久,并不完整,可能跟实际有出入,我认同经核实我与张XX之间的微信、支付宝转账明细截图所认定的被骗金额XXX.82元,减去前面所说的两个红包的
2680元,以262587.82元为最终被骗金额。
被害人曾XX指认被告人张XX就是自称叫“陈XX”以与
其结婚为名诈骗其财物的人;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及
微信转账记录。
3、被害人林XX陈述:2021年7月22日通过微信添加了张XX为好友,2021年7月27日与我成为男女朋友,后来我们一直通过微信聊天,期间张XX与我说她在番禺开了一家化妆品公司,还跟我说叫我和她一起共事,还说她在阳江买了一间房子,然后以结婚的名义叫我出钱买床,并以结婚为名义找我要彩礼28888元人民币,我也转了给她。期间她通过结婚的名义多次找我拿钱,总计168374元人民币。2021年9月22日00时56分,我在番禺区南村派出所对面的广场里给了现金人民币8000元给张XX,用于买床,余下的钱都是通过微信转账转给张XX的,其XX涉及的银行卡卡号:622188XXXXXXX(XX国XX银行)、6XXX(XX国农业银行)。2021年七夕,我给了张XX一枚戒指(发票价约3900元)。张XX和我于2021年8月份去阳江见了我的父母。张XX和我交往的时候是以陈XX的名字和我谈恋爱的。我们有发生过性关系,大概是4、5次,都是在阳江
发生的。我不知道张XX是存在婚姻的,张XX一直都瞒着我。
被害人林XX指认被告人张XX就是以其结婚为名诈骗其钱财的人,自称叫陈XX;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材料;陈XX微信号(昵称:CXX,微信号:sXX)及
其本人微信号(昵称:牛记,微信号:l520XXXX4998)。
(四)被告人张XX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XX供述:大约是五年前我通过一个朋友介绍认识
黄XX,互相加了微信之后我自称“陈XX”与他做朋友,有时就在微信上聊天,但不经常见面。到了2020年,我和黄XX来往开始频繁,我曾经跟他说过我离婚了。又过了一段时间,我与黄XX确定了恋爱关系,但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后来我跟他讨论了一些准备结婚的事,大概是买结婚饼、拍婚纱照之类,我前前后后收了黄XX十几万元,其XX有部分是微信转账的、有部分是收现金的,具体的金额我也不记得。收了这些钱之后,我和黄XX一直有摩擦争吵,所以也没有去买饼和拍婚纱照,也没有去买结婚用品或订酒席。我和丈夫陈XX是2010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的,至今都没有离婚。我与黄XX没有同居,有发生性关系,大概是一两次。我有对黄XX说过我已经离婚,但没有对黄XX说过我的真实身份。我们谈婚论嫁之后我开始收黄XX的钱,我是跟他说要准备结婚的事情。黄XX现金给了我5万元是属实的。黄XX有给我一枚钻戒,钻戒还在我家里。我没有给过现金给黄XX,就给他买了一台苹果手机,还邮寄给其哥哥一些衣服、鞋
子等生活用品。
我和林XX应该是2020年通过朋友介绍在阳江认识的,认识了之后我们在微信上是以“老公”、“老婆”相称的,这是我在微信上对他的称呼。我没有和林XX说过想和他结婚,只是他和我求婚,并且说想和我成立家庭,然后我和他说我是有家庭的,没有可能和他结婚。我没有与林XX发生过性关系。我一直都没有
主动向他索要财物,都是他主动给我的。对于从林XX处收取的
财物,5月底我退回了从林XX处借的人民币25000元给林XX,有少数我是以现金的形式还给他的,具体总共有多少我也记不清楚了。我在2021年在南XX的工商行门口给过林XX15000元,用于出海打渔的渔船。他帮我卖货,还有大概7000元货款没有给我。我还帮他买过一个XX安扣、一个金老虎,共花了2300元。
林XX有给过我钻戒,但我后来在车上当面给回他了。
我是于2019年认识曾XX的。我跟曾XX不是男女朋友关系。具体是怎样认识的我不太记得了,我只记得是他在微信上加我的。我当时是用陈XX这个名字跟他认识的。我有跟他的家人一起吃过饭与见过面。我没有说过也没有让他拿钱出来投资XX的项目。我有收过曾XX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两次款项,这些钱都是他之前问我借的钱他还我的。我没有提出跟曾XX结婚,但他有跟我提过并向我求婚,但我没有答应。我不记得在微信上发过登记结婚预约的信息截图给曾XX了。2020年6月20日后曾XX有在微信与支付宝上给我转过账。我没有跟曾XX发生过性关系,我跟他只是朋友。我跟曾XX交往期间没有诈骗过他的钱财。曾XX没有给过我钻戒。我在2019年过年的时候给过他妈妈2000元作为家用,没有给过曾XX680元的现金红包。另外我在见面时也给过曾XX几次现金,总数不记得了,都是他说没钱吃饭加油等,XX时我还帮他加油、买手机、点外卖等,
没有其他了。
被告人张XX指认其与林XX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微信(昵
称:CXX,微信号:sXX)、林XX微信(昵称:牛记,微信号:l520XXXX4998)、曾XX微信(昵称:杨总,微信号:
XXX);其与黄XX的微信转账记录。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向深圳市XX公司调取微信号stuggleCindy的微信注册信息和财付通注册信息,以及于2016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28日的交易明细,证实该微信、财付通个人信息均为被告人张XX实名注册。通过微信交易流水反映被告人
张XX与本案三名被害人的交易明细情况:
(1)黄XX,微信号为weixi136XXXX0760.黄XX转账给张XX25笔共61077.88元,张XX转账给被害人黄XX4笔共
2928元,当XX差额为58149.88元。
(2)曾XX,微信号为XXX.曾XX转账给张XX21笔共198716.82元,张XX转账给曾XX23笔共50249元,当
XX差额为148467.82元。
(3)林XX,微信号为l520XXXX4998.林XX转账给张XX74笔共199127.58元,张XX转账给林XX54笔共75238.55元,
当XX差额为123889.03元。
2、电子物证检查工作笔录、提取电子数据登记表、对被告人张XX被扣押的iPhone手机二台进行电子勘查,证实被告人的
手机微信与被害人林XX的聊天记录,内容与林XX报案反映情
况大致相符,提及二人谈婚论嫁后张XX向林XX索要财物的情
况,有转账记录以及转账前后的聊天记录反映转账原因等。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涉案金额的认定。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与被害人之间的转账并不能全部认定为涉案诈骗金额等意见,因本案是婚恋类诈骗,被告人隐瞒自己已婚已育的事实,欺骗被害人感情交往,并虚构将与其结婚等事实,使被害人由此产生错误认识,基于信任而对财产进行处分,被骗取款项。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微信和支付宝交易明细、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在案的客观证据认定本案的涉案金额,客观准确。其XX被害人黄XX的部分,以其与被告人的转账差额58149.88元,加上证人黄XX给付的50000元、黄XX给付的31500元,被骗数额认定为139649.88元;被害人曾XX的部分,以其与被告人的转账差额265267.82元,减去被害人陈述的被告人给付的现金红包2680元,被骗金额认定为262587.82元;被害人林XX的部分,以其与被告人的转账差额123889.03元,减去卖货款项3096元,被骗金额认定为120793.03元。被害人曾XX两次陈述的金额存在差异,原因在于第一次未核查全部转账交易明细记录,亦合乎常理,以第二次陈述的金额予以认定。被
告人提出的存在为被害人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等经济行为的辩解,
应视为被告人在犯罪过程XX,为维持与被害人之间的感情,从而继续骗取款物而付出的犯罪成本,不应在犯罪金额XX予以扣减。至于被告人其他向被害人给付现金的往来,因缺乏客观证据证实,被害人亦予以否认,故不予认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揭发被害人黄XX犯罪行为的立功情节,以及证人黄XX给付的5万元存在与银行取款明细矛盾的意见,结合被害人黄XX、证人黄XX、被告人的供述和微信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被害人黄XX构成犯罪的证据尚欠充分,而证人黄XX交付时给付的现金,银行取款明细并不能完全反映给付金额的真实情况,被告人亦确认收到该5万元,故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该项意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被告人在庭审XX出现翻供,对涉案金额存在较大异议,而涉案金额是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公诉机关取消被告人该项从宽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支
持。综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张XX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予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
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XX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2年6月28日起执行至2032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
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张XX退赔被害人黄XX人民币139649.88元及钻戒一枚,退赔被害人曾XX人民币262587.82元,退赔被
害人林XX人民币120793.03元。
三、被告人张XX退赔的人民币10万元,纳入上述第一、
二项判项予以执行。
四、扣押的被告人张XX的作案工具手机二台,予以没收,
上缴国库(该判项由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XX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2/2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