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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82刑初172号
公诉机关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XX,男,199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被告人魏XX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园,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XX及其辩护人袁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日,江苏XX公司将国信大丰大中100MW风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工程发包给盐城XX公司(以下简称盐城XX公司)施工。2016年6月15日,盐城XX公司将该工程铁塔组立、导地线架设等劳务协作分包给启东市XX公司(以下简称启东XX公司)。2016年10月16日16时32分B线合闸送电前,身为启东XX公司的铁塔组立、架线施工队长的被告人魏XX,接到盐城XX公司项目现场主管蔡X(另案处理)要求核实B线现场是否有施工作业的电话及微信通知后,未按要求认真核查是否有施工人员在现场施工作业,提供错误信息,导致B线集电线路在有施工人员施工作业的情况下送电,发生触电事故,造成正在B17A-8铁塔上施工作业的人员向小兵、吉X2人死亡。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吉X符合因遭受电击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死者向小兵符合因遭受电击合并高坠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魏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XX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X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庭审中,被告人魏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魏X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异议,但其存在如下从轻、减轻的情节: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并非被告人魏XX一人所致;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被害人近亲属已获得全部赔偿,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魏XX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江苏XX公司将国信大丰大中100MW风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工程发包给盐城XX公司(以下简称盐城XX公司)施工。2016年6月15日,盐城XX公司将该工程铁塔组立、导地线架设等劳务协作分包给启东市XX公司(以下简称启东XX公司)。2016年10月16日16时32分B线合闸送电前,身为启东XX公司的铁塔组立、架线施工队长的被告人魏XX,接到盐城XX公司项目现场主管蔡X要求核实B线现场是否有施工作业的电话及微信通知后,未按要求认真核查是否有施工人员在现场施工作业,提供错误信息,导致B线集电线路在有施工人员施工作业的情况下送电,发生触电事故,造成正在B17A-8铁塔上施工作业的人员向小兵、吉X2人死亡。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吉X符合因遭受电击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死者向小兵符合因遭受电击合并高坠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获得了相应赔偿款,并表示不再以任何理由再向其他单位提出任何要求。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魏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照片、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及到案情况说明、急诊医疗出诊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现场照片、任命通知、劳动合同、中标通知书、劳务合同、国信大丰大中100MW风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工程10·16触电事故调查报告、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江苏国信大中风电场100MW工程B线(D4)集电线路启动方案、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安全技术交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B线(D4)集电线路及箱变送电条件检查确认表、国信大丰大中100MW风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工程10·16触电事故现场拍摄照片、调解协议书、作业票、导闸作业票、工作日志等书证;证人田X、蔡X、龚XX、龚XX、徐某、王XX、刘X、樊X、吴XX、王XX、施X、吴XX、陆X的证言;被告人魏XX的供述和辩解;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XX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魏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近亲属已获得相应赔偿,可对被告人魏XX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X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魏XX的犯罪情节,案发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魏XX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朱剑媚
人民陪审员  张 琴
人民陪审员  徐瑞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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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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