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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

松溪县人民法院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724民初1250号
原告:盛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跃峰,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XX
被告:虞XX。
原告盛XX与被告盛XX、虞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跃峰,被告盛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虞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盛XX、虞XX共同偿还盛XX借款6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8日,盛XX为向案外人倪XX还款,向盛XX借款62000元。后经盛XX多次催讨,均未还款。盛XX向倪XX所还款项为盛XX与虞XX夫妻共同债务,虞XX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了维护盛XX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盛XX辩称,该笔借款用于偿还虞XX向倪XX所借的个人借款,所以这笔债务应由虞XX个人承担。
虞XX未作答辩。
盛XX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借条一张,证实盛XX向其借款62000元的事实;
2.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一份,证实盛XX将该笔借款支付至案外人倪XX的个人账户;
3.民事调解书一份,证实该笔借款系用于偿还虞XX个人所负的债务。
盛XX对盛XX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盛XX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虞XX手持借条及其身份证的照片一张,证实其向盛XX所借的62000元用于偿还虞XX的个人债务。
盛XX对盛XX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虞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盛XX提交的借条、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一份、民事调解书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盛XX提交的照片未能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盛XX与虞XX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5年11月3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11月29日经本院判决离婚)、盛XX与盛XX系姐弟关系。2017年8月3日,案外人倪XX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虞XX与盛XX共同偿还借款。该案诉讼过程中,倪XX撤回对虞XX的起诉。2017年12月21日,倪XX与盛XX在婺城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由盛XX于2018年1月31日前代虞XX归还倪XX借款62000元,该款直接打至倪XX账户(中国XXXXX0)。2018年1月18日,因要向倪XX履行调解协议中确定的义务,盛XX向盛XX借款62000元,并要求盛XX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倪XX。同日,盛XX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倪XX尾号840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62000元。盛XX向盛XX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体现:盛XX向盛XX借款62000元整。盛XX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摁指印,并附上自己的公民身份号码。此后,盛XX向盛XX催要借款未果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诉。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盛XX向盛XX借款6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盛XX要求盛XX偿还借款6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虽未约定利率,但盛XX要求盛XX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该借款虽系盛XX与虞X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盛XX所借,但盛XX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该款系用于偿还虞XX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借款,并直接支付给案外人倪XX,故虞XX也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相应的责任,盛XX要求虞XX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盛XX辩称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依据,其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虞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盛XX、虞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盛XX借款6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1月6日起计至实际还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盛XX、虞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邦松
人民陪审员  范泽平
人民陪审员  叶琦颖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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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松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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