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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忙成被告,绍兴xx公司与吉XX、张XX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吉XX与绍兴xx公司法定代表人唐XX系朋友关系。2020年防疫物资紧俏,唐XX请吉XX为其寻找熔喷布货源,吉XX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货源张XX。因唐XX与张XX不认识,唐XX不放心,要求将货款60万先转给吉XX,再由吉XX转给张XX。吉XX碍于朋友面子,答应了唐XX的请求。后来因产品质量问题,唐XX向法院起诉,将吉XX和张XX列为共同被告索赔62万余元。

吉XX咨询了部分朋友,均认为货款是经过吉XX支付,并且吉XX收取一定的好处费,承担责任的风险比较大,吉XX委托本律师时显得忧心忡忡。因吉XX更换了手机,其与唐XX的微信聊天记录已经不存在。通过听取吉XX的自诉,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分析,本律师认为原告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吉XX系案涉买卖合同主体。在庭审,及给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代理意见中,本律师从吉XX与唐XX是否就案涉交易达成合意,并从合同价款的商定支付、货物交付、后期质量问题解决等多个方面阐述我方的观点,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争议焦点】

吉XX是案涉买卖合同买方,还是案涉买卖合同的介绍人?

原告唐XX认为钱是转给吉XX的,并参与了整个交易过程,因此吉XX是买卖合同的共同买方。被告一吉XX认为其是介绍人。而被告二张XX认为,他是把货物卖给吉XX,钱也是吉XX支付给他的,吉XX再卖给唐XX,他与唐XX没有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

绍兴xx公司主张吉XX亦系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但结合案涉合同载明内容以及吉XX唐XX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足以认定吉XX系案涉买卖合同主体,绍兴xx公司依据其与张XX签订的买卖合同向吉XX主张权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作为介绍人促成他人交易时,不要过多的参与交易的过程,包括款项支付、货物交付等,而且要在交易之初向交易双方表明自己介绍人的身份,并注意保存证据材料。

本案被告一吉XX正是碍于朋友关系,深入的参与了整个案涉交易过程,也没有在交易开始时,即向交易双方明确表明自己的介绍人身份,从而给自己带来了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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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3/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63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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