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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男方出轨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坚决拒绝离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XX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12民初11342号

  原告:王XX,男,19XX年X月26日出生,汉族,住XX市闵行区XX。

  被告:顾XX,女,19XX年X月12日出生,汉族,住XX市闵行区XX镇XX村XX37号。

  委托诉论代理人:王铭,XX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顾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顾XX及其委托诉论代理人王铭到庭参加诉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诉论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判令共同财产归被告一人所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12月7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29日生育女儿王X,2015年12月21日生育儿子顾X。由于服方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建立感情,以致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差异较大、经常为琐事争吵不断。原、被告现已分居一年有余,分居期间、双方也从无沟通交流,原告对婚烟生活已彻底失去了信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顾XX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则婚生女王X随被告共同生活,婚生子顾X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双方各自承担。另外,由于被告为家庭付出较大心血,在操持家务及抚养子女方面付出较多,且原告婚内出轨,与第三方同居,故要求原告支付补偿金及损害赔偿金各10万元,合计20万元。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享有债权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王XX与被告顾XX原系校友,双方于2011年12月7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29日生育一女名王X,2015年12月21日生育一子名顾X。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且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因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耿调解未成。

  原告称:双方自2020年9、10月开始分居:原告婚内确有出轨行为:因共同财产已都归被告,相当于冲抵了损害赔偿金,故不同意另外再支付损害赔偿金1双方都有照顾小孩,不存在被告比原告多付出心血,同意支付补偿金1原告每年年底会给被告2万元,结婚时的礼金都在被告处,存过定期一、二十万元,共同财产就是被告名下的存款,金额原告不清楚,没有其他财产:原 告于2018年,2019年借给朋友王X强3万元现金,现朋友还未归还;原告去年向朋友借了1万元,现还未归还;原告从事网约车及网络运营行业,现因疫情没跑网约车,目前月收入三、五千元;荣X车辆是原告父母出钱购买,贷款是原告父亲所贷,车子在原告父亲名下。

  被告表示:双方自2021年3月28日左右开始分居:原告每年给被告2万元生活开支,大概给了5年左右,除了这些钱,其他收入都是原告自己开销,分居后原告未再给被告子女抚养费及生活费:关于结婚时收的礼金,之后朋友结婚也要还回去的:被告名下的存款所剩无几,大多花在小孩开销上,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原告借出去的3万元,没有其他债权债务:被告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月收入4.000元。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本案中,原告王XX与被告顾XX系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一女,理应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对此应予珍惜。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因性格差异、观念分歧和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通过相互理解包容、加强沟通交流,是可以缓解或消除的,若因此类问题和矛盾动辄要求离婚,该做法实不足取。此外,夫妻之间应互负忠实义务,原告对其婚内出轨的行为,不但未反思已过、努力修复夫妻感情,反面提出离婚,明显有悖于公序良俗。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愿意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可见夫妻感情尚有挽回的余地。况且,双方所生之子女尚且年幼,需要父母共同呵护和照顾,双方离婚也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和教育。据此,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要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要求与被告顾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军

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殷XX

书记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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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7/3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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