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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办事处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判决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湘8601行初66号

  原告尹XX,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代理人朱X,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尹XX的之妻。

  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郭亮中XX。

  法定代表人舒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龚露露,湖南XX律师。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XX。

  法定代表人欧XX,该办事处主任。

  行政机关负责人易XX,该办事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沈X。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

  原告尹XX诉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以下简称望城自规分局)、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山桥街道办)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一案,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尹XX的委托代理人朱X,被告望城自规分局的委托代理人袁X、龚露露,金山桥街道办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易XX及其委托代理人沈X、刘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XX诉称:2019年2月17日,原告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入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XX,并长期居住在此,履行集体经济组织义务,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被接纳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常益长铁路项目需征地拆迁,原告的房屋在拆迁红线图范围内。2019年12月13日,被告公示了《常益长铁路项目(望城段)征拆安置情况公示表(第二榜)》。次日,被告与原告岳父朱XX签订了补偿合同,未将尹XX纳入征拆安置对象,但该协议载明原告尹XX的拆迁补偿认定问题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被告下设的长沙市望城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以下简称望城区征拆所)提交了有18户村民签字,并加盖了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以及被告金山桥街道办章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同时原告还提交了未在原户籍地享受拆迁安置待遇的证明,但被告均拒绝对原告依法进行安置补偿,拒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职责。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安置和补偿;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尹X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1.常住人口登记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拟证明:1.原告因夫妻投靠于2019年2月17日将户口迁入望城区金山桥街道XX16号;2.原告被村民接纳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对此均予以认定。

  证据2.《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拟证明:长沙市望城区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应属于安置对象。

  证据3.证明。拟证明:原告未在其户籍地享受过任何征拆待遇,应予以安置补偿。

  证据4.常益长铁路项目(望城段)征拆安置情况公示表(第二榜),常益长铁路(望城段)项目房屋提前搬迁腾地补偿合同。拟证明:被告未将原告纳入安置补偿对象范围。

  证据5.长沙市望城区国家建设征用拆迁农村房屋调查表。拟证明:原告所在房屋被征收,原告应当列入征收安置范围。

  证据6.金山桥街道XX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汇总表。拟证明:原告系被告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证据7.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凭证。拟证明:原告系在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XX参保;

  证据8.2020年1月7日银行流水。拟证明:原告享受了2019年项目被征收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分得土地补偿78446.6元。

  证据6-8拟证明:原告系被征收项目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应获得安置。

  证据9.官网公开资料。拟证明:新建常德经益阳至长沙铁路项目已经实施,就拆迁行为而言,已不存在可被撤销的情形,但被告未对被拆迁人尹XX进行补偿安置。

  被告望城自规分局答辩称:1.原告户籍所在地××路××段××项目未经法定征收审批程序,望城自规分局不具有对原告家庭户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2.原告所在家庭户签署的《常益长铁路(望城段)项目房屋提前搬迁腾地补偿合同》(以下简称《补偿合同》)系其家庭户协议拆迁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告尹XX系空挂户,其不在被征地长期生产生活,未在此形成长期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既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亦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不应认定原告具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原告要求纳入拆迁补偿安置的诉请不符合现行征收政策规定,应予以驳回。

  被告望城自规分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1.房屋调查情况表,农村房屋调查表,房屋照片,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常住人口登记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证明》,社保查询情况表,征拆补偿人员户籍基本情况初审表。拟证明:征拆职能部门依法对原告家庭户的人口、房屋结构进行调查核实。

  证据2.征拆补偿安置情况公示表及奖励费公示表(第一、二榜)张贴照片。拟证明:对原告家庭户的征拆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证据3.房屋协议拆迁腾地补偿合同,拆迁补偿明细表。拟证明:原告家庭户与金山桥街道办签订协议拆迁腾地。

  证据4.房屋拆除验收证明,房屋拆除照片,拆迁补偿费领款单,拆迁补偿资金银行代发明细表。拟证明:涉案房屋已经拆除,原告家庭户按协议领取征拆款,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

  被告金山桥街道办答辩称:1.金山桥街道办与朱XX签订的《补偿合同》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该户户主朱XX签字确认尹XX并非该户成员。2.原告提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仅是原告所在的村民小组部分成员对原告享受该组范围内集体资产的分配认可,与原告是否属于涉案项目的政府部门征拆补偿安置对象的认定无关。3.金山桥街道办仅仅是协助征拆部门处理相关工作,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征拆补偿安置对象的认定、补偿款项的标准及发放等均与金山桥街道办无关,金山桥街道办无权认定原告是否属于涉案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对象。

  金山桥街道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1.户籍信息、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拟证明:朱XX系户主,且系该户房屋的所有权人。

  证据2.常益长铁路项目房屋调查表,常益长铁路项目(望城段)征补偿安置情况公示表(第一榜)、(第二榜),常益长铁路项目(望城段)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公示表(第一榜)、(第二榜),金山桥街道常益长铁路项目第一榜,第二榜公示照片。拟证明:本案征拆履行了相关征拆程序。

  证据3.房屋拆除验收证明,常益长铁路(望城段)项目拆迁资金银行存单交接登记表,拆迁补偿费领款单。拟证明:《补偿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对原、被告所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形式上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有关原、被告证明目的及证明力大小的主张,本院需综合全案进行审查并以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为准。

  经审理查明,原告尹XX原系湖南省邵东县团山镇崇福村竹分组村民,2019年2月13日与朱X(朱XX之女)结婚,2019年2月19日以夫妻投靠名义将户口迁入金山桥街道。2019年因常益长铁路(望城段)项目需要征收金山桥街道XX土地,朱XX户房屋在上述征地范围内。2019年12月14日,金山桥街道办(甲方)与朱XX户(乙方)签订《补偿合同》,约定:1.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103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19]12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望政发[2019]7号);2.乙方纳入补偿安置家庭成员5人:户主朱XX、妻子刘XX、儿子朱XX、女儿朱X、外孙尹XX;3.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294.72平方米,其中合法面积240平方米,余下为违章建筑;4.补偿总金额为XXX元;5.备注特别约定,尹XX的拆迁补偿认定问题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被告望城自规分局的下设单位长沙市望城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以下简称望城区征拆所)在该补偿合同的监督方处签章盖印。

  另查明,2019年12月2日,金山桥街道XX良塘冲村民小组共有25户农业人口,其中有18户代表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上签字同意接纳尹XX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证明写明“尹XX于2019年2月14日因结婚迁入金山桥街道XX后,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义务,享受本组范围内因征收等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集体设施补偿费等集体资产的分配,本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同意接纳”。另金山桥街道XX良塘冲居民小组、金山桥街道XX居民委员会和被告金山桥街道办在该证明上签名盖印。金山桥街道XX在2019年12月10日至18日的第二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汇总公示表中,建议尹XX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19年12月13日,望城区征拆所发布《常益长铁路项目(望城段)征拆安置情况公示表(第二榜)》,未将原告尹XX纳入补偿安置对象。

  再查明,被告并未就案涉项目向本院提交已办理相关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证据,该次征地拆迁系协议拆迁。至本次协议拆迁前,朱XX户人口为户主朱XX、妻子刘XX、儿子朱XX,朱X户人口为户主朱X、丈夫尹XX、儿子尹XX,居住地均系《补偿合同》所协议拆迁的房屋,上述人员此前均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本院认为,《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等具体的征地补偿工作。本案中,望城自规分局作为长沙市望城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具有依法主动履行补偿安置的职责。望城区征拆所是望城自规分局的下属机构,在本次征地拆迁过程中发布《常益长铁路项目(望城段)征拆安置情况公示表(第二榜)》,参与《协议拆迁腾地补偿合同》的协商、处理和签订工作,并以监督人身份在合同上签章,其行为后果应由望城自规分局承担,故望城自规分局是本案适格被告。金山桥街道办作为甲方与朱XX签订《补偿合同》,因本案未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朱XX房屋是依据该补偿合同而被拆迁,拆迁主体即为补偿安置主体。因此,金山桥街道办对以被拆迁房屋为居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负有依法主动履行的补偿安置职责,系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原告尹XX请求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中,金山桥街道XX良塘冲居民小组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接纳尹XX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金山桥街道XX良塘冲居民小组、金山桥街道XX居民委员会和被告金山桥街道办均在该接纳尹XX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签字盖印,两被告未能举证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望政办发〔2019〕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代替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原告尹XX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程序和认定结果符合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条规定同样应适用于不作为行政行为。本案中,两被告虽然主张“尹XX系空挂户,其不在被征地长期生产生活,未在此形成长期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既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亦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金山桥街道办陈述其没有确认原告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职责,但两被告具有调查清楚尹XX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职责,而本案中两被告并未出具有权单位否认尹XX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证据。故两被告对原告尹XX不予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不足。

  综上,原告请求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望城自规分局和金山桥街道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办事处对原告尹XX依法主动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XX

  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

  人民陪审员  苏 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X

  书记员王XX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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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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