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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案件案例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112民初6963号

  原告:何X,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龚露露,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X,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何X与被告侯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露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出具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10万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表示愿意归还,但一直未归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侯X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何X与侯X系朋友。2017年6月19日,侯X向何X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何X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当日,何X按照侯X的要求将10万元借款刷卡支付给侯X朋友开设的岳阳高四祥综合批发部。借款后,侯X一直没有偿还,何X多次催要无果,因而起诉。

  以上事实,有何X提供的借条、中国XX银行交易明细、电话录音等证据及庭审陈述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侯X向何X出具借条,何X按照侯X的指示将借款支付给案外人,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条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借款,侯X应当在何X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内偿还。但经何X多次催要,直至何X向本院提起诉讼,侯X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本院对何X主张由侯X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则何X仅有权要求侯X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率标准为起诉时已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7%。侯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应诉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相应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侯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何X借款10万元,并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7%支付自2022年8月4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侯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潘智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佳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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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9/0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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