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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徐XX合伙协议纠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41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X,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福建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XX,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平,北京市XX。
再审申请人姜X因与被申请人徐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终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姜X申请再审称:1.徐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投资参与了案涉工程,且投资至今徐XX未向姜X支付分红款或返还投资款,未向姜X披露过投资的具体情况,致使姜X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性违约。2.姜X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虽然要以解除双方的《投资合作协议》为前提,但法律并未强制规定要以“解除协议”作为具体的诉讼请求。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姜X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徐XX提交意见称:1.徐XX与姜X是合伙关系,根据案涉《投资合作协议》,姜X无权向徐XX主张任何权利。2.按照案涉《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陈X是合伙事务负责人,若姜X对合伙事务有何疑义或需要主张相应权利等,都应向陈X主张,而非徐XX。3.徐XX与姜X均系案涉项目的投资人,对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钱款往来等了解甚少,也尚未收到投资回款或分红。4.徐XX收到姜X的投资款是事实,但已连同个人的投资全部投入到案涉项目中,尽到了同样作为案涉项目合伙人的义务。5.徐XX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实际参与案涉工程,姜X主张徐XX未参与案涉工程,没有任何有力证据证明。综上,请求驳回姜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姜X与被申请人徐XX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共同投资参与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的世欧王庄玻璃幕墙工程项目,并对合伙经营的项目范围、合伙期限、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及合伙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双方成立个人合伙关系。协议签订后,姜X依约支付了工程款XXX元给徐XX,徐XX亦向案涉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案外人陈X等人和相关公司的账户转款,且一审审理期间徐XX提供了2014年间其与其他投资人开会研究世欧王庄工程项目追加投资的专题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等证据材料,可认定徐XX已将双方投资的款项用于合伙项目。姜X主张徐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资了案涉工程,但未能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对该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并清算后有盈余的情况下,才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合伙项目已终止并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姜X以徐XX未向其支付分红款或返还投资款,亦未向其披露案涉款项投资的具体情况为由,认为合伙投资目的无法实现,徐XX已构成根本违约,并诉请徐XX返还投资款XXX元及资金占用费,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至于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是否以解除双方的《投资合作协议》为前提,并不是本案判决的主要理由和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综上,本案姜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姜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传熙
审判员  张 挺
审判员  周晓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 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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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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