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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案量刑建议两年半,法院实判一年半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皖0302刑初93号

  公诉机关蚌埠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

  辩护人:周厚远,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同案被告人赵X、张X、张X某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胡X、赵X、张X、张X某犯诈骗罪。

  周律师侦查阶段接受胡X家属委托,在审查起诉阶段,胡X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未认罪认罚。

  同案赵X(有立功表现)、张X、张X某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分别建议量刑2年2-5个月不等。

  案件结果:

  【被告人胡X犯许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赵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张X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审判长 邱X

  人民陪审员张爱莲

  人民陪审员李霞凤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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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8/1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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