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皖0302刑初93号
公诉机关蚌埠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
辩护人:周厚远,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同案被告人赵X、张X、张X某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胡X、赵X、张X、张X某犯诈骗罪。
周律师侦查阶段接受胡X家属委托,在审查起诉阶段,胡X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未认罪认罚。
同案赵X(有立功表现)、张X、张X某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分别建议量刑2年2-5个月不等。
案件结果:
【被告人胡X犯许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赵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张X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审判长 邱X
人民陪审员张爱莲
人民陪审员李霞凤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8/1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