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法院
杨XX等非法**运输烟草制品案件(辩护人力争最轻辩护)
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杨XX、莫XX均系从*道路*物运输的个体驾驶员。
2022年3月31日,被告人杨XX通*向*嗨公**赁车*号为琼AXXX的别*商*车,以每次1500元*格雇佣莫XX一同驾驶车*号为琼AXXX的别*商*车,以15000元*价格将他人生产的假冒伪劣卷烟2000条(每件50条,共40件),从*建省云*县出发运输至浙江*杭*市,途经*深高*三明***隧道,因被拦截,被告人杨XX、莫XX将该车*停在长深高*三明***隧道XX,两人乘坐其他车*逃离,车*卷烟经**县烟草专卖局核实价值为21.3万*。
2022年7月3日,被告人莫XX、汤XX根据被告人杨XX的指派,驾驶由被告人杨XX、莫XX于2022年5月29日共同出资购买的车*号为粤BXXX的别*昂科雷SUV,以15000元*价格将他人生产的假冒伪劣卷烟1800条,从*建省云*县运输至湖北省大冶市,途经*北省大冶市收费XX被当场查*。车*卷烟经**县烟草专卖局核实价值为28.3万*。
2022年9月6日被告人杨XX到柳*铁路***刑警支*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2年9月7日被告人杨XX在广*柳*被明*县公**带回明*县看守所羁押。2022年7月3日被告人莫XX、汤XX在湖北省大冶金*高*收费XX被明*县公**抓获。
案件要点分析:杨XX明*他人非法**烟草制品(烟丝)无证为他人提供运输服务,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罪,且情节特别**,应*五年*上有*徒刑。律师*到案件后*时*见了犯罪嫌疑人并调阅了卷宗*料,认真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和**点,积极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宽大处理。通*分析,律师*现该类非法**烟草制品案件,运输者往往比生产、销售者(上家)更容**起察觉落网,而在该类犯罪活动过程*起主要作用的应*是生产、销售者,运输者往往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具有**情节。同时,杨XX具有*动投案的自首情节没有*罪前科,属初犯、偶犯,杨XX所运输的烟草制品未流入市场就被查*,具有*遂情节。于*律师*胆采取了从*、自首、未遂情节的辩护思路,协调检方*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并给予其缓刑的量刑建议。法*上,通*律师*辩护,为被告人杨XX争取到从*处理的结果,杨XX最后*判处有*徒刑二年,罚金*万*。
经*总结:非法**(运输)烟草制品处在非法**烟草制品的流通*节,其所起的作用往往是辅助作用,应*照从*进行认定。当烟草制品还未流入市场销售对国***会造成*损害还未形成*,杨XX等犯罪嫌疑人具有*遂情节,其实际所得也远不如生产、销售的环节多,故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为其争取从*处罚是一种良好的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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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2-27 16:00:00
审理法院:明溪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