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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判决书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安*省宿*市埇桥区人民法*

  (2021)皖1302民初15242号

  原告:安*XX公*,住所地安*省岳*县经*开发区双*创业园2号办公*4层(莲云*腾云XX)。

  法*代表人:高X,该公**行董*兼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安*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安*XX律师。

  被告:安*XX公*,住所地安*省合肥市蜀山*田*东*760号西城山**3幢办公*20楼。

  法*代表人:马XX,该公**行董*兼总经*。

  被告:中XX公*,住所地安徽省宿*市汴河西路215号。

  法*代表人:郑XX,该公**行董*兼总经*。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和*律师*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安*开源园林*化工程**公**工。

  第三人:宿*经*技术开发区管*委员会,住所地安*省宿*市鞋城五路508号。

  法*代表人:李XX,该管*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安*XX律师。

  原告安*XX公*(以下简*XXX)与被告安*XX公*(以下简*开源XX)、中XX公*(以下简*XXXX)与第三人宿*经*技术开发区管*委员会(宿*经*区管*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法*代表人高X、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吴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源XX、XX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XX及第三人宿*经*区管*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X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告支*工程*XXX.29元;2.判令被告向*告支*投资收益628642.03元;3.判令被告向*告支*建设期利*117652.10元;4.判令被告向*告支*回购利*XXX.07元;5.本案诉讼费、评估鉴定费*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由:2011年4月28日,中XX公*(以下简*“XXXX公*”)与宿*市人民政府就宿*经*开XX“千亩苑”工程**的建设移交事宜签订了一份《宿*经*开XX“千亩苑”工程*基础建设(BT)框架协议》(以下简*“框架协议”)。为落实该框架协议,宿*市人民政府以宿*市XX公**为发包*,与承包*XXXX公**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被告安*XX公*(以下简*“开XX公*”)为被告XXXX公**全*子公*,并负责该项*的相***建设事宜。2017年10月,开XX公**“千亩苑道路*程”室外道路*程*业分包*原告进行施*建设,并签订了《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同》(以下简*“分包*同”)。

  根据分包*同约定,本分包*同的计*方*为:结算金*经*主方*委托方*审计**最终*计***90.5%;结算 方*根据XXXX与业主签订的千亩苑施*合同的约定执 行,即分包*同工程*款的结算是依据框架协议,按实结算。依据框架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宿*市人民政府按审定后*项*造价给予4%的投资收益。依据框架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应 在各项***程*工后*个月内审计*认最终*算价款,若 逾期未完成*计,视同认可结算。第七条第3款规定:建设期利*=审定确认价款×同期贷款利*×建设工期×50%等约定利*;第七条中第4款:回购期利*以当期需要支*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支*当期回购款之日的同期贷款利*以及当期回购款在回购期内的实际占用时*计*。第5款规定,如果不能*约定的比例、金*、时*支*价款,除承担延期贷款利*外,每延期支*一个月,再增加应*款的1.5%支*投资报酬,并承担由此造成*损失。

  分包*同签订后,原告按双**定完成*同范*内的分包**。此外,工程*设过程*还发生如下变更签证:1、增加铺设一条长210m、宽4.5m的碎石*路,合计*更造价为147577.29元;2、建筑垃圾运量增加33373.60m³,工程*款为XXX元。原告分包*“千亩苑道路*程”室外道路*程**工验收合格,并于2020年4月1日通*审计。但被告与业主方*审计*告中未按实计*上述两项*加部分的工程*款,其中涉及建筑垃圾运量增加的事项,审计**认为其系被告将其他工程*筑垃圾在案涉工地堆放而未予计*。由于*告未能*合同的约定,据实核算工程*款,导致原告至今未能*到相**项,造成**的经*损失。根据XXXX公**业主方*框架协议,原告为案涉工程*垫资方,被告在案涉工程**过程*未垫付任**程*,故业主方*支*的投资收益、垫资利*及相**购期利*应**告所有。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定具状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开源XX辩称,1.答辩人及被答辩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同》第五条第(一)项*1款之规定:结算金*=经*主方*业主方*托审计**最终*计***90.5%。即答辩人和*答辩人均认可双**最终**工程*以审计**为准,而案涉项*审计**合法**,答辩人依照审计*告支*费*符*合同约定及法*规定,答辩人单* 不认可审计*告,起诉要支*审计*的工程*并无合同依据。2.除了审计*外,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案涉项*已经*了工 程*价结算,工程*价结算包*预算(或概算)或合同价款 +施*过程*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增加或减少)数额,即 工程*价结算应**所有*完工工程*款、合同调整价款、 签证调整价款、窝工损失、误工损失、利*损失等均己包* 在造价结算资料中,双**经*终*结算,均盖**可结算 金*为173XXXX5801.86元,且答辩人已经*照合同约定支*工 程*,应*为答辩人已完成*同义务,若是被答辩人对工程 量有*议,则不应*署终*结算证书,已经*署结算证书, 则应*为其已经*弃其所谓工程*和*谓利*、收益*算, 其所有*请工程*、利*等均无事实和**根据。3.被答辩 人诉请的投资收益、建设期利*、回购利*等依据的系宿* 市人民政府与XXXX签订的《框架协议》,该框架协议并 非案在项*业主宿*市XX公**订,宿 州市政府无权*业主签订承担义务的合同条款,该条款实质 上系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该部分条款之效力存疑,且 该条款最终*本项*中并未履行,答辩人从*收到任*** 案涉项*的利*、收益,更不会额外向*答辩人承诺支*该 部分利*,否则,答辩人仅依照审定结算金*下浮9.5%结算

  利*还不够支*该部分利*收益,也不符*实际的商*逻辑。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工程*已经*照审计**结算清楚,双**经**结算,并无争议。被答辩人本次诉讼纯属无中生有,并无事实和**根据,请求法*依法*回被

  答辩人对答辩人所有*诉讼请求。

  XXXX辩称,1.关**程*,案涉项*系由开源XX 与被答辩人之间签订的分包*议,且答辩人已经**源XX 支*了案涉项*的款项,且开源XX已经*照审定金*支* 了全*工程*,被答辩人再次诉请该部分工程*无任**据。另根据合同相*性与我公**关*,我公**无需向*答辩 人支*任**程*。2.关**资收益、建设期利*、回购利 息,该部分系我单*与宿*市人民政府就整个千亩苑保障性 住房**内的基础设施、农*安*房、公*租房*项*签订 的回购框架协议中约定,本案件中开源XX与答辩人签订协 议仅能*束*双*,并不能*束*同外第三人的权*,对我 公**无约束*,且案涉项*并未收到任***、投资收益。综上,答辩人并非本合同的相*方,请求法*依法*回被答

  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宿*经*区管*会辩称,1.答辩人不具备无独立请求权*三人的诉讼资格,框架协议签订是宿*市政府和XXXX签订,施*合同系原告与开源XX签订,均与答辩人没有**,案件结果与答辩人无法*关*,本案结果均不影响答辩

  人的权**务;2.被答辩人诉请第四项*无事实和**依据,

  涉案合同涉及诉请第二、三、四项*指BT协议,该协议履 行已作形式上的变动,建设过程*大量向XXXX支*工程*,不包*诉请第二、三、四项,被答辩人与该协议没有**上任***,被答辩人与开源XX专业分包*同已明*约定,且与框架协议已是不同性质的合同,发包*及结算合同均不是宿*市人民政府与XXXX签订的BT框架协议,因此被答辩人诉请与BT框架协议没有**性且没有**依据。3.被答辩人诉请工程*中包*垃圾增量和*石*路*加部分,涉案审计*告及被答辩人与开源XX签订的合同已约定结算方*,被答辩人诉请该款项*法*能*到支*,垃圾的实际增加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碎石*路*更没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法*规的手续,且没有*到业主方*确认,被答辩人与开源XX已达成*体结算书。该案与答辩人没有**

  关*性,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应*到支*。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28日,宿*市人民政府与XXXX签订《宿*经*开XX“千亩园”工程*基础设施*设(BT)框架协议》,约定了工程*设范*、投资规模、项*性质、投资收益、建设期利*及回购利*等内容。宿*市XX公**XXXX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XXXX施*案涉“千亩园安*小区室外工程”。后,XXXX将案涉工程*包*开源XX施

  工。2017年10月,开源XX与XXX签订《建设工程*

  工专业分包*同》,将“千亩苑道路*程”室外道路*程**分包*XXX进行施*。根据分包*同约定,分包*同 的计*方*为:结算金*经*主方*业主方*托的审计**最终*计***90.5%;审计*束*30天内,开源XX支*结算总价款的90%;质保期满*,60天内支*剩余*算借款; 质保期为一年。施*期间,XXXX出具一份案涉项*工程*系单,联系内容*在案涉小区增加施*一条碎石*路,XXXX和*理单*在该联系单*签章*认,设计**意见一栏为空*,建设单*意见一栏仅有*员签字。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3月16日,宿*市审计*对案涉工程*工结算情况*行审计,并于2020年3月20日出具审计*告,审定金*为1736.58万*,审减174.55万*。XXX不认可该审计*告,并提出异议。2020年5月11日,XXX出具案涉项*承揽类费*终*结算证书,该结算证书载明*同范*内金*为173XXXX5801.86元,合同范*外金*为0元,应*未付125XXXX4684.22元,项*负责人、经**导、总经*等人员在该结算证书上签字。2020年9月,XXX向*院申*诉前保全,冻结了开源XX1200万**行存款。后, 双**成*议,由开源XX支*300万**程*,开源XX于2020年9月26日前对案涉剩余*程*进行确认,并拟定还款计*。后,XXX以部分项*工程*及投资收益、利

  息等未支*为由,向*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XXX提供的《宿*经*开XX“千亩园”工程*基础设施*设(BT)框架协议》、《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同》、千亩园项*工程*系单* 附件造价计*表、工程*更签证审批单、审计*告、审计* 案表、问题报告及发送情况*料、计*表、(2020)皖1302 财保1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协议书等证据及开源XX提交 的宿*千亩园室外景*绿化工程**部承揽类费*终*结

  算证书、当事人陈*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XXX于*前向*院申*对案涉工程*行鉴定事宜。根据《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建设工程*款结算达成*议,诉讼中一方*事人申*对工程*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不予准许。”本案中,2020年5月11日,XXX出具案涉项*承揽类费*终*结算证书,该结算证书载明*同范*内金*为173XXXX5801.86元,合同范*外金*为0元,应*未付金*125XXXX4684.22元,XXX在该结算证书上盖*,项*负责人、经**导、总经*等人员在该结算证书上签字确认。上

  述终*结算证书系XXX与开源XX已经*成*案涉工

  程*款结算协议,其中合同范*外金*为0元,XXX在双**案涉工程*款结算已经*成*议的情况*,向*院申

  请对工程*价进行鉴定,不符*上述司***规定,本院依

  法*予准许。2.关**同外增加的工程*问题。XXX在  庭审中提交了一份与开源XX签订的协议书,认为该协议书 是结算证书出具后*成*,开源XX签订该协议是认可增加 的工程*;开源XX辩称该协议书所称未付款项*是案涉增 加项,只是未实际支*的工程*;本院认证意见为,该协议 书上仅载明*余*程*由双**认后*行确认支*方*,但 未明*该剩余*程*的具体内容,对于XXX的证明*的,本院不予认可。 《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计*标准或者计*方***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工程*束*,经**市审计*审计*定了案涉工程*工结算金*,XXX虽然提出了异议,但是其按照《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同》约定及审计**确定的工程**价款,向*源XX出具了案涉项*承揽类费*终*结算证书,该结算书载明*同外项*金*为0元,在双***上述结算书中合同外金*达成*议的情况*,开源XX辩称应*据上述结算文*结算工程*,符*协议约定,本院予以确认;XXX在出具并盖**认合同范*外施*为0元*竣工结算文*情况*,又以合同外实际增加了施*量及垃圾清运量为由要求支*工程*,无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支*。3.关*XXX诉请的投资收益、建设期利

  息及回购利*。 《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XX< span="">

  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

  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另有*定的除外。在 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 实主张*,由负有*证证明*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XXX要求开源XX支*投资收益、建设期利*及回购利 息的依据是宿*市人民政府与XXXX签订的《宿*经*开 发区“千亩园”工程*基础设施*设(BT)框架协议》,XX 能*工、开源XX均不是该协议相*方,故,该协议对XX 建工、开源XX没有*束*,XXX要求开源XX参照该 协议约定支*投资收益、建设期利*及回购利*,证据不足,

  本院不予支*。

  综上所述,XXX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且无法*依据,本院不予支*。依照《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民共和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XX民< span="">事诉

  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XX公**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21664元,由原告安*XX建设工程**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宿*市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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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1-09 16:00:00

审理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标      的:189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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