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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犯诈骗罪一案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1902刑初333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开源(别名智成、成X、小X),男,1989年

  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

  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XX  下盂14号,住福建省漳平市XX。因赌博,于2 022年4月1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罚款400元。因涉嫌诈骗罪, 于2022年5月13日被抓获,同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 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同 年 6 月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现被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X,重庆XX律师。

  被告人李XX,男,1997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 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巴中 市巴州区状元桥街道92号1栋2单XX。因犯偷越国 (边)境罪,于2022年3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3月3 日到案,次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 9月25日偷越国(边)境罪刑满释放。经本院决定,于202 2年9月2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现被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XX,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XX(别名黑娃),男,2000年3月19日出 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中专文化, 务工,住巴中市巴州区状元桥街72号2栋1单XX。 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被本院判处拘役九  个月;因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1 月24日被本院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诈骗  罪,于2022年4月1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  审。2022年6月29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2年9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曾X(曾用名曾XX,别名蛋娃子),男,1999 年 1 月 1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汉族, 初中文化,务工,住巴中市巴州区望王路西段381 号 4 栋 4 单XX。因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 年 9 月 2 9  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22  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4月15日  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6月28日被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9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向丽琼,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游开达(别名志宏),男,1991 年 1 月 2 8 日 出 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汉族,初中文化, 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XX下盂14号, 住福建省漳平市大景城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5月20日被抓获,同月2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 、被告人曾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 被告人游开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期自2022年 5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向本院缴纳。)

  六、 撤销本院(2022)川19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第一

  项“被告人李XX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

  个月”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

  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

  院缴纳。)

  七、被告人邹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

  院缴纳。)

  八、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

  院缴纳。)

  九、撤销本院(2022)川1902刑初62号刑事判决第二 项“被告人杨X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 月”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杨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

  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

  院缴纳。)

  十、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

  院缴纳。)

  十一、撤销本院(2022)川19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第

  四项“被告人陈X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 个月”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陈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 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

  院缴纳。)

  十二、 撤销本院(2022)川19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第 二项“被告人宋X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 个月”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 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三、 撤销本院(2022)川19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第 三项“被告人杨XX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 四个月”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 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

  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四、 撤销本院(2020)川1902刑初1号刑事判决“被 告人张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  刑部分;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折抵前罪羁押期限三十日。罚

  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五、 被告人蔡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六、 各被告人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用于退赔被害人 张X、薛X、王X的损失;追缴被告人李XX违法所得人民 币四万元、被告人周XX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杨XX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五十元,用于退赔被害人张X、

  薛X、王X的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四份。

  审   判  长    王  艳

  审  判  员    张  丹

  人民陪审员  · 李蓉华

  二〇二三年 一 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李XX

  书   记   员   王XX

  书  记   员    杨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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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1/1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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