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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颜XX等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XX、颜XX等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XX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481刑初141号
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男,1993年11月6日出生,江西省XX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XX市,住江西省XX市。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抓获,2020年5月23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X,江西XX律师。
辩护人曹X,江西XX律师。
被告人颜XX,男,1995年6月25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17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抓获,次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原羁押于XX市看守所,现羁押于九江市柴桑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XX,江西XX律师。
被告人颜XX,男,1996年1月28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0日在其家中被XX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告人易X,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江西省分宜县。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4日被江西省分宜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告人韩X,男,1995年5月4日出生,广东省博罗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广东省博罗县。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5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同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X*春,男,1990年1月8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XX。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30日向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投案,2020年8月2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汪XX,男,1995年3月4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3日在江西省南昌市被XX市公安局抓获,2020年4月25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原羁押于XX市看守所,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X,江西XX律师。
被告人晏X,男,1994年6月17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县。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3日在江西省南昌市被XX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郝X,江西XX律师。
被告人廖XX,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县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4日被赣州铁路公安处兴国西车站派出所抓获,次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原羁押于XX市看守所,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潘XX,江西XX律师。
辩护人凌XX,江西XX律师。
被告人柯XX,男,2001年4月9日出生,江西省XX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XX市,现住江西省XX市。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2日被XX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XX,江西XX律师。
被告人林XX,男,2000年3月27日出生,江西省XX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江西省XX市。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2日被XX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XX,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江西省XX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XX市,现住江西省XX市。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15日被XX市公安局抓获,2020年8月17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X,江西XX律师。
被告人何X,男,1996年9月7日出生,江西省XX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XX市,现住江西省XX市。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4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处九江车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原羁押于XX市看守所,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肖XX,男,2001年5月9日出生,江西省XX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XX市,现住江西省XX市。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2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抓获,2020年8月4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告人区XX,男,1999年2月23日出生,广东省开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地广东省开平市。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17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抓获,同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原羁押于XX市看守所,现羁押于九江市柴桑区看守所。
被告人余XX,男,2000年5月31日出生,广东省开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地广东省开平市。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17日在湖南省长沙市被XX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原羁押于XX市看守所,现羁押于庐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XX,男,1999年2月25日出生,广东省开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广东省开平市。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抓获,2020年9月30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江西XX律师。
被告人叶XX,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6月9日在广东省中山市被XX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批准逮捕,次日被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XX,江西XX律师。
辩护人杨帆,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一部刑诉(2021)Z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颜XX、颜XX、易X、韩X、陈X*春、汪XX、晏X、廖XX、柯XX、林XX、何XX、何X、肖XX、区XX、余XX、罗XX犯诈骗罪,被告人叶XX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5月13日XX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一部刑追诉(2021)Z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陈X、曹X、被告人颜XX及其辩护人曹XX、被告人颜XX、易X、韩X、陈X*春、被告人汪XX及其辩护人李X、被告人晏X及其辩护人郝X、被告人廖XX及其辩护人潘XX、凌XX、被告人柯XX及其辩护人黄XX、被告人林XX、被告人何XX、何X、肖XX、区XX、余XX、被告人罗X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叶XX及其辩护人冯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诈骗
1、2019年5月底至7月,被告人吴XX、汪XX、晏X、廖XX合伙出资,从被告人叶XX处购买XX赌博网站,通过后台操控赌博输赢方式,在南昌市租房进行网络诈骗,具体由被告人吴XX、汪XX实施诈骗。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颜XX、易X两人与被告人吴XX、汪XX、晏X、廖XX达成协议做其代理,按被告人颜XX、易X占九成,被告人吴XX、汪XX、晏X、廖XX占一成的比例进行分赃,被告人颜XX、易X两人负责实施诈骗,用被告人吴XX的微信(微信号:×××88,微信昵称:预感)收款码收款。现查明,被害人丁X1被骗24100元,被害人张X1被骗10100元,被害人卢X被骗4900元,被害人张X2被骗500元,被害人王X1被骗110元。
2、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吴XX、颜XX合伙出资,从被告人叶XX处购买吉祥赌博网站,通过后台操作赌博输赢的方式,在南昌市租房进行网络诈骗。被告人吴XX从XX招揽被告人何XX、柯XX、林XX,被告人何XX招揽被告人何X,被告人何X又招揽被告人肖XX、何XX(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刘XX(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颜XX从广东招揽被告人区XX,被告人区XX又招揽被告人余XX、罗XX等人实施诈骗。现查明,被害人王X2被骗850元,被害人张X3被骗14117元,被害人王X3被骗497元,被害人丁X2被骗29500元,被害人张X4被骗26285元,被害人严X被骗95000元,以上六位被害人共计被骗166249元。其中,被告人吴XX、颜XX参与诈骗166249元,被告人何XX参与诈骗58386元,被告人区XX参与诈骗165399元,被告人何X参与诈骗57999元,被告人肖XX参与诈骗57999元,被告人柯XX参与诈骗150268元,被告人林XX参与诈骗150268元,被告人余XX参与诈骗10547元,被告人罗XX参与诈骗53602元。
公诉机关追加起诉查明被害人杜X被骗14990元。其中被告人吴XX、颜XX参与诈骗14990元,被告人区XX参与诈骗14990元,被告人余XX参与诈骗14990元,被告人罗XX参与诈骗10290元。
3、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颜XX、易X、韩X、陈X*春合伙出资,从被告叶XX处购买大发赌博网站,通过后台操控赌博输赢的方式,在广东省惠州市租房进行网络诈骗。现查明,被害人丁X1被骗19500元,被害人张X5被骗6100元,被害人张X2被骗3000元,被害人张X6被骗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XX退赃60000元,被告人颜XX退赃50000元,被告人易X退赃20000元,被告人韩X退赃10000元,被告人汪XX退赃10000元,被告人柯XX退赃10000元,被告人林XX退赃10000元,被告人何X退赃10000元,被告人区XX退赃20000元。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1、2019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叶XX以15500元价格将XX赌博网站(通过后台可操控赌博输赢)卖给被告人汪XX和吴XX等人实施网络诈骗,后至2019年7月被告人恩叶XX又收取了3500元平台服务费。
2、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叶XX以10800元价格将吉祥赌博网站(通过后台可以操控赌博输赢)卖给被告人吴XX、颜XX实施网络诈骗,后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叶XX又收取了7250元平台服务费。于当庭变更为叶XX收取23150元平台服务费。
3.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叶XX以13800元价格将大发赌博网站(通过后台可以操控赌博输赢)卖给被告人颜XX等人实施网络诈骗,后至2020年4月被告人叶XX又收取了21534.88元平台服务费。
案发后,被告人叶XX被查扣5500元及退赃65000元。
被告人吴XX、颜XX、颜XX、易X、韩X、陈X*春、汪XX、柯XX、林XX、何XX、何X、肖XX、区XX、余XX、罗XX、叶X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书证:归案说明、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流水、户籍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X1、张X3等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XX、颜XX、颜XX、易X、韩X、陈X*春、汪XX、晏X、廖XX、柯XX、林XX、何XX、何X、肖XX、区XX、余XX、罗XX、叶XX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XX、颜XX、颜XX、易X、韩X、陈X*春、汪XX、晏X、廖XX、柯XX、林XX、何XX、何X、肖XX、区XX、余XX、罗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吴XX、颜XX、颜XX、易X、汪XX、晏X、廖XX、柯XX、林XX、何XX、何X、肖XX、区XX、罗XX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韩X、陈X*春、余XX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XX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XX、林XX、肖XX、余XX、罗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XX、颜XX、颜XX、易X、韩X、陈X*春、汪XX、柯XX、林XX、何XX、何X、肖XX、区XX、余XX、罗XX、叶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XX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颜XX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颜XX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易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韩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陈X*春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柯X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林X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何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肖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区X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余X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罗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叶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因被告人何XX对量刑建议有异议,公诉机关当庭撤回对其量刑建议。因被告人汪XX当庭翻供,公诉机关当庭撤回对其量刑建议。
被告人吴XX辩称:其认罪认罚。彩票外挂其没有出钱,XXX其投资了2500元。搞XXX是其与汪XX一起商量,汪XX与晏X、廖XX沟通的,他们两人是否投资其不清楚,但四人在一起聊过这个事情。后来网站租给颜XX使用。
辩护人陈X辩称:一、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二、第一起事实中吴XX起次要作用。第一起事实主要操作人系汪XX,吴XX没有骗取受害人,吴XX仅提供自己的收款码收款。三、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违法所得,被告人认罪认罚,酌情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立功线索,请法庭核实。五、被告人家庭困难,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偏重,希望从轻处罚,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罚金予以降低。
被告人颜XX辩称:其认罪认罚。是吴XX邀其到南昌来的,吉祥网是通过吴XX拿来的。其与吴XX每人投资5000元,他们各招来一部分人。
辩护人曹XX辩称:一、被告人颜XX系初犯,坦白罪行。二、主动揭发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同伙戴XX与东X在湖南长沙所犯诈骗罪行,有立功表现。三、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罚。四、被告人颜XX受人邀约,被动参与,且其父亲常年生病需医治,其为家中独子,生活困难,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颜XX辩称:其认罪认罚。当时准备搞赌博,后来卖网站的人说可以控制后台,后来其与易X将网站租过来搞诈骗,约定其与易X占九成,汪XX、吴XX占一成。后来其与易X、韩X、陈X*春又在惠州搞大发赌博网站进行诈骗。
被告人易X辩称:其认罪认罚。XX赌博网站是颜XX谈的代理和分成,后来又搞了大发赌博网站。
被告人韩X辩称:其认罪认罚。是颜XX邀请来的,其没有投资,只出了平台服务费。
被告人陈X*春辩称:其认罪认罚。每人投资了5000元搞大发赌博网站进行诈骗。
被告人汪XX辩称:其认罪认罚。2019年其与吴XX、廖XX、晏X一起搞彩票外挂,其与廖XX、晏X每人投资了2万元,吴XX只投资了5000元。彩票外挂每人亏损了约1万元,搞外挂的钱不记得是5月中旬还是5月底时通过微信退给他们了,不记得是退5000元还是8000元。购买XXX花了15000元,是其个人出的钱。后来其与吴XX商量搞诈骗,这个事聊天时与廖XX、晏X说过,什么时候说的,他们什么态度,其记不清了。
辩护人李X辩称:对指控被告人汪XX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情节:一、被告人是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深。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赃,愿意交纳罚金。四、被告人家庭困难,父亲患有慢性疾病,还有幼女要抚养。五、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晏X辩称:其认罪认罚。当时其与汪XX等人搞彩票外挂投资了2万元,后来亏损了,汪XX告诉其用剩余的钱购买了XX赌博网站,其知道后默认了。
辩护人郝X辩称:一、被告人晏X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晏X出资2万元与吴XX、汪XX、廖XX合伙经营彩票外挂,结束后未进行散伙清算。吴XX、汪XX决定购买XX赌博网站时,被告人晏X不知情,将XX赌博网站租给颜XX、易X实施诈骗,约定分配比例,被告人晏X不知情,只是在实施诈骗过程中汪XX告诉晏X,其表示默认,晏X未参与网站的管理、经营,也未分红。晏X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投资XX赌博网站,成为网站股东。二、被告人晏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晏X认罪认罚,只是对量刑有异议,请合议庭考虑其系初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供述第一起诈骗在6月30日前就结束了,丁X1的有一笔款4100元是7月份转的,不能认定为第一起的诈骗金额,另吴XX微信“预感”中收款有2000元与其银行卡转账金额不符,应予扣减。
被告人廖XX辩称:其认罪。当时与汪XX、晏X、吴XX一起投资了2万元搞彩票外挂,亏损了,只剩几千元,然后就买了XXX,其以为是赌博,不知道是诈骗,汪XX用支付宝退了2千多元给其,XXX其没有参与。其一直在外地,购买XXX不知道是用彩票外挂剩余的钱,还是汪XX自己的钱,也不知道购买XXX是否计算在亏损成本中,他们没有在一起算过账。其是七八月份才知道此事。其在公安机关没有说诈骗两个字。
辩护人潘XX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XX犯诈骗罪,没有依据。理由如下:一、被告人廖XX没有参与投资购买XX博彩盘。二、廖XX是在汪XX购买XXX后才知道,且一直以为汪XX购买的XXX是用于赌博的,不知道可以通过后台控制实施诈骗。三、没有证据证明廖XX参与了投资购买XX博彩盘,或参与了购买决定,也没有证据证实廖XX知道汪XX购买XXX是用于网络诈骗。四、廖XX在公安机关供述中提到其只知道汪XX在吃饭时候说过要到广东惠州去购买赌博网站平台来实施诈骗,这一点没有其他人印证,这句话不是廖XX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假的,要证明这句话是廖XX说的,应提供讯问笔录录像。五、被告人没有前科,在公安机关笔录中有可能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应当采信被告人在庭审中的供述。廖XX是中共党员,企业家,是热心公益的优秀青年,在本案中行为肯定有瑕疵,但不构成犯罪,其本意是想帮朋友创业,没有想到会与犯罪发生关系。
辩护人凌XX辩称:一、被告人廖XX不构成犯罪。1、首先廖XX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其自始至终对本案事实不清楚,其投资彩票外挂不是以诈骗为目的,没有对XXX进行投资,也不知道XXX是具有诈骗性质的平台,没有参与XXX的任何活动。2、客观上廖XX没有实施诈骗罪的任何行为。3、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廖XX有罪。本案除了言词证据,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廖XX有罪。二、廖XX表示认罪认罚。如果廖XX构成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1、自侦查机关开始,廖XX一直表示认罪认罚。依据法律规定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廖XX没有实际的任何参与涉案的行为,也没有任何经营。为减少本案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廖XX一直想找到受害人,给他们退还损失,以减少危害结果,量刑时应综合考量以上情节。3、廖XX一直是一名积极进取的青年,在新冠疫情和抗洪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廖XX有稳定工作、收入,其作为一名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精神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柯XX辩称:其认罪认罚。其是吴XX叫来的,主要是通过微信发信息招人。按客户充值额40%拿提成。
辩护人黄XX辩称: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二、被告人柯XX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1、被告人诈骗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2、被告人有坦白情形;3、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4、被告人及亲属积极退赃,并自愿缴纳罚金。
被告人林XX辩称:其认罪认罚。其是吴XX招来的,主要负责聊客户,按客户充值额40%拿提成。
被告人何XX辩称:其认罪,但对认定其为主犯有异议,认为量刑建议过重。其不是组织领导者,何X是吴XX叫来的,其只是把何X的微信推给吴XX。
辩护人张XX辩称:一、被告人何XX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何X不是何XX招揽的,实质是主犯吴XX招揽行为的一部分,何XX只是将微信推荐给吴XX。被告人何XX是在犯罪行为实施后加入的,其犯罪行为听命于吴XX,获利也来源于主犯给予。二、被告人何XX本有正当职业,因被主犯迷惑加入犯罪团伙,对其自己是沉重打击,加之双亲身体不好,更需早日回归社会。
被告人何X辩称:其认罪认罚,但对认定其主犯有异议。其是吴XX叫去的,不负责聊客户,只是介绍了几个人去工作,按下线诈骗数额的50%拿5%的提成。其向公安机关检举了王X涉嫌组织卖淫。
被告人肖XX辩称:其认罪认罚。其是何X叫去的,只开了一单,获利1000元。
被告人区XX辩称:其认罪认罚。其招揽了余XX和罗XX。
被告人余XX辩称:其认罪认罚。其是来做客服的,八月份左右就离开了。
被告人罗XX辩称:其认罪认罚。其7月初去干了一个星期,9月份是去玩的,没有参与。
辩护人王XX辩称:一、被告人罗XX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意小,从轻处罚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罗XX系从犯,归案后能坦白罪行,依法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罗XX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酌情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罗XX家庭困难,其为家中主要劳动力,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XX辩称:其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冯XX辩称:一、被告人叶XX系初犯,在侦查阶段就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二、被告人已退缴违法所得7万余元。三、对公诉机关调整的收取平台服务费数额无异议,建议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叶XX一年二个月的量刑意见,建议法庭适当减少罚金刑。
辩护人杨帆辩称:被告人叶XX不是以制作非法网站为生,其家属愿意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根据以往案例,对其量刑一年二个月是适合的。
辩护人陈X提供了以下证据:户口簿、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出院记录、XX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大病鉴定表、安徽省立医院出院记录、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吴XX家庭经济困难。
辩护人曹XX提供了以下证据: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拱桥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颜XX家庭困难。
辩护人李X提供了以下证据: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崇岗镇邵坊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汪XX家庭生活贫困。
辩护人凌XX提供了以下证据:南昌县塔城乡青岗村总支委员会证明、营业执照、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证明被告人廖XX有正当职业,工作表现突出,是一名优秀共产党员。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
(一)2019年5月底,被告人吴XX、汪XX、晏X、廖XX合伙出资,从被告人叶XX处购买XX赌博网站,通过后台操控赌博输赢方式,在南昌市租房进行网络诈骗,具体由被告人吴XX、汪XX实施诈骗。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颜XX、易X两人与被告人吴XX、汪XX、晏X、廖XX达成协议做其代理,按被告人颜XX、易X占九成,被告人吴XX、汪XX、晏X、廖XX占一成的比例进行分赃,由被告人颜XX、易X两人负责实施诈骗,用被告人吴XX的微信(微信号:×××88,微信昵称:预感)收款码收款。现查明,2019年5月底至7月初,被害人丁X1被骗24100元,被害人张X1被骗10100元,被害人卢X被骗4900元,被害人张X2被骗500元,被害人王X1被骗110元,共计3971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吴XX供述,证实其与汪XX、廖XX是大学同学。2019年6月份左右,其听说汪XX搞了好多钱,让汪XX带其一起赚钱。汪XX就说带其搞博彩盘赚钱,当时其就和汪XX、廖XX、晏X四个人合伙搞彩票外挂,每人投资2万元,其因为没有钱就只出资5千元,这个彩票外挂平台其也不知道怎么弄,是汪XX一个人全权负责,其他三人没管什么。汪XX在南昌市,购买了6台电脑,然后汪XX就让其招人做事,其找了6个XX朋友来做事,让他们联系客户卖外挂赚取客户加盟会员费,搞了6天时间,因为没有卖出外挂,然后他们就没有做了。后汪XX、廖XX、晏X三人就投钱充值到赌博平台,通过外挂号自动下注帮他们赚钱,大概过了半个月左右,汪XX说彩票外挂没搞到钱,不搞了,就邀其与他们三个人一起搞博彩盘(杀猪盘)赚钱,其就答应了。他们四人每个人投资2500元,把钱全部给汪XX负责管理。汪XX通过颜XX找到广州姓叶的男子购买XX博彩盘。XX博彩盘买回来后,就教其、廖XX、晏X三人如何在后台操作,当时准备租房子招人,因为没有招到人,就一直没有开工,因为没有开工诈骗到钱,每个月还要出三、四千元平台维护费给姓叶的男子,然后他们四个人商量把这个XX博彩盘租给颜XX用,获利后颜XX占九成,他们四人占一成比例进行分红,平台维护费用由他们四人承担,搞了一个多月左右,除开平台维护费用,他们四个人每人分红了一千三百元左右。后来因为颜XX自己搞了一个博彩盘,就没有租用他们的博彩盘,他们就没有搞了,这个博彩盘就一直在汪XX手上,他怎么处理,其不清楚。XX博彩盘充值二维码是其微信和汪XX的支付宝。
2、被告人颜XX供述,证实2019年2月份左右,其通过QQ认识了一个香港人“叶X”,其是从事网站类工作,可以做虚假网站。2019年4月,其朋友汪XX想通过虚假网站来赚钱,其介绍汪XX从“叶X”手里购买虚假网站。因其没有资金购买虚假网站赚钱,就做了汪XX下面的代理。汪XX购买的赌博网站叫XXX,可以通过后台来操控结果。当时其与易X一起合伙做代理。其跟易X大概搞了有两个月后,汪XX那边总是推脱不给分成,他们后来就没有搞了,然后其跟易X两人自己合伙从“叶X”手里购买了一个赌博网站,自己来赚钱。其跟易X占九成,汪XX占一成。获利的钱由汪XX那边一个叫吴XX的人通过他的微信或支付宝转到其微信和支付宝里来。其跟易X一共获利2万多元。汪XX从“叶X”手里购买赌博网站花了15000元。
3、被告人易X供述,证实2019年3、4月份,颜XX找其合作做赌博网站平台发展客户诈骗,其同意了。颜XX找别人去要网站的代理权,其付了二、三千元维护费,平台叫XXX,后来常出现登录不上,颜XX找上家解决,把网站换成大发网站,操作模式都是一样的。变成大发网站时,陈X*春和韩X两人也参与进来了。当时在惠州淡水租用办公室,在这里做了两个月后就散伙了。其通过微信和闲聊两种聊天软件拉客户,2019年7月至10月其支付宝账单中通过收钱码转账的都是他们骗的客户。
4、被告人汪XX供述,证实2019年4、5月份,其和吴XX两人想搞彩票外挂平台赚钱,因缺资金,其和吴XX就找到廖XX和晏X商量,让他们投资合伙一起搞,廖XX和晏X答应了。然后四个人每人投资将近2万元合伙搞彩票外挂平台。廖XX和晏X只投资不管事,他们每人按两成比例分红,其和吴XX负责操作,每人拿三成比例分红。然后其和吴XX在南昌XX租了一套公寓楼房,当时是租三个月时间,吴XX找了六个朋友来帮他们做事,当时他们还购买了六台台式电脑放在公寓楼里面办公。然后吴XX找蒋XX拿了彩票外挂号,当时他们就进入秒速赛车赌博平台里面,投入了8000元,他们让招来的员工找客户,让客户购买外挂号,他们从中赚取会员费用,后来因为外挂号不稳定,他们亏损了一半。然后他们就没有搞了。后来其和吴XX商量搞博彩盘(杀猪盘)赚钱,其通过朋友颜XX介绍,到广州找到一个叶X,从那里购买了一个XX博彩盘,支付叶XX15000元,每月还要支付3500元服务费,叶XX在微信里教其如何在博彩盘后台操作,其再教会吴XX,弄了半个月左右,一直找不到客户。这时颜XX找到其说要合作,由他负责找客户注册充值,其将博彩盘提供给他用,按照他占九成,其占一成的比例进行分红,合作了一个半月左右,就没有合作了,颜XX给了8000多元分红给其,这些钱都用到XX博彩盘的两个月服务费和房租里面去了。其和吴XX、廖XX、晏X四人合伙经营彩票外挂亏本后,其和吴XX商量搞博彩盘赌博赚钱,这事情他们跟廖XX和晏X说过,廖XX和晏X都知道。晏X和廖XX只投资不管事,他们有时间就到租住的办公公寓来转下,具体的事情是其和吴XX在操作,投资所有的钱开支方面都是由其管理。搞彩票外挂和博彩盘赌博亏本三、四万元。他们使用的博彩盘叫XX,可以在后台虚拟客户投入的金额,操控客户输赢,通过这种方式让客户输钱,杀客户的钱获利。博彩盘的支付宝和微信充值二维码都是用吴XX的。颜XX给了其八千多元分红,这分红的钱其、吴XX、廖XX、晏X都知道,这些钱其和吴XX用到XX博彩盘的两个月服务费和房租里面去了。
5、被告人晏X供述,证实2019年4、5月份,其和汪XX、廖XX、吴XX在一起吃饭时听到他们想搞彩票外挂软件搞钱,其也有兴趣,就参加了。然后他们出钱购买了14台二手电脑,只用了8台,其余6台被处理卖了,在绿地新都会租了一套房子,由汪XX、吴XX找人搞了一个彩票外挂,软件名叫益趣,并请了六七个员工帮忙招客户,搞了一段时间后没有招到新客户,钱都亏损了,他们就想搞网络杀猪盘,吴XX和汪XX就去外地买了一个赌博网站,叫XXX,里面有很多种赌博方式,他们可以通过后台操作控制赌博的输赢,他们从知乎网等网上寻找客户,然后把XX网址发给客户,客户注册会员后自己根据网页上面的充值方式充值,他们根据客户充值的金额给客户修改账户分数,事先把吴XX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放到网页上,客户充值的钱就会到吴XX账户,他们通过后台操作控制客户的输赢。后来吴XX和汪XX还发展了一个代理,根据网站所赚取的钱比例分成,好像是他们得二成,代理得八成。其和廖XX当时都有自己的工作,这些事情他们两人都不具体操作,有时间就去窝点里面看看、吃饭,具体操作管理都是汪XX和吴XX,他们只得分红,出资都是一样的,后来发现这个也很难赚钱,房租到期后就散伙了,算了一下账目后,吴XX还欠他们5000元,每人亏损了1万多元。益趣外挂和XX杀猪盘一共搞了三个月。后来其从上海回来后,吴XX和一个叫颜XX的在南昌XX租了一个别墅搞杀猪盘,其当时也去这个杀猪盘里面做了几天事情,这个网站叫祥瑞网。
6、被告人廖XX在公安机关供述,2020年7月25日供述证实其与汪XX、吴XX是大学同学,其与晏X是高中同学。2019年4、5月份,晏X跟其说过搞彩票外挂软件搞钱,最后共投资2万元,其记得汪XX和晏X两个人有股份,吴XX有没有股份其不记得了,其在这个彩票外挂里面没有股份,但其借了钱给晏X和汪XX搞这个,所以这个彩票外挂最后要是赚了钱可能也会分钱给其,但是这个彩票外挂搞了不到半个月后就搞不下去。当时搞这个彩票外挂软件时在南昌市XX租的房子,租期三个月。后来彩票外挂没有搞了,他们就搞了一个赌博软件,好像是吴XX在搞,后来房子到期了,赌博软件也没有钱续费了,就散伙了。
2020年7月26日供述,证实其认罪认罚,不该出钱和汪XX晏X、吴XX合伙投资搞彩票外挂和赌博网站平台实施诈骗。其不知道这个赌博网站叫什么,不知道是汪XX还是吴XX找人购买的,只知道是汪XX在吃饭时候说过要到广东惠州去购买赌博网站平台来实施诈骗。购买赌博网站是当时他们四人投资彩票外挂的钱合伙出资共同购买的,具体花费多少钱其不清楚,怎么操作其不清楚,主要是汪XX和吴XX他们负责操作实施。开始投资彩票外挂每人投资2万元左右,然后搞彩票外挂,后来一起购买赌博网站实施诈骗,最后就是租房到期,然后就是赌博网站没有交平台维护费,后来就没有搞了,最后每个人亏了不知道是七千元还是一万元。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丁X1陈述,证实2019年6月,其在网上被人骗了四万六千元左右。当时其在微信群里看到有人发广告招兼职,其加了那人微信好友,对方给其发了一个买彩票的网址,说她有软件能知道开奖号码,把其拉到一个微信群,每天发彩票号码,其就跟着买,开始买的少,几百元还能提现,后来买的多就提不出来钱了,这样陆续一个月,其投入了四万多块钱。其大概提现了三千多元。其一直认为是买彩票输了,直到江西的警察告诉其被骗了,让其到公安机关报警,其才报警。其在微信上被陌生人加好友,推荐了叫XXX的赌博软件,然后下载注册账号,按照对方的提示进行下注赌博,被骗了四万多元。其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给对方一个叫“预感”的账号。
2、被害人张X1陈述,证实2019年6月份,其在一个叫XXX的赌博网站,里面是下注买双色球性质的东西,被骗了一万多元。其印象中是陌生人通过微信账号加其,然后在微信里介绍一款赌博软件,叫其下载,然后其就注册账号在赌博网站里下注,最后被骗了有一万多元。其都是按照对方的提示在里面下注赌博,当时有输有赢,后来就没有赢过,其觉得下注的结果都被对方控制住了。
3、被害人王X1陈述,证实2019年3月,其在浏览网站时看到有日赚之类的兼职广告,其好奇点进去,广告说有专门导师带队,其添加对方微信,导师给其发了一个博彩软件,其下载安装后问导师怎么操作,导师让其充值,其充值后按照导师所说下注,不断输钱,在2019年9月其上网XX了一下,感觉是后台可以控制输赢,就没玩了。其赌博被骗了二十多万元。
4、被害人卢X陈述,证实2019年6月份,有陌生人在微信上加其为好友,问其是否对彩票有兴趣,并发了一个链接给其,其通过手机下载了该软件,是XXX之类的网站,其按照对方提示注册了账号,对方发了一个二维码给其,其通过手机扫码支付充值,按对方提示投注,其开始以为是网上赌博,投注一、二百元,有输有赢,后来下注五百元,赢了但提现不了,对方告诉其是系统问题,叫其继续投注,其又投了二千元,但还是提现不了,对方又叫其投注,其感觉被骗了,就没有继续投注。其共被骗了四、五千元左右。
5、被害人张X2陈述,证实2019年3月份左右,其在网上买彩票,有导师带着不会亏钱,刚开始赢了点钱,后面慢慢都输光了,导师说跟着他长期做肯定会赢钱,引诱其继续投钱,其相信了,先后充值了八万元,都输了,其怀疑被骗了,就报警了。
(三)书证
1、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截图,证明被害人丁X1受损情况。
2、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截图,证明被害人张X1受损情况。
3、王X1中国工商银行流水,证实其银行交易情况。
4、吴XX与王X1微信交易记录,证明被害人王X1损失情况。
5、张X1支付账户消费列表,证实张X1向吴XX支付情况。
6、丁X1支付账户消费列表,证实丁X1向吴XX支付情况。
7、卢X支付账户消费列表、转账截图,证实卢X向吴XX支付情况。
8、王X1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王X1转账情况。
9、丁X1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丁X1转账及提现情况。
10、卢X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证实卢X转账情况。
11、张X2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证实张X2转账情况。
(四)辨认笔录
吴XX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廖XX是2019年与其在南昌实施诈骗的同伙。
(二)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吴XX、颜XX合伙出资,从被告人叶XX处购买吉祥赌博网站,通过后台操作赌博输赢的方式,在南昌市租房进行网络诈骗。被告人吴XX从XX招揽被告人何XX、柯XX、林XX,被告人何XX介绍被告人何X,被告人何X又招揽被告人肖XX、何XX(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刘XX(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颜XX从广东招揽被告人区XX,被告人区XX又招揽被告人余XX、罗XX等人实施诈骗。现查明,被害人王X2被骗850元,被害人张X3被骗14117元,被害人王X3被骗497元,被害人丁X2被骗29500元,被害人张X4被骗26285元,被害人严X被骗95000元,被害人杜X被骗14990元。以上七位被害人共计被骗181239元。其中,被告人吴XX、颜XX参与诈骗181239元,被告人何XX参与诈骗58386元,被告人区XX参与诈骗180389元,被告人何X参与诈骗57999元,被告人肖XX参与诈骗57999元,被告人柯XX参与诈骗150268元,被告人林XX参与诈骗150268元,被告人余XX参与诈骗25537元,被告人罗XX参与诈骗6389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吴XX供述,证实2019年8月份左右,颜XX邀其一起合伙搞博彩盘实施诈骗,当时其没有钱,颜XX就先帮其垫资。其找到汪XX要到姓叶男子微信,然后把姓叶男子微信推荐给颜XX,由颜XX跟姓叶男子沟通做什么样的博彩盘。过了一个星期,颜XX拿到了吉祥博彩盘,并教其如何后台操作。颜XX从老家那边带了五六个人到南昌,在艾溪湖租了一套公寓楼房,搞了一个星期左右,其在XX市招了五、六人到南昌跟他们一起搞博彩盘诈骗,又搞了半个月左右,最后因为柯X银行卡的事,没有搞这个博彩盘诈骗。吉祥博彩盘可以在后台虚拟客户投入的金额,操控客户输赢。其获利二、三万元,颜XX获利了五、六万元。其招了何X、林XX两个人,何X帮其招了刘XX等三个员工。九月份林XX、柯XX二人来了,他们就搬到南昌XX别墅搞诈骗了。员工招揽客户,拿诈骗客户金额40%至50%的提成,剩下的钱由其和颜XX平分,介绍员工的人,可以拿员工业绩的5%提成,但是颜XX那边员工的业绩,除开员工提成,其余的钱是颜XX一个人得。诈骗充值二维码是用颜XX的支付宝,还有其让柯XX帮其找柯X购买的银行卡充值。大约搞了一个半月后就停了,颜XX就撤到湖南邵阳搞诈骗去了。
2、被告人颜XX供述,证实2019年7月中旬,吴XX联系其一起搞赌博网站诈骗,其答应了,两个人出资1万元,吴XX联系人购买了一个吉祥赌博网站,卖网站的人教会吴XX怎么操控后台,吴XX再教会其。吴XX在南昌艾溪湖租了一套公寓楼房办公,其就联系区XX帮其做事,区XX带了三四个人来南昌,其和吴XX教这些业务员如何在今日头条、帖吧、抖音里面找客户,让客户充值进入赌博网站赌博,然后其与吴XX通过操控后台控制客户输赢诈骗他们钱财。搞了半个月后,吴XX就招了何XX、何X等人来帮忙招客户,何X又带了四五个人过来,后来还有柯XX、林XX等人也来帮忙招客户,因为人太多,公寓楼房住不下,吴XX就在南昌租了一栋别墅办公,在别墅里面搞了一个多月,后来因为吴XX找柯XX、林XX找人办理的银行卡被他们吃黑了,直到2019年10月初就散伙没有搞了。其和吴XX各分了5万多元。
3、被告人柯XX供述,证实2019年6、7月份吴XX两次通过微信让其帮他从事诈骗赚钱。其就和林XX两个人到南昌找到吴XX,他带其到南昌艾溪湖XX一复式楼公寓房,看到有十多个人在,吴XX给他们讲了工资方式和诈骗流程、技巧,给了他们每人两个微信号,让他们在今日头条发帖,在抖音里拉客户,让客户在博彩盘平台里参与博彩赌博,然后吴XX在后台操控杀客户投入的钱来获利。他们帮吴XX做了一个月时间,本应支付每人2万工资,但后来只给了1万元,剩余的1万元不肯给,其和林XX就不做回九江了。在南昌诈骗用的博彩网名叫吉祥网。其跟林XX两个人一起合伙骗了两、三个人,总共诈骗了十万左右。吴XX和颜XX是老板,下面帮他们做事的有十几人,其中广东的有四、五人,XX的有十来个人,其认识的人有何X、林XX、刘XX、肖XX、柯X,XX的这些人都是何X介绍帮吴XX做事。
4、被告人林XX供述,证实2019年6月份,吴XX打电话叫其与柯XX帮他做事,就是帮他通过网站做诈骗。他们直接去了吴XX指定的地方,里面有十五、六个人已经做了一个多月,吴XX发了很多工作手机,其认识的有刘XX、肖XX、何X、吴XX,其他XX人都是何X叫过去的,另外几个人是广东口音,是吴XX的合伙人颜XX带来的。吴XX在瑞祥网拿了一个账号并做后台管理者,骗网友去瑞祥网投资买彩票,实际上是吴XX在后台操作管理输赢,他们都知道网站根本就是一个骗局。其跟柯XX做了一个多月,其从今日头条上找到二三个客户,对方一共转了十多万元,都是直接到吴XX账户,吴XX本应要支付他们两人各两万多元分红工资,可是他拖欠其每人一万元,一气之下其就跟刘XX、柯XX回到九江。
5、被告人何XX供述,证实2019年7、8月份,吴XX让其跟他一起搞彩票网站,其到了吴XX在南昌艾溪湖租的一套公寓楼,看到吴XX、颜XX和六七个广东人也在那里,其就问吴XX这个彩票是不是赌博和诈骗,吴XX说不是,是正规的盘,并让其看别人如何带客户买网站彩票。其做了不到一星期,因广东人走了几个人,吴XX让其帮他招人,还说给提成,其就找了何X,何X带了七、八人到南昌看下,只有四五个人留下来帮吴XX做事。然后这些人通过今日头条和抖音发帖和评论招揽客户,带客户进入彩票网站买彩票,做了一个月左右,彩票网站叫吉祥网,大概2019年9月他们就撤了。其工资是底薪三千元加诈骗客户交易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提成。其介绍了何X,可以拿何X交易业绩的百分之五提成。吴XX给他们两种工资模式选择,一种是有工资底薪三千元,然后拿诈骗客户钱财百分之三十提成,另一种是不要底薪拿诈骗客户钱财百分之四十提成。其叫了柯X来帮忙,共获利五、六千元。
6、被告人何X供述,证实2019年8月其在微信发朋友圈想找工作,这时何XX叫其到南昌去做彩票,还说带人去可以拿其带去的人提成,然后其就带了刘XX、何XX、叶X、肖XX到南昌艾溪湖西湖XX一套公寓楼去,看到何XX、柯X、吴XX、颜XX及四五个广东人在那里。吴XX说让他们用微信聊客户,让客户进赌博网站赌博,然后诈骗客户钱财,给两种工资模式选,一种是有工资底薪,然后拿诈骗客户钱财的百分之三十提成,另一种是不要底薪拿诈骗客户钱财的百分之五十提成,其和刘XX选不要底薪的工资模式,何XX、叶X、肖XX三人选择要拿底薪的工资结算模式。后来吴XX和何XX教他们如何聊客户,颜XX指导他们怎么操作怎么聊,让他们通过今日头条和抖音发帖和评论招揽客户,吴XX提供了三个QQ号给他们几个人使用,因为QQ号不够,他们自己找了微信号和QQ来聊客户,在这里做了十几天,何XX就和其一起离开了。赌博网站叫吉祥网。吴XX和颜XX是老板,负责操控赌博网站后台,帮客户上下分,其他人通过微信和QQ在今日头条和抖音招揽客户,给客户推荐赌博网站平台,让客户进赌博网站赌博。
7、被告人肖XX供述,证实2019年8月底,何X带其、刘XX、何XX、叶X等人在老板吴XX在南昌租的别墅实施杀猪盘进行诈骗,一起实施诈骗的还有何XX、柯XX、林XX等人,另外有广东的颜XX带了五、六人广东人也在搞诈骗。在实施诈骗的一个月时间,其自己只开了一单,骗取了一个客户2000元,另外拿了一个礼拜的底薪500元。
8、被告人区XX供述,证实2019年3、4月颜XX跟其讲做网络彩票挣钱,其当时没在意,一直到5月份其因负债比较多,其就详细问了颜XX,他说是搞网络赌博的。2019年6月其跟颜XX在湖南长沙做网络赌博杀猪盘。2019年7月初颜XX跟江西的老板合伙搞诈骗,叫其带些人去,其就和许XX、罗XX、罗XX、余XX五人到南昌,颜XX和吴XX去租房子,买好六台电脑,颜XX教他们熟悉整个诈骗流程,让他们在抖音、今日头条上发广告,诱导对方充钱赌博,该网站是可以在幕后操作控制输赢的,吴XX和颜XX是老板,他们负责控制网站的输赢。做了半个月左右,吴XX又叫了十余个人来,因为人多,然后就换了个别墅,许XX、罗XX先离开回广东,在9月底其也回了广东。其共获利1万余元。
9、被告人余XX供述,证实2019年6月底,区XX叫其到南昌做事,到住的地方时已经有很多人,其认识吴XX、何XX、颜XX、区XX,外号“龙”(罗XX),还有一个叫阿才,大家都在住的地方天天干着诈骗的事情,其选择做业务提成百分之四十的工资模式。其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微信,然后在抖音上钓到四五个客户,不停劝人做博彩赚钱,对方可以根据其发的链接直接登录到吉祥网,在网站参与河内五分采,网页收钱账号都是吴XX的支付宝跟微信账号,昵称“预感”。吴XX跟颜XX从电脑后台控制修改赔率,其骗了三万七千多元,收入15000元,2019年8月中旬就走了。诈骗软件是吴XX负责购买,花钱请人维护的。
10、被告人罗XX供述,证实2019年7月底,其同学区XX跟其说罗XX、余XX、许XX在南昌帮颜XX和吴XX做游戏,让其跟同学来帮忙,其就和邓XX、罗XX、许XX一起到南昌,看到颜XX、吴XX、区XX、谢XX等十几人在那里,颜XX和区XX就给他们一段发帖模板内容,让他们登录电脑在今日头条、抖音里发帖,帮他们招揽客户进入赌博网站赌博,做了一个月左右,其就和邓XX、罗XX、许XX离开了。期间,吴XX也招揽了十多人来南昌帮忙做事。2019年9月因人太多,搬到南昌一栋别墅搞赌博网站诈骗。赌博网站名称是吉祥网。颜XX和吴XX两个人是老板,负责操控后台以杀猪盘方式让客户输钱获利。其共获利四千元左右。
(二)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何XX供述,证实2019年5至8月份期间,何X带其、张XX、刘XX几个人到南昌搞赌博网站诈骗。吴XX和一个广东人是老板,负责操控赌博网站后台开奖号码,帮客户上下分,其他人通过微信和QQ在今日头条和抖音招揽客户,推荐赌博网站平台,让客户进赌博网站赌博。
2、同案犯刘XX供述,证实2019年6、7月份,其和柯XX、林XX一起在南昌做杀猪盘网络诈骗,老板是吴XX和颜XX,刚开始是通过一个网站叫吉祥网,后来这个网站改名成瑞祥网。其知道吴XX通过林XX找一个叫柯X的男子买了一张建设银行卡和网银,绑定微信、支付宝,后来他们赌博充值主要是进这张银行卡和微信支付宝账户。其是何X介绍去的。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严X陈述,证实2019年9月网上一个网友介绍了一个可以下注的福利彩票网站,2019年10月4日其注册了这个网站会员,跟着庄家下注,其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扫码下注,输了103000元,对方QQ:37013××××,名字是苦海无涯,微信号:×××11,客服微信:×××88,网址:×××.com。
2、被害人王X2陈述,证实2019年至2020年4月,其在XXX网站看到有兼职广告,接着有人加了其QQ、微信等联系方式,后来有人发了一个网站链接给其,通过该链接其下载了一个吉祥赌博平台,其通过手机账号注册了该平台,并绑定了建设银行储蓄卡,平台客服发了一个专门用来下注的聊天软件给其,需要投注就拉进群,有客服教其操作,进行赌博投注,其一共在该平台输了七、八千元。
3、被害人张X3陈述,证实2019年8月中旬左右,其在手机上搜索吉祥网站,在该网站进行赌博,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充值,感觉被骗了五、六千元。
4、被害人王X3陈述,证实2019年7月,其在赌博网站上买彩票赌博等方式被骗了约三万元,其玩的有吉祥网站等,玩了约半年左右。
5、被害人杜X陈述,证实2019年8月3日,其在手机QQ上浏览网页,无意添加了一个QQ好友,说带其买彩票赚钱,推荐其另一个客服,QQ网名为吉祥网客服,然后给其发了一个链接,其点开进入到一个网页,叫吉祥网,看到里面有很多彩种,例如河内五分彩,买大小之类的玩法,只要其通过支付宝往网页充钱,就可以直接购买不同彩种,当天其充值了7笔钱,转给一个支付宝账户名为“昂热”的人,有小额的提现,到了2019年8月4日,其再次通过链接进入网站投注,2019年8月5日其转账对方账户叫“预感”,共被骗了14600元。
6、被害人张X4陈述,证实2019年9月1日,其在手机今日头条上看到一个彩票信息,其添加对方QQ,对方介绍在吉祥网站上购买河内五分彩,可以挣钱,利润1比2,其进入网站充值购买彩票到“预感”和“昂热”的支付宝,到2019年10月其发现钱都输完了。
7、被害人丁X2陈述,证实2019年9月,其在网上赌博输了32800元。其在手机上浏览今日头条时,有人发布了一条动态,内容是“可以为别人解决经济困难,可以快速带人赚钱”之类的,其就加了那个人QQ,那个人发了一个网址给其,让其跟他一起充钱,按照他的方式操作就可以赚钱。其开始充了100元到网站,才发现是一个赌博网站,其按照那个人教的方式赌了两把都赢了钱,而且赌资也可以提现出来,其就相信了那个人。2019年9月7日至10日,其共充值了32800元,结果全输给赌博网站了,其意识到这个网站可能是骗人的,但因担心公安机关为赌博抓其,不敢报案。赌博的网站叫吉祥网,对方支付宝账号有两个,昵称是“预感”和“昂热”。
(四)证人证言
证人柯X证言,证实2019年8、9月份,林XX、柯XX带了一个说话结巴的“光头”来找其购买银行卡,500元一张,之后他带其办理了一张手机卡,然后其用自己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卡绑定手机号码,他们付了950元。后来他们去南昌了,之后其每办一张银行卡就会按照他们给的地址寄到南昌去。其给他们使用了一个月后,就把微信改回自己使用,支付宝直接注销,建设银行卡也注销了。
(五)书证
1、张X4支付账户消费列表,证实张X4支付情况。
2、丁X2支付账户消费列表,证实丁X2向颜XX支付情况。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转账截图,证明被害人严X损失情况。
4、柯X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柯X银行卡交易情况。
5、杜X支付宝账单截图,证实杜X损失情况。
6、张X4转账截图,证实张X4损失情况。
7、丁X2转账截图,证实丁X2损失情况。
8、张X3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证实张X3转账情况。
9、严X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证实严X转账及提现情况。
10、张X4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张X4转账情况。
11、乘车详情,证明各被告人往返南昌的时间情况。
(六)辨认笔录
1、余XX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罗XX与其于2019年在南昌搞吉祥赌博网站实施诈骗。
2、区XX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罗XX与其于2019年在南昌搞吉祥赌博网站实施诈骗。
3、吴XX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何X是2019年与其在南昌实施诈骗的同伙。
4、吴XX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颜XX是2019年与其在南昌实施诈骗的同伙。
5、吴XX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肖XX是2019年与其在南昌实施诈骗的同伙。
6、何X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何XX是2019年与其在南昌实施诈骗的同伙。
(三)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颜XX、易X、韩
韬、陈X*春合伙出资,从被告人叶XX处购买大发赌博网站,通过后台操控赌博输赢的方式,在广东省惠州市租房进行网络诈骗。现查明,被害人丁X1被骗19500元,被害人张X5被骗6100元,被害人张X2被骗3000元,被害人张X6被骗200元,共计28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颜XX供述,证实2019年6、7月份,其跟易X从“叶X”手里购买了大发赌博网站,花了13000元,每个月支付2500元平台管理费,实际是其跟易X、陈X*春、韩X四个人购买的,平均出的钱,在广东惠州淡水成立了工作室,其跟易X合伙成立一个工作室,陈X*春跟韩X合伙成立一个工作室,各自发展客户,获利归自己。2019年10月易X没有搞了,然后其一个人搞,直到2020年4月份止。易X分了四、五万元,其分了七、八万元。
2、被告人易X供述,证实2019年3、4月份,颜XX找其合作做赌博网站平台发展客户诈骗,其同意了,平台叫XXX,后来常出现登录不上,颜XX找上家解决,把网站换成大发网站,操作模式都是一样的。变成大发网站时,陈X*春和韩X两人也参与进来了。当时在惠州淡水租用办公室,在这里做了两个月后就散伙了。
3、被告人韩X供述,证实2019年7月中旬,颜XX多次找其说搞赌博网站诈骗,其答应后就到颜XX在惠州去,看到颜XX、易X、陈X*春三人在那里搞赌博网站诈骗,颜XX教其如何找客户、下注、操控后台等,随后四人一起搞了半个月左右,其就走了。其只知道XX赌博网站,网站是颜XX购买的,四个人共同使用,每人每个月出1000元平台维护费用,发展的客户进入赌博网站赌博,自己登录后台管理操控赌博输赢,谁诈骗的钱就归谁。
4、被告人陈X*春供述,证实其2020年7月30日向中山市岐东河派出所自首。2019年5、6月份,颜XX找其、易X、韩X在惠州市,专门用来实施诈骗,租金四人平摊,颜XX在中山一个叶X那里买了网站,叫大发彩票,网站是可以控制后台输赢,他们分别用手机去XX贴吧、抖音、今日头条和其他社交软件上找客户,问他们是否要买彩票赌博赚钱,等他们上钩后,他们就通过微信教他们怎么参与赌博游戏,同时把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发给颜XX,颜XX联系技术人员把他们的支付宝做为二维码充值图片,放在赌博网站,用手机APP形式发链接给客户,客户下载登录后就可以玩了,他们用电脑在后台控制输赢,到9月底,其骗了8、9个人,赚了13000元左右。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X5陈述,证实2019年7、8月份,其通过微信平台推荐接触到网络赌博。其平时登录的XX平台,通过支付宝充值,被对方平台一步步套牢,大概被骗了1万元左右。
2、被害人丁X1陈述,证实2019年6月,其在网上被人骗了四万六千元左右。当时其在微信群里看到有人发广告招兼职,其加了那人微信好友,对方给其发了一个买彩票的网址,说她有软件能知道开奖号码,把其拉到一个微信群,每天发彩票号码,其就跟着买,开始买的少,几百元还能提现,后来买的多就提不出来钱了,这样陆续一个月,其投入了四万多块钱。其大概提现了三千多元。
3、被害人张X2陈述,证实2019年3月至8月,其在微信上加好友,对方向其发了链接叫XXX,让其下载,还介绍导师,保证其能赢钱,其就相信并充值了,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充值了大概八万元。
4、被害人张X6陈述,证实2019年11月,其在朋友圈看到一个微信好友陈XX的一个平台二维码,通过这个平台赚钱,其就用自己手机注册了自己的账号,让她帮其介绍了一个人带其玩,其用支付宝向这个平台充值了40177.1元,让这个引领者帮其操作,2019年11月27日这个引领者说盈利了一些,2019年11月28日其登录发现账户余额只剩2047.1元,其就把钱提现到中国工商银行卡上,之后就没玩了。其共损失38130元。
(三)书证
1、手机截图账单详情,证明被害人张X5损失情况。
2、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张X6被骗情况。
3、张X6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证实张X6转账情况。
(四)辨认笔录
1、颜XX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易X是2019年与其在广东实施诈骗的同伙。
2、颜XX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X*春是2019年与其在广东实施诈骗的同伙。
3、颜XX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韩X是2019年与其在广东实施诈骗的同伙。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一)2019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叶XX以15500元价格将XX赌博网站(通过后台可操控赌博输赢)卖给被告人汪XX和吴XX等人实施网络诈骗,后至2019年7月被告人叶XX又收取了3500元平台服务费。
(二)2019年6月下旬,被告人叶XX以10800元价格将通过后台可以操控赌博输赢的吉祥赌博网站卖给被告人吴XX、颜XX实施网络诈骗,后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叶XX又收取了23150元平台服务费。
(三)2019年7月上旬,被告人叶XX以13800元价格将通过后台可以操控赌博输赢的大发赌博网站卖给被告人颜XX等人实施网络诈骗,后至2020年4月被告人叶XX又收取了21534.88元平台服务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叶XX供述,证实2019年其开始做一些源码论坛赌博棋牌类的网站和APP,把这些网站放在服务器上面,服务器上有前台和后台,前台就是赌博人员看到的界面,后台可以看到所有赌博人员的数据,也可以在后面改数据操纵参赌人员的输赢。其将搭建好的赌博网站放在阿里云上,把网站卖给别人赚钱,每个月还可以收取服务器费用。其除了在源码上下载赌博网站,还从其他技术人员手中购买过赌博网站或软件卖给他人。有一个颜XX来中山找其买网站,花了六、七千元,他们买网站可以通过后台操控输赢,其猜他们可能是去诈骗。其通过卖赌博网站赚了四、五万元。颜XX从其这里买过两、三次赌博网站进行杀猪盘诈骗,最早一次是2018年的,2019年还介绍过朋友买过一个叫XX赌博网站进行诈骗,这个网站卖了一万五千元,当时颜XX还和他朋友一起来到中山见面谈了。到了2020年左右还找其买过一个赌博网站进行诈骗。
2、被告人颜XX供述,证实2019年2月份左右,其通过QQ认识了一个香港人,其一般称呼对方叶X,知道叶X是从事网站类的工作,就是可以做虚假网站。2019年4月,其朋友汪XX想要通过虚假网站赚钱,其就带着汪XX到广东中山市与叶X见过面,介绍汪XX从叶X手里购买虚假网站,因当时其没有资金来购买虚假网站赚钱,就做了汪XX下面的代理。汪XX从叶X手里购买的是一种赌博网站,名字叫XXX,可以通过后台来操控结果。汪XX花了15000元购买赌博网站。其跟易X一起合伙做汪XX下面的代理两个月后,汪XX总是推脱不给他们分成,他们就没有搞了,然后其与易X两人就自己合伙从叶X手里购买了一个大发赌博网站,花了13000元左右,自己赚钱。
3、被告人吴XX供述,证实2019年6月左右,其与汪XX搞彩票外挂一段时间后,汪XX邀其跟他们三人一起搞博彩盘(杀猪盘),然后他们四人每人投资二千五百元钱交给汪XX负责管理。汪XX通过颜XX找到一个姓叶的购买XX博彩盘,是颜XX带其和汪XX三人一起到广州找姓叶的男子,到广州后其有事就提前回来,颜XX带汪XX找姓叶男子购买了XX博彩盘,教其、廖XX、晏X三人如何在后台操作,当时准备租房招人,因为没有招到人,就一直没有开工,这个博彩盘也一直没有用,因为没开工诈骗到钱,每个月还要出三、四千元平台维护费,然后他们四个人就商量把这个XX博彩盘租给颜XX用。
2019年8月左右,颜XX邀其合伙搞博彩盘实施诈骗,其就找汪XX要到姓叶男子微信,把姓叶男子微信推荐给颜XX,由颜XX跟姓叶男子沟通做什么样的博彩盘,过了一个星期,颜XX就拿到了吉祥博彩盘,并教其如何后台操作。接着颜XX从老家那带了五六个人到南昌,在南昌艾溪湖租房搞诈骗。
4、被告人颜XX供述,2019年7月中旬,吴XX联系其一起搞赌博网站诈骗,然后吴XX联系人购买了一个吉祥赌博网站,教其操控后台,并在南昌租房,其就联系区XX帮其做事。当时购买这个网站花了一万多元,后来每个月网站维护费和网站加工费,网站总共花费四万多元。
5、被告人易X供述,2019年3、4月份,颜XX找其合作做赌博网站平台发展客户诈骗,然后颜XX就找别人去要网站的代理权,刚开始平台叫XXX,后来经常出现登录不上去,颜XX就叫上家把问题解决了,还把网站名称换成大发网站了,实际博彩种类和操作模式都是一样的。网站从XX变成大发网站时,陈X*春和韩X两人也参与进来了。
(二)书证
1、乘车详情,证实汪XX、颜XX、吴XX与叶XX见面的时间。
2、被告人支付宝注册信息、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列表,证实被告人叶XX与被告人汪XX、吴XX、颜XX、颜XX、易X之间转账交易情况。
(三)辨认笔录
颜XX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叶XX是向其出售虚假赌博平台的人。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吴XX退赃60000元,被告人颜XX退赃50000元,被告人易X退赃20000元,被告人韩X退赃10000元,被告人汪XX退赃10000元,被告人柯XX退赃10000元,被告人林XX退赃10000元,被告人何X退赃10000元,被告人区XX退赃20000元,被告人叶XX退赃65000元并被查扣5500元,同案犯何XX退赃11574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叶XX家属代为退赃15900元,被告人晏X家属在审理过程中代为退赃5000元,被告人何XX家属在审理过程中代为退赃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XX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上述被告人退赃情况。
另有以下综合证据: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吴XX、颜XX、易X、韩X、区XX、罗XX被抓获情况。
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颜XX、何XX、柯XX、林XX、汪XX、晏X、余XX、叶XX、廖XX、何X、肖XX归案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X*春于2020年7月30日主动到中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沙朗派出所自首
4、易X支付宝账号及账单截图,证实易X支付宝交易情况。
5、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吴XX等人基本情况。
6、被告人支付宝注册信息、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列表,证实被告人之间及与被害人之间转账交易情况。
7、情况说明,证实吴XX、柯XX、何X检举他人犯罪的事实未能查证属实。
(二)电子数据
1、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实对柯XX、林XX、汪XX、晏X手机数据检查情况。
2、柯XX、林XX支付宝检查清单,证实柯XX、林XX支付宝交易情况。
3、柯XX等人诈骗案支付宝、微信流水光盘,证实各被告人之间及与被害人之间支付宝、微信交易情况。
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本院依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评判如下:
1、关于辩护人陈X提出第一起事实主要操作人系汪XX,吴XX没有骗取受害人,吴XX仅提供自己的收款码收款,吴XX在第一起诈骗事实中起次要作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与汪XX合伙投资购买XX赌博网站实施诈骗,提供自己的收款码收款,积极参与诈骗,作用较大,对辩护人上述意见不予以支持。
2、关于辩护人陈X提出被告人吴XX家属代为退赔违法所得,被告人认罪认罚,酌情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3、关于辩护人曹XX提出被告人颜XX系初犯,坦白罪行,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4、关于被告人汪XX辩称,2019年其与吴XX、廖XX、晏X一起投资搞彩票外挂,亏损了,搞外挂的钱通过微信还给他们了,购买XXX是其个人出的钱。
经查,被告人上述辩解与同案犯吴XX、晏X供述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5、关于辩护人李X提出被告人汪XX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XX当庭翻供,不应认定坦白情节,不应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6、关于其辩护人郝X辩称被告人晏X未参与网站的管理、经营,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X仅投资购买XX赌博网站,未具体实施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上述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7、关于辩护人郝X提出,第一起诈骗在6月30日前就结束了,丁X1的有一笔款4100元是7月份转的,不能认定为第一起的诈骗金额,另吴XX微信“预感”中收款有2000元与其银行卡转账金额不符,应予扣减。
经查,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不应扣除。对辩护人上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8、关于被告人廖XX辩称其与汪XX、晏X、吴XX一起投资搞彩票外挂,亏损后,然后就买了XXX,其以为是赌博,不知道是诈骗,汪XX用支付宝退了其2千多元,其一直在外地,XXX诈骗其没有参与。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XX明知他人购买赌博网站实施诈骗,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廖XX辩解其以为是投资赌博网站,搞外挂退了2千多元,没有参与XXX诈骗,被告人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廖XX仅投资诈骗网站,未直接参与诈骗管理、经营,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资金帮助,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9、关于辩护人潘XX、凌XX提出:被告人廖XX没有参与投资购买XX博彩盘,也不知道XX博彩盘是具有诈骗性质的平台,廖XX是在汪XX购买XXX后才知道,且一直以为汪XX购买的XXX是用于赌博的,被告人廖XX不构成诈骗罪。
本院认为,辩护人上述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10、关于辩护人凌XX提出被告人廖XX没有实际的任何参与涉案的行为,也没有任何经营,量刑时应综合考量以上情节。
本院认为辩护人上述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11、关于辩护人黄XX提出被告人柯XX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辩护人上述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12、关于被告人何XX及其辩护人张XX辩称:被告人何XX只是推荐了何X,其犯罪行为听命于吴XX,获利也来源于主犯给予,应当认定为从犯。
经查,被告人何XX参与诈骗,并从其介绍的何X及何X招揽的人员的诈骗金额中获取提成,系共同犯罪中的骨干分子,不应认定为从犯,对被告人及辩护人上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13、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XX、颜XX、柯XX、何X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
经查,被告人吴XX、颜XX、柯XX、何X虽提供了他人犯罪线索,但经公安机关调查未能查证属实,不应认定为立功。
14、关于辩护人王XX提出被告人罗XX系从犯,归案后能坦白罪行,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辩护人上述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15、关于辩护人冯XX、杨帆提出被告人叶XX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辩护人上述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颜XX、颜XX、易X、韩X、陈X*春、汪XX、柯XX、林XX、何XX、何X、肖XX、区XX、余XX、罗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网络赌博网站,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廖XX、晏X明知他人利用虚构网络赌博网站,骗取他人财物,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中,被告人吴XX、颜XX、颜XX、易X、汪XX、晏X、廖XX、柯XX、林XX、何XX、何X、肖XX、区XX、罗XX参与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韩X、陈X*春、余XX参与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柯XX、林XX、肖XX、余XX、罗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晏X、廖XX起帮助作用,均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春在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XX、颜XX、颜XX、易X、韩X、晏X、柯XX、林XX、何XX、何X、肖XX、区XX、余XX、罗XX归案后能坦白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XX、颜XX、易X、韩X、汪XX、柯XX、林XX、何X、区XX、晏X、何XX积极退赃,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XX、颜XX、颜XX、易X、韩X、陈X*春、柯XX、林XX、何X、肖XX、区XX、余XX、罗XX认罪认罚,被告人晏X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理。经本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调查,对被告人陈X*春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叶XX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XX能坦白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XX积极退赃,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理。
因公诉机关追加了事实,且部分被告人对事实及量刑提出异议,本院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中部分被告人的量刑进行了调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吴XX的刑期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颜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颜XX的刑期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颜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颜XX的刑期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四、被告人易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易X的刑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五、被告人韩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韩X的刑期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六、被告人陈X*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交)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汪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汪XX的刑期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八、被告人晏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已交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晏X的刑期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九、被告人廖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廖XX的刑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十、被告人柯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柯XX的刑期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十一、被告人林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林XX的刑期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十二、被告人何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XX的刑期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十三、被告人何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X的刑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十四、被告人肖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XX的刑期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22年8月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十五、被告人区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区XX的刑期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十六、被告人余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余XX的刑期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十七、被告人罗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XX的刑期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十八、被告人叶XX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已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叶XX的刑期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十九、被告人吴XX、颜XX、易X、韩X、汪XX、晏X、柯XX、林XX、何XX、何X、区XX所退赃款共计215000元,应退赔给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吴XX、颜XX、颜XX、易X、韩X、陈X*春、汪XX、晏X、廖XX、柯XX、林XX、何XX、何X、肖XX、区XX、余XX、罗XX等人违法所得23175元,退赔给被害人。(应退赔:1、丁X143600元,2、张X110100元,3、卢X4900元,4、张X23500元,5、王X1110元,6、王X2850元,7、张X314117元,8、王X3497元,9、丁X229500元,10、张X426285元,11、严X95000元,12、杜X14990元,13、张X56100元,14、张X6200元)。
二十、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叶XX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叶XX违法所得1884.88元(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九份。
审 判 长  徐 芳
人民陪审员  范友芳
人民陪审员  周庆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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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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