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长 沙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 ** 民终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男,2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湖南二十一世纪*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区*****道**村*****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
负责人:杨X*,系该组组长。
上诉人刘X*、刘X*、杨X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望城区************(以下简****组)侵害集体经*组织成*权**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望城区人民法*(以下简*一审法*)作出的(2021)湘****民初 ****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刘X*、刘X*、杨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组向*X*、刘X*、刘X*分别** 5362元,合计*民币16 086元;2、本案诉讼费*由***组承担。事实和*由:1977年12月6日,杨X出生并落户在***组。2001年8月18日,杨X与刘X*登记结婚,并因夫妻关*刘X*于2002年12月2日将户口迁入***组,之后*口未迁出。2003年1月2日,杨X与刘X*共同生育刘X*,2003年6月18日将其户口随杨X登记于*竹山*,之后*迁出。故杨X、刘X*、刘X*均取得且具有***组集体经*组织成*资格。2020年10月20日,***组分六次向*组分配本组集体利*,但无正当理由对杨X、刘X*、刘X*的集体经*组织成*资格不予认可,并在分配时*杨X、刘X*、刘X*的合法***除在外。综上所述,鉴于***组的上述违法*为已严*侵害了杨X、刘X*、刘X*的合法**,为依法*护杨X、刘X*、刘X*的合法**,特诉诸*院,望判如所请。
***组辩称:一、刘X*与**村***组杨X自由恋爱*婚多年**户口由南县转入***组,该项*续由丁*派出所办理。二、刘X*户口迁入***组时,***组组员一概不知,并没有*得本组接收同意,并无任**始办理手续。三、当时*情况*刘X*与当时*长讲,想把户口迁来,不享受生产队任**配。至今***组组员大部分都*接受,且不认识此人。刘X*迁户口违背了组内的乡规民约。四、刘X*由于*人理由,在当前我村开发的组员受益*情况*(刘X*已享受了政府部门的大额补偿),还要获取组内待遇,无理告状于**,还闹得本区域鸡飞狗跳。***组此次集体分配,对于*嫁女原本不给分配。后***组出于*道主义分给了部分安*资金。唯独一直不同意给子XX*的分配待遇。因为刘X*不符*在***组的分配资格条件。五、***组分配都*在责任* 30年*变,所在人口产生的资产给予分配,没有*任**户主,所在人口一律不予分配。因为生产资料所有*产生的集体资产是耕种人产生的,而刘X*户是空*户,未长期居*、生产、生活在本地,小孩也不在本地上学。六、刘X*同志要状诉法*,为何*论其官司*赢了,请法*下基层严*调查,请听听人民群众的呼声。
杨X、刘X*、刘X*向*审法*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组向*X、刘X*、刘X*分别**5362元,合计*民币16 086 元:2、请求判令***组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认定事实:杨X于1977年12月6日出生,其出生后*户在***组,2001年8月18日,杨X与原湖南省益***县八*******组民刘X*登记结婚,后*人于 2003年1月2日共同生育小孩刘X*,婚后*X的户口未迁出***组;刘X*因夫妻投靠于2002年12月2日将户口迁入***组,之后*口未迁出;刘X*出生后*2003年6月18日将其户口随其母亲杨X登记于***组,之后*户口未迁出。杨X陈*,***组向*组民于 2020年10月20日进行了6次集体收益*项*分配,具体如下:第一次是水*上地人均分配 117元、第二次是水*容*量分配人均119元,第三次是储*用地项*集体资金*均分配434元、第四次是储*用地第二项*集体资金*均分配 1923元、第五次是**项*集体资金*均分配 2219 元、第六次是沙*XX项*人均分配 550元,六次款项*计 5362元。杨X、刘X*、刘X*称***组未向*分配前述款项,故向*审法*提起诉讼。
一审法*认为:杨X、刘X*、刘X*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杨X、刘X*、刘X*未举证证明***组确已向*组组员发放人均5362元*集体收益*,故对杨X、刘X*、刘X*诉请***组向*分别**人均5362 元*诉讼请求,一审法*不予支*。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则》第三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论法〉的解*》第九十条规定,一审判决:驳回杨X、刘X*、刘X*的全*诉论请求。本案受理费 202元,减半收取计 101 元,由杨X、刘X*、刘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杨X、刘X*、刘X*向*院提交一份银行转账记录,拟证明**土地117元/人、水*119 元/人。储*用地 434 元/人、青石**集体 1923 元/人、沙*XX 550元/人该几笔集体收益*已分配。
***组质证称:对该份证据无异议,组上确实分了钱****组向*院提交了一份****组集体资金*配表,拟证明*上开会确认参加分配的组员,杨X、刘X*、刘X*不属于*加分配的人员之内,还有*他人也不属于*加分配人员,杨X作为外嫁女只能*配 600元,该600元*发放给杨X。
杨X、刘X*、刘X*质证称:对该证据三性均无异议,但是该证据恰好证明***组将集体资金*配时,未对杨X、刘X*、刘X*进行分配。
本院认证如下:对杨X、刘X*、刘X*和***组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本院二审查*:***组于2020年11月27日制订《**组集体资金*配表》对之前留存的集体收益*行分配。***组根据该资金*配表上的组员名单*六次向*员共计*配集体收益 5362 元,具体为:水*土地人均分配 117元、水*容*量人均分配 119 元、储*用地项*集体资金*均分配 434 元、储*用地第二项*集体资金*均分配 1923元、肯石**集体资金*均分配 2219 元、沙*XX项*人均分配 550元。***组认为杨X系外嫁女、刘X*将户口迁入时*经*员同意,故未将杨X、刘X*、刘X*纳入分配名单,在分配前述集体收益**向*X支*了 600元*作抚慰。杨X、刘X*、刘X*认为***组未足额向*分配前述集体收益*害其集体经*组织成*权*,故诉至一审法*。
另查*:2014年,***组部分土地被征收,***组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时,未将杨X、刘X*、刘X*纳入分配名单。杨X、刘X*、刘X*向*审法*提起诉讼,一审法*于 2016年3月3日作出(2015)望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判决***组向*X、刘X*、刘X*支*士地征收补偿款 5100 元。****组不服该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经*理后,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6)湘**民终****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其他事实与一审法*查**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杨X自出生即原始取得***组集体经*组织成*资格,虽然杨X与刘X*结婚,但其未将户口迁出,杨X在***组仍有*分承包*,并未脱离集体经*组织生产、生活,因此,杨X仍系***组的集体经*组织成*。刘X*于2003年6月18日随母落户于***组,亦取得***组集体经*组织成*资格。刘X*基于*妻投靠关*,于2002年12月21日将户口迁入**组,在无其他证据证明*X*已享有*集体经*组织权**者有*他生活保障的情况*,应*为刘X*具有***组集体经*组织成*资格,应*享有****。现***组未按同等组员待遇向*X、刘X*、刘X*分配集体收益*的行为侵害了杨X,刘X*、刘X*的合法**,故杨X、刘X*、刘X*诉请***组向*分配集体收益*诉讼请求,应*支*。按照***组的分配标准,杨X、刘X*、刘X*应*分得集体收益16 086 元(5362元/人x3人)。因***组已向**支*600元,故***组还应**X、刘X*、刘***支*15486元。
综上所述,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杨X、刘X*、刘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应*支*。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望城区人民法*(2021)湘****民初 ****号民事判决;
二、长沙*望城区**************村民小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刘X**、刘X*支*集体收益* 15 486元;
三、驳回杨X、刘X*、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即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杨X、刘X*、刘X*负担 25 元,由长沙*望城区*********村民小组负担 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02元,由杨X、刘X*、刘X*负担 50元,长沙*望城区*******村民小组负担152元。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罗**
审 判 员 刘X*
审 判 员 高*
二〇二一年*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周**
书 记 员 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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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9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