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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行政诉讼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兰州铁路*输法*

行政判决书

    (2022)甘7101行初235号

    原告:王XX,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省嘉峪关*建设路*谊街区37号楼1单XX.

    委托代理人:许*,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XX,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南滨河东XX。法*代表人:钱XX,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严XX,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徐XX,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XX,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甘*天辰司**定所,住所地:甘*省兰州市安**九州通*路*城XX。法*代表人:丁XX,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贺X,甘*XX律师。

    原告王XX诉被告兰州市XX、第三人甘*天辰司**定所不履行法*职责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以邮寄方*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法*成*议庭,于2022年9月13日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委托代理人许*,被告兰州市XX的出庭负责人严XX及委托代理人徐XX、韩XX,第三人甘*天辰司**定所的委托代理人贺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2022年2月11日被告作出兰州市司*投诉〔2022)第27号《关**XX投诉甘*天辰司**定所调查*理结果的告知函》(以下简*27号告知函),处理结果第三项*“关**提出甘XX鉴字【2018】JYGCJ145号司**定意见书鉴定程*是否合法、及鉴定意见第7页中两处鉴定人迟XX签名是否为迟XX本人亲自书写进行调查*责令甘*天辰司**定所就其违法*定行为给投诉人造成*经*损失及精神损失进行赔偿的事项。

    经*查,甘*天辰司**定所出具的甘XX鉴字【2018】JYGCJ145号司**定意见书司**定人、复核人处的迟XX签名存在瑕疵,违反了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规定。据此,我局将依法*予司**定机构及司**定人迟XX批评教育、通*的处理。”原告诉称,2021年5月7日,原告认为第三人在原告涉嫌交通*事罪一案中出具的甘XX鉴字【2018】JYGCJ145号司**定意见书(以下简*145号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人在鉴定程*中严*不负责任,程*严*违法*事实,对第三人鉴定事项*行投诉。接到投诉后*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告出具兰州市司*投诉(2021〕第72号调查*理结果的告知函,认为“经*查*发现第三人存在违法*规行为。”原告不服,向**省司**提起行政复议,后**省司**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甘**字2021)18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1.被告认定甘XX鉴字【2018】JYCCJ145号司**定意见书是否为‘迟XX、贾XX个人分别*名’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告提出对本案第三人所依据的鉴定标准、采取方**投诉不属于*诉受理范*,不属于***政机关*职责范*。”撤销兰州市司*投诉〔2021)第72号调查*理结果的告知函,并责令被告针对原告投诉重新作出处理.2022年2月11日被告向*告作出了27号告知函、原告认为,根据《司**定程*通*》第三十七条、《司**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关****定管*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第十、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第三人存在虚构事实、严*不负责任、鉴定程*违法*行为,导致原告最终*到刑事追诉承担刑事责任*去公*,已经*原告的合法***成*大损失。准以此言,被告作出27号告知函时,未按照上述规定,未履行法*职责将本案移送至甘*省司**依法*出处理,在罔顾*实及法*法*的情况*将本应*出“撤销司**定机构及或停止鉴定业务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为,按照《司**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规情节轻微,没有*成**后*,依法*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之规定作出通*批评的处罚决定,该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明*不当。原告迫于*奈起诉至人民法*,请求人民法*撤销被告作出的27号告知函中第三项*容,并将此投诉已送至甘*省司**依法*理。原告王XX在法*期限内提交并经*审质证的证据材料如下:1.145号鉴定意见书。

    证明:1.2018年11月2日甘*天辰司**定所就原告涉嫌交通*事罪一案的车*状况**托后*行相**术性鉴定,并出具编号为甘XX司*字【2018】JYGCJ145号司**定意见书;2.鉴定意见书第7页载明***定人“迟XX、贾XX”,复核人“迟XX”,复核人与鉴定人系同一人不符*司**术鉴定程*要求;3.鉴定意见书载明*司**定人、复核人均非鉴定人、复核人本人亲自书写。2.嘉峪关*城区人民法*(2019)甘0271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嘉峪关*中级人民法*(2019)甘02刑终44号刑事裁定书。证明:1.嘉峪关*城区法*、嘉峪关*中级法*分别*2019年4月2日、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甘0271刑初59号刑事判决、(2019)甘02刑终44号刑事裁定,采信145号鉴定意见书,判处被告人犯有*通*事罪并处以有*徒刑二年*刑三年;2.二审中第三人多次出具书面材料欲证实其出具的14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复核人处签字系本人亲笔书写,在刑事案件法*调查*向**多次作出虚假陈*,第三人的上述行为系严*不负责任,并造成*告最终*刑罚的危*后*.3.广**合司**定所文*司**定意见书。证明:1.原告于2020年5月4日委托广**合司**定所就145号鉴定意见书第7页鉴定、复核人部分是否为本人亲笔书写进行了鉴定;2.广**合司**定所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粤众〔2020文*字第092号文*鉴定意见书,经*定该字迹并非用工具直接书写而成,即并非是鉴定人亲笔书写而成。4.兰州市司*投诉〔2021〕第72号关**XX投诉甘*天辰司**定所调查*理结果的告知函。

    证明:1.原告因对第三人出具的司**定意见书持有*议,依照相***、法*于2021年5月7日向*州市XX进行投诉;2.2021年7月13日兰州市XX向*告作出兰州市司*投诉(2021)第72号告知函,认为甘*天辰司**定所“经*查*未发现第三人存在违法*规行为。”5.甘**字〔2021)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告不服兰州市XX作出的兰州市司*投诉(2021)第72号告知函向**省司**提出复议,甘*省司**以被告认定第三人司**定意见书是否为“迟XX、贾XX个人分别*名”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销兰州市司*投诉〔2021)第72号告知函,并责令被告针对原告投诉重新作出处理。6.27号告知函。证明:1.2022年2月11日被告向*告作出27号告知函,认为“经**三人违反了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规定,基于*被告向*三人及鉴定人迟XX批评教育、通*的处理。”2.被告在第三人鉴定结论已经*在违背鉴定规范*求、鉴定人多次向**就鉴定过程*假陈*,并最终*成*告遭受刑事处罚的前提下,仍适用“被投诉人违法*规情节轻微,没有*成**结果,依法*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法*依据,对第三人作出通*批评的行政处罚,明*缺乏合法*件,明*不合理,即该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明*不当。原告当庭提交下列证据:鉴定意见书尾页签名复印*。证明*载明*鉴定人迟XX、贾XX,复核人迟XX的签名经*案涉鉴定意见比对完全*致,本案第三人在案涉鉴定意见中使用非本人亲笔签名的情况*非个案。第三人存在长期多次的以非鉴定人、复核人亲笔签名的方*出具鉴定意见。被告辩称,一、被告对原告的投诉作出的27号告知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甘*省司**行政复议决定(甘**学(202118号),依据《全**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关****定管*问题的决定》《司**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相***法*规定,被告对王XX投诉甘*天辰司**定所一案进行了重新调查*理。经*查,145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由迟XX、贾XX共同完成,两名鉴定人均认可该鉴定结诊并负法*责任;两名鉴定人在接受鉴定委托、实施*定活动、作出鉴定意见等环节未发现存在违法*规行为。就145号鉴定意见书“司**定人”、“复核人”处签名事宜,经**XX本人核查,其本人完成*定后,接到部队通*要求到外地出差,其在出差过程*完成*定报告,在打印*鉴定报告上本人签名“迟XX”,之后*此打印*告扫描形成PDF格式文*发回鉴定所,鉴定所据此PDF格式打印*告。根据《司**定程*通*》规定,甘*天辰司**定所出具的145鉴定意见书“司**定人”、“复核人”处的“迟XX”签名存在形式瑕疵,违反了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规定。据此,被告依法*予了司**定机构及司**定人迟XX批评教育、通*的处理二、被告作出的27号告知函程*合法。1.根据甘**字(2021】18号行政复议决定要求,被告对王XX投诉甘*天辰司**定所一案进行了重新调查*理。2021年12月28日向*XX邮寄了《关**王XX投诉甘*天辰司**定所一案重新调查*告知书》及《补充*料通*书》。

    经*查*诉材料,2022年1月4日向*XX邮寄了《受理通*书》。2022年1月10日向**天辰司**定所发出了《调查*》,要求提交相**料.2022年1月13日,甘*天辰司**定所提供了关**诉的情况*明、相**定业务档案(复印*加盖**),2.被告联合兰州市司**定协会共同展开调查.2022年1月21日对鉴定人迟XX和*XX分别*了调查*录,经*查**天辰司**定所相**卷,以及王XX提供的投诉材料,结合迟XX、贾XX调查*录,作出调查*理结果.3.2022年2月14日,向*XX邮寄了27号告知函,告知其救济途径.4.2022年2月22日,被告作出《兰州市XX关**XX投诉甘*天辰司**定所一案查*情况*通*》,并邮寄给王XX本人一份综上,被告作出27号告知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准确,程*合法。请求人民法*依法*以维持,驳回王XX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法*期限内提交并经*审质证的证据材料如下:第一组证据:1.兰州市XX收文*办单;2.转办通*书;3.投诉书及王XX身份证复印*;4.兰州市司*投诉〔2021)第72号关**XX投诉甘*天辰司**定所调查*理结果的告知函;5.延期审理通*书、兰州市XX收文*办单*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寄单。证明*XX向**省司**投诉甘*天辰司**定所,甘*省司**将该投诉转给被告处理,被告依法*理后,王XX不服向**省司**申*复议,甘*省司**作出复议决定。第二组证据:6.关**王XX投诉甘*天辰司**定所一案重新调查*告知书、补充*料通*书、邮寄单;7.王XX提交的回复说明*相**诉材料;8.受理通*书及邮寄单;9.调查*;10.甘*天辰司**定所关**诉的情况*明*档案材料;11.贾XX调查*录及身份证复印*;12.迟XX调查*录及身份证复印*;13.27号知函及邮寄单;14.兰州市XX关**XX投诉甘*天辰司**定该所一案查*情况*报,寄单。

    证明*州市XX按照甘**字(2021)18号行政决定要求,对王XX投诉甘*天辰司**定所一案重新调理,王XX提交的回复说明*相**诉处理证明*州市副注作出27号告知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三人述称,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实及法*依据第三人在司**定活动中,鉴定机构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鉴定程*合法、鉴定步*、方*、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客观真实,不存在违反法*法*的行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具有*性、合法*、科学性。二、甘*天辰司**定所出具的号鉴定意见声明*已向*托方**事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司*定意见书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案关*审查*断,司**定机构和***定人无权**。鉴定见属于*定人的专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议,应*过庭审质证或者申*重新鉴定、补充*定等方*解*。原告第三人出具的司**定意见书,没有*照《道路*通*故处程*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向*托申*重新检验、鉴定。此案已在2019年**峪关*城区人民注院、嘉峪关*中级人民法*开庭审理、质证并依法**判决,时*三年*久原告对第三人出具的司**定意见书提出质疑干**据。三、原告以司**定意见书中鉴定人迟XX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为由,认为第三人违背鉴定程*,存在虚构事实、鉴定程*违法,给原告权**成*失,这是对事实的歪曲。及原告的案件侦查*间,第三人于2019年3月14日、2019年3月20日向**机关*出了书面说明。2019年3月29日第三人的鉴定人迟XX按照嘉峪关*区人民法*出庭通*书要求依法*庭,回答了法*提出的与鉴定有**询问鉴定人迟XX按照《司**定程*通*》要求,从*接案、鉴定实施、鉴定意见书出具,始终*与本案的鉴定工作流程***做了称述,履行了司**定人出庭质证的义务,当庭确认司**定意见书中鉴定人签名为迟XX本人签名。四、原告提出的司**定意见书中第7页司**定人和*核人处“迟XX”签名字迹不是直接书写形成*问题。第三人出具的司**定意见书中“迟XX”签名字迹为迟XX本人外出期间在打印*鉴定文*上签名后*描形成PDF格式文*发回鉴定所,第三人据此打印*出具的。司**定意见书上鉴定人签名虽不是鉴定人直接书写,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这并不会影响司**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科学性。五、被告做出的27号告知函,符*《全**大常*会关****定管*问题的决定》《司**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请求人民法*依法*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在法*期限内提交并经*审质证的证据材料如下:1.甘*天辰司**定所档案。证明*案从*理到鉴定意见的作出,程*符*法*规定。2.兰州市XX调查*。证明*三人积极配合对该案的调查。3.甘*省司**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书;4.甘*省司**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本案调查*程**政复议过程*,第三人积极配合进行调查。5.兰州市XX调查*;6.甘*天辰司**定所情况*明.证明*三人向*州市XX就本案实事求是作出说明;7.27号告知函.证明*三人受到该函,对该函没有*议。8.兰州市XX关**XX投诉甘*天辰司**定所一案查*情况*通*。证明*人接受通*内容,服从*州市XX的处理决定。经*庭审举证、质证,现对各方*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合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1、3、4、5、6的真实性、合法*、关*予以认可,能*证明*告针对鉴定意见书向*告投诉,被经*处理向*告答复的过程,予以采信。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予以认可,对关*性及证明*的不予认可。对原告当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不予认可,不予采信。对被告所举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子以可,能*证明*告收到原告投诉后*行处理,原告对结果不所向**省司**申*复议,甘*省司**作出复议决定,要被告重新处理的事实,予以采信。对被告所举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予以认可,可以证明*告对王XX投诉甘*天辰司**定所一案进行了重新调查*理,但不能*明*作出27号告知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第三人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予以认可,关*性不予认可,不予采信。

    经*理查*,2021年5月7日,原告以第三人在原告涉交通*事罪一案中出具的145号鉴定意见书存在严*程*违法*由,向*告进行投诉。被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告出具兰州市司*投诉〔2021)第72号调查*理结果告知函,认为“经*查*发现第三人存在违法*规行为。”原告不服上述告知函,向**省司**提起行政复议。甘*省司**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甘**字(2021〕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1.被告没有**145号鉴定意见书司**定人是否本人签名,直接认定145号鉴定意见书由迟XX、贾XX共同完成,签名由迟XX、贾XX个人分别*名,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告提出对本案第三人所依据的鉴定标准、采取方**投诉不属于*诉受理范*,不属于***政机关*职责范*,亦不属于*机关*议机构的职责范*。复议决定撤销兰州市司*投诉(2021〕第72号调查*理结果的告知函,并责今被告针对原告投诉重新作出处理。2022年2月11日被告作出了27号告知函,认为第三人违反了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规定,向*三人及鉴定人迟XX作出批评教育、通*的处理。原告收到上述告知函后,对第三项*理结果不服,提起本诉。本院认为,本案的焦*为:一、被告认定145号鉴定意见书中司**定人迟XX的签名属于*疵证据是否充*。二、被告认定鉴定人迟XX的行为属于《司**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定的情形,证据是否充*的问题。关**告认定145号鉴定意见书中司**定人迟XX的签名属于*疵证据是否充*的问题。《司**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司**政机关*理投诉后,应*全*、客观、公*地进行调查。27号告知函系被告按照甘*省司**甘**字〔2021)18号行政复议决定对原告的投诉作出的重新处理。在甘**字〔2021)18号行政复议决定中,复议机关*为被告没有**145号鉴定意见书司**定人是否本人签名,直接认定145号鉴定意见书由迟XX、贾XX共同完

    成,签名由迟XX、贾XX个人分别*名,存在主要事实不证据不足,被告重新调查*程*,认定145号鉴定意见书中利*”签名字迹为迟XX本人外出期间在打印*鉴定文*上名后*描形成PDF格式文*发回鉴定所,第三人据此PDF格打印*出具,属于*疵。这一认定仅依据迟XX在调查*录的单***作出,而未进一步*查*否有**发送、接收的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告认定鉴定人迟XX的行为属于《司**定执业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定的情形,证据否充*的问题。对于*定人违反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规定的行为对刑事案件的处理程*、结果是否产生影响、有*响的结论应*由人民法*依法*定,行政机关*权*接作认定。嘉峪关*中级人民法*刑事裁定书中关**XX曾*作证,但因王XX个人原因无法*期开庭的表述与迟XX询笔录中陈*其出庭作证的说法**盾。该刑事裁定中认定鉴;机构和*定人曾*签名问题多次出具证明*料,被告亦没有*明*料进行调查。被告在投诉处理行政程*中直接认定鉴人违反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规定的行为违法*规情轻微,没有*成**后*证据不足。

    综上,被告作出的27号告知函第三项*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兰州市XX作出的兰州市司*投诉〔2022第27号《关**XX投诉甘*天辰司**定所调查*理结果的告知函》中第三项*容;

    二、责令被告兰州市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王XX投诉第3项*容*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兰州市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州铁路*输中级法*。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张XX

    审判员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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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12-19 16:00:00

审理法院: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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