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18)云09民终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南屏西XX。
负责人:邹XX,该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云*XX律师。代理权*:特别*权*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云*XX律师。代理权*:特别*权*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2,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2日,务农,住临沧市双**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汉族,生于1965年8月5日,务农,住临沧市双**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1,男,汉族,生于2010年4月2日,学生,住临沧市双**治县。
法*代理人:杨X2(杨X1祖*),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2日,务农,住临沧市双**治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天外天(临沧)律师*务所律师。代理权*:特别*权*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云*天外天(临沧)律师*务所律师。代理权*:特别*权*理。
上诉人中国XX公*(以下简*XX公*)因与被上诉人杨X2、李XX、杨X1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2017)云090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XX公**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错误,死者杨X3购买的机动车*驶学员意外伤害险具有*定的特定性,被保险上须*机动车*驾人员,保险期间须*被保险人在合格的机动车*驶培训机构指定的学习*训场地学习*驶期间,或在交通**部门批准的机动车*驶资格考试场地或考试路*参加驾驶技术考试的期间,保险失效时*为被保险人通*公**关*驶技术考试之日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有*的机动车*驶技能*考证证明*效之日。杨X32016年11月29日14时56分取得驾驶证,同日发生交通*故死亡,其死亡不是在机动车*驶技能*训学习*程*发生意外死亡,而是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生交通*故死亡,地点、时*均不符*机动车*驶学员意外伤害险赔付范*,上诉人不承担赔付责任。2、涉案《机动车*驶学员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系上诉人与腾飞驾校签订,合同相*方*驾校,签订协议时,上诉人已向*飞驾校履行了相**告知义务及书面提示,腾飞驾校是否如实告知杨X3保险免责条款而造成*拒赔后*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一审认定上诉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显然扩大了上诉人的保险告知义务与责任,有*公*,请求二审依法*判。
杨X2、李XX、杨X1辩称:购买保险时*险公**是交给杨X3一张*险卡,保险卡上没有***责信息,发生事故是在杨X3办理当还未取得驾驶证的当天,保险公**备赔付条件,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杨X2、李XX、杨X1向*审法*起诉请求:判令XX公**付保险赔偿款200000元,诉讼费*XX公**担。
一审法*认定事实:杨X2、李XX之子、杨X1之父杨X3,在腾飞驾校学习*车*驶知识期间,因腾飞驾校与XX公**订了一份机动车*驶学员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杨X3即于2016年8月24日在腾飞驾校为自己投保了50元*动车*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首先由杨X3将50元**交给腾飞驾校的工作人员后,再由腾飞驾校工作人员将款项*交给XX公*,然后XX公**将载有*X3姓名等信息的《保险卡》交给腾飞驾校,再由腾飞驾校将《保险卡》转交给杨X3。XX公**腾飞驾校的工作人员均未对该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及保险责任*免除事由等对杨X3进行说明,也未向*X3交付保险条款等书面资料。该《保险卡》只载明*险期限为2016年8月25日零时*2017年8月24日24时,如发生意外身故、残疾给付的保险金*为200000元,意外医疗费*给付30000元,意外住院津贴给付50/天,并用“特别**”的书面提示明*,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保险公*。此外无其他内容*载。杨X3于2016年11月29日通*考试合格,于*日14时56分取得C1类驾驶证。2016年11月29日16时10分许,杨X3持C1E类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案外人李XX驾驶的小型轿车*生碰撞,造成*X3受伤及两车*部损坏的交通*故。2016年12月5日,杨X3经*救无效死亡。经*警大队进行责任*定,李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X3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原告向XX公***保险理赔,被告对案件发生的时*及地点均不在保险条款赔偿范*为由不予赔付,原告提起诉讼。
一审法*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务关*的协议。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给付保险金*责任。本案中,杨X3与XX公**订的机动车*驶学员意外伤害保险协议,系双**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有*,对双***束*,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法*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保人作出明*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综上,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生效必须*保险人是否履行明*说明*务为前提。保险人对于*责条款,除了应*保险单*示注意外,还应*对有**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后*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解*,以便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能**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后*等。本案中,杨X3购买保险时,XX公**腾飞驾校的相**作人员均未向*提交书面的免责条款提示及其免责事由的明*说明。XX公**未能*证证明*对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内容*出明*说明,杨X3作为不具备相**业知识的普通*,所知晓的仅是《保险卡》上所明*的保险期限及保险金*等事项,故XX公**杨X3的死亡不在机动车*驶技能*训学习*程*造成,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不予支*。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实依据及符*法*规定,予以支*。依照《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险法〉若干*题的解*(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中国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碑原告杨X2、李XX、杨X1因杨X3意外身故应*得的保险赔偿款200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查,一审认定的事实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为:XX公**杨X3的死亡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保人提供的投保单**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保人说明*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保人作出明*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临沧XX公**飞驾校以杨X3为被保险人向XX公**保机动车*员意外伤害保险,XX公**腾飞驾校对保险期限及免责条款均未向*X3进行明*说明,XX公**供的格式保险单*明*保人为杨X3,但无杨X3签名,故XX公**张*保险期限及免责条款对杨X3不产生效力,杨X3在其持有*机动车*员意外伤害保险卡保险期内死亡,XX公***担保险责任,赔付杨X2、李XX、杨X1因杨X3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元。
综上所述,XX公**上诉请求不能**,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张XX
审判员张*
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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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31 16:00:00
审理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