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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以各种理由要求当事人支付抚养费,后发现孩子非亲生,诉讼不当得利后终判决全部返还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甘0802民初5513号

    原告:付XX,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市XX县农民,现住该县XX镇XX村X组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森轩,甘肃XX律师。

    被告:杜XX,女,汉族,平凉市崆峒区居民,现住该区XX家园X栋X单元X室。

    原告付XX诉被告杜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森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61383.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被告通过微信群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此期间,被告杜XX本人隐瞒已婚并育有一子的事实,和原告等多人同时保持恋爱关系。2020年10月,被告怀孕后多次声称孩子是原告的,并于2021年6月18日产下一子,取名杜XX,被告以孩子为付XX亲生为由,多次向其索取费、住院费及相关费用合计91000元。后经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对血样进行了DNA检验鉴定,并于2021年12月13日做出崆公(刑)鉴通字(2021)鉴定意见通知书,确定杜XX为李XX与被告所生,与原告无任何血缘关系。被告在明知孩子并非原告本人的情况下,仍多次将孩子带回原告老家,对其个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2022年7月3日,被告通过支付宝转账退还原告向其一次性支付的孩子抚养费50000元,但下剩仍未予以返还。

    被告杜XX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杜XX系已婚妇女,2019年被告杜XX隐瞒已婚并生育一子事实,与原告通过微信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杜XX前往付XX工作的地方探望期间二人发生关系,并在同月与案外人李XX发生性关系。2020年10月,杜XX告知付XX其已怀孕,孩子父亲系付XX。随后二人通过微信聊天、电话等方式沟通,谈婚论嫁,原告付XX以产检、孩子抚养等理由向杜XX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111383.9元。2021年6月18日,杜XX产下一子,取名杜XX(曾用名高XX),孩子出生后,杜XX以付XX未婚妻的身份陪同付XX回老家省亲,2021年12月13日,李XX申请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对杜XX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杜XX系李XX之子。

    2022年3月,付XX知情杜XX所生杜XX非其之子,遂向杜XX索要支付的抚养费,杜XX于2022年7月3日、2022年7月6日共计退回抚养费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公安机关亲子鉴定书在卷佐证,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本案中,杜XX之子杜XX与付XX不具有生物学上血缘关系,杜XX以产检、抚养名义收取的各项费用应予返还。综合全案案情,鉴于双方系恋爱关系,本院酌情扣除2020年10月3日520元、2022年2月1日520元、2022年3月22日600元,计1640元,被告杜XX应返还付XX109743.9元,扣除已返还的50000元,应再返还59743.9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杜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归还返还原告付XX5974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7.5元,被告杜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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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11/0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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