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公安人员在本市,将被告人黄X查获,当场在被告人黄X的裤子口袋内查获塑料袋装白色粉末1包。随后,公安人员又在被告人黄X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的宝马牌轿车后备箱内查获塑料袋装白色粉末1包。经称量,上述物品共重852.58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毒品氯胺酮成分。
被告人黄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X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能自愿认罪、悔罪,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黄X从轻处罚。
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池某、刘某、杨某的证言;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物证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视频资料;被告人黄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三、法院观点
被告人黄X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XX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的辩护人提出的“希望法庭对黄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四、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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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