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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拘禁罪,取得谅解,被法院宣告缓刑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居民杨X1向武汉某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0元,还款期限4个月。杨X1因资金困难没有按期还款。2016年8月4日,杨X1主动电话联系XX公司负责人陈X(另案处理),欲商谈还款事宜。当晚7时许,被告人陈X杰、朱X在陈X的带领下与公司其他成员“小黄”、“小张”(均另案处理)等5人驾驶XX轿车来到杨X1居住的小区门口,双方在车上协商还款事宜,当得知杨X1无力还款时,陈X即打杨X1两耳光,接着,被告人陈X杰等人要求杨X1将其一行带往其妻子的住处,杨X1恐其怀孕的妻子知晓其欠债之事,被迫提出跟随被告人陈X杰、朱X等人一起去筹款还债。被告人陈X杰便安排被告人朱X以及“小张”、“小黄”将杨X1安置一宾馆内,以让其家属筹钱还款为名将其扣押。

    X月X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X杰指使被告人朱X将杨X1带至办公地点,继续让其联系家属筹钱还款,至当日下午6时许。随后,在被告人陈X杰的指使下,被告人朱X以及“小张”、“小黄”为迫使杨X1还钱,先后将杨X1扣押在旅社、附近一网吧和城市便捷酒店内,直至X年X月X日晚9时许,杨X1被接警民警解救。

    被告人陈X杰、朱X的家属共赔偿被害人杨X1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元,被害人杨X1对被告人陈X杰、朱X的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

    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证人杨X2、王X的证言;被害人杨X1的陈述;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刑事谅解书;侦查人员出具的关于二被告人的到案经过;二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杰、朱X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他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杰、朱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按二被告人各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家属共同赔偿了被害人杨X1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事实和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客观合法,本院均予以采纳。

    四、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朱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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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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