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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目的实现不了,能否解除合同?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简述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原告陈述其买房的目的是为子女入学房屋所属学区(但合同中未写明学区入学目的)。原告支付定金后,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交过户资料,因卖方迟延履行过户义务,导致买方(原告)子女无法入学,原告欲解除合同,卖方不同意解除。

  最终,通过本律师及时向卖方和房屋中介结构发送《律师函》、起诉等途径,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 律师说法

合同目的对于合同各方主体都至关重要,一旦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目的,在履行过程中,即使出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相关情形,要解除合同的难度较大,需要颇费周折及经济代价。

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及签订合同时,及时聘请专业律师提前做好风险防控,纠纷发生后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最大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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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3 16:00:00

审理法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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