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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任XX在建筑工地受伤,可依法要求工伤赔偿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赣0703民初2038、3189号

  原告(后诉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后诉原告):任XX,贵州省兴义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学湖,江西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XX与中国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两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2.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原告承担。

  后诉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后诉原、被告于XX年XX月X日解除劳动关系

  2.判令后诉被告向后诉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X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元、停工留薪期工资XX元、护理费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

  3.判令后诉被告向后诉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X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原告中国XX公司与被告任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由原告中国XX公司支付被告任成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XX元,由原告于XX年X月X日前付清;

  三、双方所有关系即告解除,并不得再就被告受伤、双方用工关系再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5元+被告预交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权利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陈俊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赵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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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7/2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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