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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经典案例选之(12)建筑工程纠纷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昆律师经典案例选之(12)建筑工程纠纷

    文/李昆律师134XXXX8968QQ:XXX

    案情简介:2020年7月某市委党校(简称甲方)与某实业投资公司签订《联建协议》约定,甲方出地,乙方出资,建设培训楼ABC三栋,建成后,A栋归甲方所有,BC栋归乙方所有,协议履行过程中对外往来都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双方根据此协议,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简称丙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及其他费用全部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分两次共支付6,710,000元给甲方作为工程款,2021年5月乙方由于资金周转不过来,停止支付到期工程款,工程阶段性停工,此时AB栋已建好。经过1年的协商,乙方依然没有恢复经济能力,丙方起诉后,法院判决甲乙双方连带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最终在执行过程中由甲方全部支付。甲方于2022年6月起诉到某人民法院,要求解除甲乙双方的合同。法院2022年10月判决认为市委党校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取得,以合作的方式转让的,没有经过政府审批,不违法的,于应认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权利义务归属,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2022年11月乙方起诉要求甲方返还B栋的使用权或工程款及其利息(利息从支付之日起计算至执行日止)共计3,300,000元,某法院受理此案,认为1、甲方本应负责报批而未作为,存在过错,乙方资金不到位,引起甲方起诉,最终导致协议被法院认定无效,存在过错,双方各负一半过错责任。2、利息应从2022年10月起算。最后判决:1、AB栋归甲方;2、甲方返还乙方工程款及其利息1,580,000元,

    乙方项目经理通过网络找到本律师,我经过分析涉案证据材料,认为该案上诉胜算的可能性还是有的,就接受了委托。

    本律师提交二审中院的代理词主要理由是:

    1、《联建协议》约定乙方只负责出资,甲方负责对外往来,即应包括负责报批,这点一审法院也已确认,没有报批使得协议无效,甲方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乙方资金没到位而最终导致协议被认定无效,存在一定过错,这是不合常理的主管臆断,因为导致协议无效的原因是无审批,而这个原因在乙方资金不到位之前就已经存在,所以乙方不存在过错,甲方应返还3,300,000元。

    2、依据法理,合同无效,自始无效,所以应溯及以往的利息,即从工程款给付之日起计算。

    经过4个月的审理,最终中院支持了本律师第一项理由,但利息的起算时间还是按照一审法院的观点,最终判决甲方返还工程款及其利息共计3,050,000元。

    二审法院没有支持利息起算的观点,未免有些遗憾,但本律师依然认为法理是正确的。

    对此案只想说一句:律师过分追求完美是不现实的,但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我们敢于这样做。服务质量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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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1/2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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