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李*律师**案例选之(7)----工程*纷
文/李*律师134XXXX8968法*咨询QQ:XXX
案情简*:XX年6月2日东*市XX房*产开发公*(下称:“开发公*”)与东*市XX建筑工程**(下称:“建筑公*”)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建筑公**为总承包*,为开发公**设X宾馆,其中玻璃幕墙由开发公**接委托广*市XX装潢公*(下称:“装潢公*”)建造,但同时*定:“建筑公**玻璃幕墙施*给予配合之义务,由开发公***支*玻璃幕墙结算款3%作为总包**费。”。在施*过程*发现装潢公**购的材料及已完成*工程**在质量问题,且拒绝整改,以致总包*程*工,幕墙工程*迟迟未完工。开发公**多次要求建筑公**行总管*义务和*潢公**善质量未果的情况*,诉至法*,要求建筑公***潢公**担以下连*责任:1、赔偿工期延误的实际损失和*期利*239100。2、承担工程*修的义务或费*30000元。3、诉讼费*。
本律师*受建筑公**委托,向**提出答辩称:建筑公**义上收取的是“总包**费”,其实质是“总包*合费”。首先,不管**例,还是从*业角度考量,玻璃幕墙并不是总承包*程*应**项*或内容,而是可以独立存在的,于*,开发公**该部分工程*包*其他公*;其次,开发公**装潢公**行订立合同,根据合同相*性,建筑公**对该合同项*工程*担质量瑕疵责任。所以,当建筑公**经*行了配合义务,对工程*量无需承担责任。
经*法*质证与辩论,开发公**为建筑公**师*辩有*定道理,协商**得5万**偿金,撤销了对建筑公**起诉,对于*筑公**说,诉讼告一段*。
律师*得﹕1﹑有*生意场的习*用语最好不要用到正式合同中﹐以免让法*无所适从﹐所以﹐应*请专业的律师*定或修改合同﹔2﹑律师*可从*同表面用词来判断行为的性质﹐而应**后**实际履行情况﹐作出实质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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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9 16:00:00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