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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案例选之(1)工程纠纷胜诉维护诉讼利益2600余万元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李*律师**案例选之(1)---工程*纷

    文/李*律师134XXXX8968法*咨询QQ:XXX

    2007年9月21日,东*市XX开发有*公*(下称:“开发公*”)与福建省XX公**东*XX公*(下称:“建设公*”)签订《东*市建设工程**合同》(下称:“合同一”),约定建设公**开发公**造“海**”3号、5号楼及地下土建工程,合同总价款为中标价26,885,393.64元,若建设公**期施*,每逾期一天需向*发公**担10,000元*违约责任,但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由于**市建设局要求使用标准合同即《合同一》备案,所以双**定,该合同只做为备案,不做实际履行。于*,2007年10月24日双**签订一份《XX花*建设工程**合同》(下称:“合同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8,891,153元,竣工时*做调整,若建设公**段*工程*期,每天承担工程*价款千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超过30天未完成,则自动退场,并按照已完工程*的70%结算工程*。

    本案焦*:1、工程*价款应*哪份合同为准。2、工程*期违约金**哪份合同为准。

    本律师*为,要适用法*解*本案工程*价款与违约金*题,关*是如何*确的适用《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该《解*》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经*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一致的,应*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

    经*反复分析,从*层次的立法*的和**精神来看,本律师*持主张:工程*价款以《合同一》为准,违约金*《合同二》为准。理由:1、从《解*》第二十一条可知,“合同实质性内容”,比如,工程*价款,适用备案合同即《合同一》,而言外之意非实质性内容*适用备案合同,违约金*合同非实质性内容,应*适用实际履行的合同。2、工程*价款适用备案的合同能*有*的加强*府监管,防范*程*事人规避税费,符*立法*的。3、违约金*用实际履行的合同,符*合同法*原则和*神。

    经*开庭审理,东*市第二人民法*审判长谭**法*认同了本律师*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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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4 16:00:00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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