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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受损被承保**公司拒赔,法*依法判决全额赔偿

    陕西省宁*县XX

    民事判决书

    (2022)陕0923民初488号

    原告:宋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农*,住陕西省宁*县。公*身份号码:6124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陕西西科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陕西XX。

    被告:中国XX公*(以下简*“XX公*”)。住所地陕西省安**汉滨区兴安*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系该公***XX公**赔分部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XX,系该公***XX公**工。

    原告宋XX与被告中国XX公**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及委托代理人党*、段XX,被告中国XX公**托代理人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宋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支*原告陕XX**号车*保险赔偿金6万*(暂计);2.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损失计*以车*损失金*为基数,以14.8%(2022年7月31日1年*LPR的4倍)为利*,从2022年7月28日计*至被告实际支*保险理赔款之日。暂计5000元;3.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由:2020年5月15日,原告与付XX从*XX处购买陕XX**号重型专项*业车*辆,并与付XX合伙经*。2022年,原告在被告公**,为上述车*购买机动车*失保险,保险金*178000元,附加起重、装卸、挖掘车*损失扩展条款。保险期间为2022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2022年7月20日,原告操作车*在宁*县XX镇初中进行作业时,车*吊臂因意外损坏,第一时*向*告公**案通*。被告公**2022年7月28日向*告送达《机动车*险拒赔告知书》,通*原告本次事故不属于*险责任*偿范*,无法*付。原告遂诉至法*,请求依法*判。

    被告“XX公*”辩称,1、原告车*在被告处投有*通*故强*责任*险和**险属实。2、事故发生后,被告公**一时*赶往现场进行查*,吊车*装物体没有**车*臂发生任**触,涉案吊车*发生任**撞、倾覆、坠落情形,如因被保险机动车*故障、本身质量缺陷造成*车*损失无法*保险责任***,因此被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告送达《机动车*险拒赔告知书》,故被告公**同意原告提出的车*维修及施*费*赔付。3、原告提出因交通*故受损修车*停运损失为间接损失,不属于*险承担范*。4、根据相**定,诉讼费、鉴定费*告公**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法*依法**裁判。

    原告宋XX为支*其诉讼请求,向*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陕XX**号车*行驶证、车*出售协议各1份。证明*故发生时,陕XX**号车*是在检验有*期内以及证明*告与案外人付XX为陕XX**号车*所有*,原告宋XX与陕XX**号车*有*险利***。2、机动车**保险保险单*件、授权*托书各1份。证明*告就陕XX**号车*在被告处购买机动车*失保险以及证明*告主体适格。3、驾驶证、职业技能*训操作证、中国*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合商*保险示范*款各1份。证明*告具有*驶操作陕XX**号车*作业的资质。保险示范*款证明*案所涉事故属于*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原告购买了起重、装卸、挖掘车*损失扩展条款,属于*险合同范*。4、机动车*险拒赔告知书1份。证明*告公**不履行合同义务,拒赔行为构成*约,应*担原告的损失赔偿责任。5、微信聊天记录、陕西增值税电子普通*票、维修清单。证明*告在车*施*、维修前已经**被告,以及证明*XX**号车*因本次事故损失金*为59970元。6、证人证言:原告申*证人潘XX、陈XX出庭作证。证明2022年7月20日,原告的吊车*XX**号车*在宁*初中吊树作业中吊臂弯曲受损的事实和*程。

    被告“XX公*”质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但对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认为被告“XX公*”虽对证据证明*的不认可,但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实,与本案具有**性,本院依法*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XX公*”向*院提交如下证据: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吊车*没有**车*臂发生接触,没有*生碰撞。该吊车25吨的载重量在操作前原告就确定的,完全*以吊起雪松*,故本次事故车*无法*保险责任***,无法*付。原告宋XX质证认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有*议。认为购买保险的扩展条款里包*吊升、举升造成*保险损失,该条款并没有*制损失是碰撞等其他条件造成*。本院认为原告虽对证明*的有*议,但对真实性无异议,且其与本案具有**性,故本院依法*其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

    经*理,根据当事人双**陈*、答辩及结合认定的证据,本院查**实如下:2022年7月20日,原告车*陕XX**号吊车*宁*县XX镇初中进行吊树施*作业过程*,发生车*吊臂弯曲受损的事故。后**告公**案,经*告公***,以发生的事故不属于*险责任*偿范*为由拒赔。并于2022年7月26日向*告宋XX送达了《机动车*险拒赔告知书》。随后*告在西安XX液压工程*械有*公**受损车*陕XX**号吊车*行施*和*修,发生费*共计59970元。另查*,原告宋XX以被保险人名义在被告“XX公*”投有*动车*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人员责任*险(司*)以及附加险(附加起重、装卸、挖掘车*损失扩展条款)。

    本院认为,原告宋XX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XX公*”对车*进行了机动车**保险投保,支*了保险费*,双**险合同关*成*,双**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XX公*”辩称本案车*吊装物体没有**车*臂发生任**触,未发生任**撞、倾覆、坠落情形,故本次事故损失无法*保险责任***,对原告提出的车*维修及施*费*予赔付。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公**买了机动车**保险和*加险(起重、装卸、挖掘车*损失扩展条款),被告公***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车*的本次事故虽然不属于*国*险行业特种车*合商*保险示范*款第六条约定的赔偿范*,且属于*险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免赔范*,但根据条款中附加险条款即起重、装卸、挖掘车*损失扩展条款的约定“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保险机动车*自身损失”并没有*吊升、举升物体过程*吊臂受损的情形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且根据《中华*民共和**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对合同条款有*议的,应*按照通**解*以解*。且根据商*保险示范*款第一条第二款即“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故本次事故损失应*于*保范*。本案中被告“XX公*”应*依据该附加险条款向*告宋XX承担理赔责任。对于*告宋XX主张**维修及施*费*失59970元,被告“XX公*”虽对维修公**质和*修标准持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佐证,因此对于*告起诉要求被告“XX公*”支*车*维修及施*费*失59970元*请求本院予以支*。对于*告宋XX主张*求被告“XX公*”承担车*损失金*的利*,因无合同基础,亦属双**理争议的合理期间,故本院不予支*。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七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宋XX车*损失赔偿金5997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中国XX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省安**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王XX

    二〇二二年*月二十三日

    法*助理 吕XX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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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9-22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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