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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

迁西县人民法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吕XX,女,19XX年X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佳,河北XX。

    被告:迁西县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XXX。

    法定代表人:郭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X。

    负责人:黄XX,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男,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劳动人事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XX,男,该公司资源土地管理处外事协调科科员。

    第三人:迁西县XXXXX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XXX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XX,女,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XX与被告迁西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人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7日立案后,根据被告XX人力公司申请,依法追加了XX公司(以下简称:XX矿业XX)为本案被告、迁西县XXXXX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X居委会)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XX人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XX矿业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桑XX、张X,第三人XXX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XX人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XX矿业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桑XX、张X,第三人XXX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662元(离职前6个月平均工资4242元x5.5年x2)。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原告在被告XX人力公司入职从事绿化工作,2019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占地工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6月被告XX人力公司职工办工作人员以村里不让上班为由,通知原告不需要再上班了,原告此时刚过哺乳期,2021年6月11日,被告XX人力公司又以第三人XXX村委会申请为由,向原告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XX人力公司辩称:一、原告吕XX于2016年6月26日经XXX村申请到XX矿业XX上班,在上班期间于2017年6月24日与丈夫高XX提出离婚,经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27民初1XXX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吕XX与被告高XX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原告吕XX与高XX解除婚姻关系后再婚。又干2019年3月13日在XX集团有限公司矿山医院自娩一女退,休假98天。三、原告要求赔偿金46662元,依法不能成立。原告系迁西县XXXXX村村民,XXX村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XXX村委会2021年5月31日的辞退申请,即“XXX村委会的申请”,XX矿业XX将原告占地临时工辞退审批表于2021年6月7日送达我公司,收到通知后,根据该占地临时工辞退审批表办理了相关手续。四、本案遗漏了诉讼主体,综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被告XX人力公司只是为迁西县XX政府辖区XX矿业XX占地用工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成立的,名义是用人单位而实际是为其服务的。原告的实际用工单位是XX矿业XX,是XX矿业XX辞退原告用工关系的,因为本案审理结果与其实际用工单位有利害关系,所以本案原告起诉主体遗漏了实际用工的主体。此外,即使原告诉请应该得到赔偿,原告的计算错误,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辞退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原告按6个月计算错误。综上,我公司认为,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因原告所在XXX村委会,在XX矿业XX占地用工之日起就历史形成,夫妻离婚只能安排一个现任妻子上班的规定,该村以前已形成惯例,所以,原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请驳回原告对被告XX人力公司的诉请。被告XX矿业XX辩称:一、2016年3月4日,原告吕XX通过XX人力公司劳务派逍至我公司工作。2021年6月2日,根据XX人力公司通知,我公司将原告退回。二、本案审理程序合法性需进一步核实审查。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劳动仲栽前置。我公司之前未参与过案涉争议的劳动仲栽程序,也未行使过相应诉讼权利,请法庭依法对本案程序的合法性子以审查,维护我公司合法诉讼权利。综上,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依法审查,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第三人XXX居委会辩称:被告XXX居委会是XX矿业XX全征全占村,对到XX上占地临时工事宜,我村规定我村男女结婚后,只安排一个媳妇上工,女方必须在35岁以下,户口到本村,有结婚证,若男方离婚后,想让现任妻子上工的,须由男方提出书面申请,辞去前妻临时工,再让现任妻子上工,我居委会新两委成员和村民代表选任后,经决议继续按居委会以往规定执行。2021年5月31日高XX向我居委会提出申请:已经与吕XX离婚,申请吕XX不在上我村占地临时工XX临时工,由家庭成员商议辞掉吕XX工作,请领导予以批准办理。我居委会根据高XX申请及我居委会规定批准高XX申请。

    原告吕XX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1、迁西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复印件,证明原告针对被告XX人力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事项向迁西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原告起诉符合法定程序。证2、《占地工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原告于2019年5月1日与被告XX人力公司签订《占地工劳动合同》,工作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由被告XX人力公司指派原告到XX矿业XX工作,被告无故辞退原告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占地工劳动合同》的约定。证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2021年6月11日被告XX人力公司因尹庄乡XXX村向被告XX人力公司提出申请,认为原告不再符合用工条件,被告XX人力公司违法解除了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证4、XX集团有限公司矿山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2019年12月10日原告生育一女,在原告生育刚满一年后不久,被告就以原告不符合工作条件为由辞退。证5、原告尾号为9302的银行卡网银转账明细三张,证明原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242元,原告工作自2016年3月起算共工作5.5年。证6、原告参保信息截图两页,证明原告自2016年3月1日到被告处参加工作,保险缴费年限5年3个月。证7、原告与班组班长、职工办人员录音文稿三份、光盘一张,文稿是光盘录音的文字整理材料,证明被告负责部门以村委会申请不让原告上班为由,将原告辞退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庭审质证,被告XX人力公司对原告吕XX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1、2、3、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5有异议,原告工资应以XX矿业XX给原告打的实际工资表为标准,不应当以银行流水为标准;对证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7有异议,不能证明是谁与谁的谈话信息,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被告XX矿业XX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同XX人力公司意见。第三人XXX居委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是与被告XX人力公司发生的往来关系,第三人不清楚,不发表意见。被告XX人力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1、《占地安置用工协议》复印件,证明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服务事项及职工社保、工资发放等权利义务,XX人力公司就是政府根据唇石尾村、XX村两个占地村用工形式为给占地村用工上养老保险而成立的公司,是专门为占地村和XX服务的:证2、水厂尾矿库二期扩建征用XXX村土地和搬迁的协议复印件,附2015年XXX村上工名单,名单包括原告吕XX,证明限定征地用工对象,根据本村申请,男18-55岁,女18-50岁;证3、2021年5月31日XXX居委会申请,证明XXX村申请通过XX人力公司向XX矿业XX申请辞退吕XX的理由,因XX人力公司是为XXX村和XX矿业XX服务的,所以XXX村要通过XX人力公司向XX矿业XX提出辞退申请,不能自己直接申请;证4、占地临时工辞返审批表复印件,证明实际用工单位XX矿业XX辞迟了吕XX;证5、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邮寄凭证复印件,证明根据XX的辞退审批表,被告XX人力公司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证6、原告吕XX与高XX高婚案件调解书复印件,证明吕XX与高XX离婚的事实;证7、XX集团有限公司矿山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证明吕XX于2019年12月10日自娩一女婴:证8、被告XX人力公司根据原告的每个月工资数额制作的原告2020年6月-2021年5月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明细表,证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数额。经庭审质证,原告吕XX对被告XX人力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因为是复印件,真实性待法庭核查,同时,合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原告自2016年3月入职时并不存在本协议,同时原告认为该占地协议与本案也无关联,签订主体为XX矿业XX与被告XX人力公司,该协议与原告与被告XX人力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无关联;证2也是复印件,真实性待法庭审查。该协议为签订双方的内部协议,与本案原告主张的被告XX人力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关联,只能对合同相对双方进行内部约定,原告与被告XX人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以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参保信息、工资发放明细等相关一系列证据证实。根据上报名单中显示原告是在上报名单中,同样结合原告提交的合同、工资、社保缴纳记录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XX人力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证3有异议,首先申请人为尹庄乡X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申请的主体不合法,该村委会并非劳动合同中的相对方,其无权代替原告向被告XX人力公司以及被告XX矿业XX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对证4的质证意见同证3的质证意见,此外,原告与被告XX人力公司签订的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XX人力公司无权国为案外人第三人申请就认定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该审批表中也载明了原告自2016年3月4日去被告XX人力公司从事物业保洁绿化一职,证明原告工作年限55年;对证5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不应以案外人的申请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告XX人力公司向原告发出该通知即可证明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证6调解书属实,但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证7属实,原告认为在原告超过哺乳期几个月后被告XX人力公司就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被告XX人力公司存在劳动法方面的过错;证8工资明细中原告的工资数额与原告提交的尾号为9302的离职前半年工资数额一致,说明原告主张的平均工资4242元有相关依据。被告XX矿业XX对被告XX人力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第三人XXX居委会对被告XX人力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证2属实,证明第三人是占地村,应当安置该村人员用工;证4属实,此申请是第三人根据原告原配偶及家人申请,根据村委会的规定作出的,第三人申请内容合法,证据是真实的;证6属实,元异议;对其他证据不发表意见。被告XX矿业XX未提交证据。第三人XXX居委会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1、XXX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第三人是XX全征全占村,就村民到XX上占地临时工事宜经村民代表表决,继续执行村委会规定即会议记录第三项,离婚后由男方提出申请辞去前妻临时工,辞去后才能让现任妻子上工;证2、原告吕XX的原配偶申请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原告的原配偶高XX与原告离婚后申请辞去原告占地临时工工作,原告不再上XX占地临时工;证3、第三人另外一村民路某某与原告的原配偶高XX相同情况的申请复印件加善公章。证明该材对原告辞退的方式是对全体村民适用,不是仅针对原告个人,符合第三人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证4、第三人情况说明,证明证3的情况,证明目的相同。

    经庭审质证,原告吕XX对第三人XXX居委会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首先,该四组证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待法庭核实。对于四组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无论是原告前夫还是XXX村村民委员会都非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其无权以非劳动者的身份提出原告与XX人力公司之问解除劳动关系,其认为的村民公约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适用应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规定认定被告XX人力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被告XX人力公司、被告XX矿业XX对第三人XXX居委会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综合分析原告吕XX与被告XX人力公司、XX矿业XX、第三人XXX居委会的诉、辩意见和举、质证意见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三人XXX居委会前身为迁西县XXX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X村委会),系被告XX矿业XX的搬迁占地村,为安置该村村民,符合一定条件的XXX村委会村民可以到被告XX矿业XX工作,身份为临时工或者农民合同制工人。XXX村委会后更名为XXX居委会。2011年2月11日,原告吕XX与其前夫高XX生育一子,2013年3月25日,原告与高XX依法登记结婚,后原告户籍迁入磨石局村委会。自2016年3月4日起,原告占用被告XX矿业XX占地村XXX村委会村民占地安置用工指标到被告XX矿业XX参加工作,工作岗位为物业公司XX绿化保洁班,由被告XX人力公司为原告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7年6月14日,因原告与高XX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经本院调解离婚。2019年5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XX人力公司(甲方)签订了《占地工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据XX矿业XX与XXX村第4条、XX村第3条的征地协议,XX矿业XX同意安置迁西占地村劳动力到XX矿业XX为占地农民临时工。甲乙双方依据XX矿业XX占地安置用工协议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其中合同第一条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生效日期为2019年5月1日”;第二条约定:“工作内容为依据占地用工协议,乙方到XX矿业XX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矿区工作安排及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矿区各项规章制度”:第八条约定:“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一)根据XX矿业XX与XXX村、XX村的协议,合同期限为男截止至55岁,女截止至50周岁,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不享受任何经济补偿:1、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冒名顶替;2、乙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3、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劳动制度,符合辞退条件的;4、其他情况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期未满不能履行或被用工单位退回的……”。2021年5月31日,第三人XXX居委会以原告已高婚不符合上工条件为由向被告XX矿业XX的资源土地管理处递交申请,内容为:“兹有我村村民吕XX,女,身份证号:..,根据村规民约,吕XX不符合XXX村上工条件,现申请辞退唇石庵村安排的占地临时工。”2021年6月7日,XX矿业XX资源土地管理处作出《占地临时工辞退审批表》并交付被告XX人力公司,辞退原因为“占地村要求调换,严庄乡XXX村证明吕XX不符合XXX村上工条件,要求办理辞退。”2021年6月11日被告XX人力公司向原告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您因尹庄乡庴石庵村证明不符合上工条件的原因,已向原派遣单位迁西县XX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本公司根据用工单位占地临时工辞退官批表,通知从2021年6月2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请您于前述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前一周内到单位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逾期不办理三续者责任自负。特此通知!”2021年6月25日,原告(申请人)向迁西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交仲栽申请,请求:1、支付拖欠的2021年5月份工资400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656.50元。同日,迁西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迁劳人仲不[2021]第3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原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为由,决定对原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原告吕XX不服,同本院提起诉讼。

    经查,原告吕XX自2016年3月至2021年6月11日由被告XX人力公司派造到被告XX矿业XX工作共5年3个月。原告吕XX被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091.44元本院认为,劳务派道是指由派遭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劳动者,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原告吕XX自2016年3月至2021年6月11日期间被被告XX人力公司派遣到被告XX矿业XX工作,并于2019年5月1日与被告XX人力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占地工劳动合同》,被告XX矿业XX系原告的实际用工单位,被告XX人力公司系原告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XX人力公司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原告主张被告XX人力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据充分,本院于以支持。被告XX矿业XX辞退原告,其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属于违法退回;被告XX人力公司辩称“被告XX人力公司只是为迁西县XX政府辖区XX矿业XX占地用工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成立的,名义是用人单位而实际是为其服务的”,被告XX矿业XX对此未提出异议,并且被告XX人力公司向被告XX矿业XX派遣原告是依据占地用工协议的定向派遣,考虑此劳务派遣行为的特殊性,被告XX矿业XX应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计算为45005.84元(4091.44/月x55个月x2)。第三人XXX居委会既不是用人单位也不是用工单位,不应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责任。

    综上所述,民事主体应当在法律框架下从事民事活动,因民事活动制定的村规民约不应违反上位法,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妇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迁西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吕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5.84元;

    二、被告XX公司对上述赔偿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吕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迁西县XX公司、XX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XX

    人民陪审员付X

    人民陪审员吴XX

    书记员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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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2/2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迁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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