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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唐山市人,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林西南市场东XX,现住唐山市路北区高各庄7楼1单XX。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22日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董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俞佳,河北XX。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刑诉[2021]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指定辩护人董XX、俞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25日5时许,被告人王XX酒后驾驶冀BXXX小型轿车沿河东XX由南向北行驶至西窑道口右转时,与沿西窑道由东向西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自行车驾驶员董XX受伤,车辆受损。经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董XX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XX血液酒精含量为116.0mg/100ml。

    公诉机关在指控的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XX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负事故全部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王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还提交了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以证明其已赔偿董XX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指定辩护人董XX、俞佳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亦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王XX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符合缓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

    2020年8月25日5时许,被告人王XX酒后驾驶冀BXXX

    小型轿车沿河东XX由南向北行驶至西窑道口右转时,与沿西窑道由东向西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自行车驾驶员董XX受伤,车辆受损。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董XX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XX血液酒精含量为116.0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XX在现场等待并接受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并于2020年9月7日接电话通知后到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询问。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王XX赔偿了董XX的损失,并取得了董XX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户籍证明、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董XX的证言,被告人王XX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王XX提交用以证明其赔偿董XX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辩护人董XX、俞佳所提被告人王XX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XX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故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其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可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因被告人王XX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不宜适用缓刑。综合全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长赵X

人民陪审员宋XX

人民陪审员区陆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宁

    书记员张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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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0/1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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