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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轻伤,促成和解,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我的当事人和物业理论乱收费的事,起了纠纷,确实没有致人轻伤,也没有先动手,甚至只是为了挣脱推了一下对方。但是因为办案XX没有好好保存现场录像,在场的对方证人居多,事情变得很微妙。

    因为经济不景气,当事人已经被减薪,他老婆被裁员,家里有老人孩子要养。

    刑事案件,就算最终是缓刑、免于刑罚和无罪,都有可能在看守所关上一两年才判。这个小家庭经不起这样的风险。

    做了伤残鉴定,鉴定意见是对方轻伤我方轻微伤:

    2022年6月30日,申请人与妻儿一同前往物业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与物业对接男子发生口头冲突,后物业两名女性工作人员直接将申请人妻儿推倒在地,申请人予以阻拦却遭到其中一名女性李X的啃咬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侵犯,导致申请人左前臂皮肤破损,右眼肿胀,腰部疼痛等。申请人与李X于当日前往青浦中山医院进行验伤。

    2022年8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崧润路派出所出具沪公青(崧润)行鉴通字【2022】00018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认为李X右胸部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右侧第4、5前肋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郭X遭外力作用,致左前臂咬伤致皮肤破损,评定为轻微伤。申请人对该鉴定意见不服,特申请重新鉴定。

    但轻伤其实不是我的当事人造成的,可能是后面劝架的人抱得太紧,我们还做了推演,面对面,对方咬了当事人左手,当事人的右手不可能打到对方的右下肋骨。

    办案MJ组织调解不积极,所以我提交了重新做鉴定的申请,部分内容:

    “申请人与李X于6月30日进行验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公安机关于8月13日才将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故,本次鉴定程序明显违法。”

    调解时,当事一家和我花了很多口舌和钱,拿到了谅解书,对方是个街溜子,他很得意,我很难过。


其他人身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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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8/1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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