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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取保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X,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现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XX,四川洞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刑诉[202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21年8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2021年9月29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X及辩护人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13日01时20分许,被告人罗XX在雨城区草坝镇和朋友一起饮酒后,驾驶川TT××**小型轿车从雅东XX行驶至草坝镇胡老六烧烤店,在国道351线草坝镇谢鸭子店外掉头时,与被害人赵X停放在路边停车位的贵BY××**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XX驾车驶离现场,后返回现场并让陈X“顶包”。经酒精呼气仪测试,酒精含量为97mg/100ml,随即罗XX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封存后送检,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鼎诚司鉴[2020]毒鉴雅字第02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送检样本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浓度为84.2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罗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XX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2020年12月13日,被告人罗XX经民警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XX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并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公共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仪测试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血液提取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电子保险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谅解书、视频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伍某、李X、陈X的证言,被害人赵X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罗XX的供述等证据。
庭审中,被告人罗XX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和量刑情节,以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公诉机关、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审理期间,被告人罗XX预缴罚金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罗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预缴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罗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可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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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4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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