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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拘役三个月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03刑初809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XX,男,汉族,1962年8月3日出生。
辩护人李XX、樊辉辉,湖北XX律师。
公诉机关以武某一部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XX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纪XX在武汉市蔡甸区XX边水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设地笼网”的方法进行捕鱼,5月14日7时许,被告人纪XX到所布设的地笼网收取0.71千克渔获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捕捞工具被收缴,渔获物被放生。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XX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纪XX判处拘役三个月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纪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XX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纪XX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XX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兰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XX
书记员肖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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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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