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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经过开庭后判决作出前原告撤诉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02民初2192号

    原告:周口市XX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5181567N。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XX,男,汉族,19XX年XX月12日生,住河南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辉,系河南弦歌律师事务所律律师。

    原告周口市XX公司诉被告樊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周口市XX公司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口市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闫 XXX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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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4/2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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