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02民初2192号
原告:周口市XX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5181567N。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XX,男,汉族,19XX年XX月12日生,住河南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辉,系河南弦歌律师事务所律律师。
原告周口市XX公司诉被告樊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周口市XX公司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口市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闫 XXX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XXX
其他合同效力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4/2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