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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符合判决离婚条件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符合判决离婚条件

    一、案情简介

    2000年于X某、李XX双方在外务工认识,不久后确定恋爱关系,于2002年6月4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15日生育长女,并于2008年8月生育长子。

    2017年开始,于X某无故猜疑原告出轨,李XX曾经努力与于X某沟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信任,试图改善关系,但得到的都是于X某冷漠的回应,甚至换来的都是激烈的争吵和殴打、被告甚至意图用刀伤害原告。于X某言行粗暴,多次对李XX大打出手,给李XX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李XX多次与于X某商议无果,担心受到的人于X某身伤害,李XX已于2021年9月28日离开共同居住的家中。

    二、法律分析如何认定家庭暴力

    (一)如何定义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之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在离婚诉讼总如何认定构成家庭暴力?

    在认定标准上,由于受中国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再加上我国目前基层组织弱化,以及大多数家庭在婚后随男方生活的实际情况,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往往难以对其所遭受家庭暴力侵犯这一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在对家庭暴力案件证明标准的认定上,应当采取有别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只要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及与施X人共同生活期间受到侵害的事实,即可认定受害人完成了举证责任,此时施X人应就其与受害人受侵害的事实无关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若施X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可以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

    三、判决结果

    本案中,于X某常年殴打、辱骂李XX,有其子女在场,在庭审过程中,通过申请其子女出庭即核实家庭暴力实际情况。并且本案中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出具伤情检查报告,与证人证言相互佐证,于X某家庭暴力实际情况、造成的损害结果(诉讼离婚是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作为条件)。从离婚诉讼角度来说,已经达到证明标准、也达到了证明目的。

    因此本案当中,即使第一次起诉离婚,因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定,法院即判决允许离婚。

    四、律师建议

    在中国传统观念当中,男权思想极为严重,因此家庭当中时常出现一定摩擦,而该过程当中受伤害的往往是女方,当然也有少数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女方,因此在这过程当中应当主动证据收集,能够证明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有:

    1.基层组织的书面材料。在实施家庭暴力时,受害方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该证据可以客观真实反应家庭暴力的存在。

    3.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邻居、其他在场人员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

    4.其他可以证明家庭暴力客观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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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5/2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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