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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为当事人取得全部胜诉

重庆市巴南区XX民事判决书

(2022)渝0113民初7214号

原告:刘XX,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克强,重庆XX律师

被告:周XX,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刘XX与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原告出资名为投资土石方项目,但原告的权利义务分析,特别是被告必须于2021年9月20日前返还原告出资的约定,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诉请其返还借款,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X返还借款本金77680元;

二、被告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XX支付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64元,本院减半收取计982元,由被告周XX负担。

审判员:杨某某

二0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秦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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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5/28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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