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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岁农民工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几乎没有证据,不清楚被告信息,最终形成生效判决,终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判决,一审判决被告赔偿95146元。赔偿义务人申请高院再审,再审驳回了申请人(一审承担义务被告)再审申请

本案为原告为一位出生于1954年的农民工,在2019年提供劳务做园林绿化过程中受伤。2020年本律师接受委托向一审法院起诉。原告对于雇主都有哪些公司、哪些人说不清楚,证据只有在医院的诊断及识别不清具体位置的照片一张。代理人接手之后通过一系列的证据收集及原侵权现场走访调查,最终锁定了三方被告。经过司法鉴定,一审两次庭审,最终一审判决被告之一承担原告赔偿95146元。被告之一某工程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经过一次庭审,中院于2020年11月末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2022年初,代理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间,该公司申请吉林省高院再审,省高院于2022年6月30日做出再审裁定,驳回了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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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6/2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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