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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岁农民工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几乎没有证据,不清楚被告信息,最终形成生效判决,终*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判决,一审判决被告赔偿95146元。赔偿义务人申*高院再审,再审驳回了申请人(一审承担义务被告)再审申请

本案为原告为一位出生于1954年*农*工,在2019年*供劳*做园林*化过程*受伤。2020年*律师*受委托向*审法*起诉。原告对于*主都**些公*、哪些人说不清楚,证据只有*医院的诊断及识别*清具体位置的照片一张。代理人接手之后**一系列的证据收集及原侵权*场走访调查,最终*定了三方*告。经*司**定,一审两次庭审,最终*审判决被告之一承担原告赔偿95146元。被告之一某工程***服,上诉至中院,经*一次庭审,中院于2020年11月末做出终*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2022年*,代理人申*法*强*执行。期间,该公***吉**高*再审,省高*于2022年6月30日做出再审裁定,驳回了某公**再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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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6-29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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