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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重重困难,我该怎样依法维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2018年1月,陈XX为其爱车向XX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险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盗抢险等。2018年3月,该车辆在东莞市XX镇被盗走,陈XX及时报警但苦于爱车无法追回,便向XX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却以种种借口拒绝赔偿。于是,陈XX委托丘敏律师向法院起诉。接受委托后,丘敏律师立即向当事人了解车辆购买、投保、盗失后有无报警等情况,诉请被告XX保险公司支付机动车盗抢保险赔偿金及利息。本案最终胜诉,法院支持了原告陈XX的诉讼请求。

    【丘敏律师说】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陈XX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二、XX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盗抢险保险责任。关于焦点一,本案中陈XX购买的车辆为抵押车,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转让协议书》、证人证言、保单等可以证明其通过合法渠道购买案涉车辆并对此享有保险利益的事实。关于焦点二,根据案涉保险条款“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陈XX在案涉车辆被盗后及时报案,公安局出具的《受理回执》《立案告知书》足以证明案涉车辆被盗的事实,XX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当车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发生被盗抢等保险事故时,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不一致往往成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此时,当事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转账付款凭证、《车辆转让协议书》等均可以证明其取得并合法占有车辆,在与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后,即使存在质押或抵押的情形及未办理过户登记的瑕疵,也不影响其享有的保险利益,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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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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